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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實用】勞動合同模板錦集10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 篇1

  摘要:在去年我們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過很多這樣的案子,我們也很樂意幫助他們,可是有很多時候我們卻束手無策。因為我們知道,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在法律上他們無論如何是無法討回自己的工資的。看著許多辛苦工作一年卻連一分錢也拿不到的民工,看著他們那求助的眼神,我們感到很傷心也很無奈。現在春節過去了,新一輪的民工潮又要來了。再加上許多大學畢業生也將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為了這樣的悲劇不再出現,我想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一下自身有關的法律知識,預防受騙。當然,社會的複雜遠非我們所想象的,我只是盡一分薄力,希望對他們有所幫助。下面結合法援工作的經驗,談一下我個人對勞動者的幾點建議(注:本文指的勞動關係是廣義上使用的,不僅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還包括僱傭或勞務關係):

  一要到合法的勞動市場或職業介紹所找工作。

  目前我國正處於轉軌時期,各項相關的勞動政策,社會保障機制以及再就業機制都沒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國家對勞動者難以提供足夠的保護。可以說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仍是相當的脆弱。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是很大。現在由於大量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城市還有大量下崗失業人員等待再就業,同時每年還有一大批的大中專畢業生加入找工作行列,這樣就業的壓力還是相當大的。在這樣的就業形勢下,在勞動力遠遠供過於求的情況下,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是沒有選擇的餘地的。我們遇到很多的農民朋友們,在陌生的城市舉目無親,又無一技之長,只要有人願請什麼活都幹。可有的時候就是沒有人請。為了生計只有儘快地找到工作,為了儘快地找到工作,他們是顧不了別的什麼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們的這種心裡。他們往往以老鄉名義騙取他們信任,說可以替他們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然後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額的介紹費的,又或是進行非法勞工的介紹,介紹人員從事一些非法行業或工作。這樣的黑心中介在目前來說,不在少數。雖然國家勞動監察部門加強了檢查力度,無奈檢查過後,他們又如雨後春筍般復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這些不規範的勞務或勞動中介。一般要找工作應該到正規的國家辦的勞動介紹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業或單位去應聘。

  二簽訂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導致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於國家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不力,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的情況監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則是因勞動者本身不重視自身權益,不珍惜自己的勞動所致。事實上,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無論是社會、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本人,都是導致未籤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因。雖然,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和用人者並不是存心欺騙勞動者或僱工。只不過一旦雙方出現問題爭吵起來的時候,他們總會站到自己的一邊說話而勞動者或僱工又空口無憑,沒有任何其它的證據(即使有對勞動者而言也是極難取證的),最終吃虧的是他們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專門利用他們的這一點來騙取他們的血汗錢。所以我們並不是要求他們嚴格依法律來行事(那也是不現實的),只是要求他們能夠在找工作的同時多一個心眼,,還是先簽合同為好。雖然這樣會不那麼的方便,也會導致有點麻煩,甚至會一時找不到工作,但總比付出辛苦的勞動之後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報酬的境遇要好一點。這是其一。其二,簽訂合同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單位負責的一種表現。儘管勞動者是處於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沒有把雙方的勞動關係確定下來,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是一種潛在的危險。人力資源的流失問題逐漸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視。勞動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會更加的負責,盡忠盡職。其三,國家明文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一種非法勞動關係,是違法行為。對勞動者而言,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對單位而言,一旦被查處,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最後,。我國勞動法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特定僱傭關係為其主要調整物件的。現行《勞動法》第2條明確把“用人單位”限定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五種組織。因此該法律只適用於僱傭關係中的單位僱傭關係、從屬性僱傭關係,而對個人僱用關係、非從屬性僱傭關係沒有作出調整,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模糊區域。「1」由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比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來調整,這樣更多的時候法院是以雙方的約定來處理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勞動者就無法獲得勞動法的保護。而在實踐中為了方便,雙方簽訂僱傭或勞務合同,不必要是條文十分具體詳盡,或者說是十分科學,只要是說明了有關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報酬或費用,違約事項,合同雙方等等就可以了。簡簡單單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對於勞動合同,則是要符合國家的嚴格規定。還要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我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合同,至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合同部分條款的違法無效並不必然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要區別對待。如,不準請假休假的;不服從安排可以摳打或任意處置的;造成人身傷害不負責任的;女職工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準懷孕生孩子的;不負責醫療社會保險的;等等這些條款因與法律的禁止性規範或強行性規範相牴觸無效,只是該條款無效。但如是為了非法目的,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而以合法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當然無效。如僱用某人為賭場保鏢的合同。對於合同無效的,由有過錯一方對對方的損失進行賠償。

  但是對於合同當事人濫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達到規避法律規範的目的這一類合同,勞動者則要加以注意了,特別是其中的一些條款,目前在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是違法的情況下,是很容易被用人單位或用人者鑽空子的。下面我介紹一下籤訂一般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1.主體適格問題按《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現行《勞動法》適用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不符合該規定的條件的,都不適用勞動法。致使許多從事僱傭勞動的勞動者,被排除在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如一些建築工地工作的勞動者,由於主體不合格,不能適用勞動法,一旦發生糾紛,只能按勞務關係,適用普通民事法律。「2」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能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勞動法的無效只會導致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但對僱傭合同則沒有如此嚴格的規定,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條款就可以了。但很明顯,對勞動者的民法保護遠不及勞動法保護得那麼好。在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提供社會保險等方面已經超出了民法的保護範疇。

  2.關於試用期及試用期的待遇問題按有關條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支付的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可利用試用期對勞動定額、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等情況進行考察,幹不了則依法解除合同,對個人不會造成經濟損失。但這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3.關於勞動報酬問題.這本來應該是勞動合同的重要一點,但是我國勞動法對此的規定卻十分簡單,而更多是由雙方約定。這樣的話,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更加容易受到欺詐。勞動報酬問題主要注意如下:1)報酬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而國家有關機關定有報酬標準的,依規定標準給付報酬;無規定的,參照市場同類勞務標準給付。2)酬金的種類包括,基本工資,津貼,交通費用,住房補貼費,伙食費,培訓費用,醫療費,提成等,這些都要在合同內明確約定,以防工廠隨意剋扣工資3)工資的計算方式(按件、按時或按天、按級別、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現金或記賬、月結或天結),支付地點以及在一定時期內不支付報酬的後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約定。無約定的依習慣。無習慣的依以下規定提供持續時間超過二個月的繼續性勞務的,至少每月給付一次報酬;提供一次性短期勞務的,於勞務結束時給付報酬;提供間斷性勞務的,於每次勞務完畢時給付報酬;受僱人以報酬為基本生活來源的,僱傭人應於勞務開始時預付足以維持受僱人基本生活的部分報酬。「3」4)加班工作應當加工資,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應當照常發工資。對於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資則由雙方規定。4)扣減報酬的理由,這也需要由合同詳細規定,而且也應對這些條款特別留意。僱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勞動者的報酬。基於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報酬的,扣減數額總計不得超過當期應付報酬的一定比例(20%)。「4」5)同時也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拖欠的後果等。

  4.關於工作的內容及質量的問題對合同的要求要明確,以防用人單位或用人者到時以此為藉口剋扣報酬或不支付報酬。而我國勞動法中由於受“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引下,對這方面的內容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由一些部門性或行業性或地方性的規定來約束。但是這樣的規定也不是很多。所以更多的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約定。這就要勞動者多加小心了,以免出現有理無法說的情形。如:有些勞動者在被錄用後時間不長,就因身體素質或技能等原因,完不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生產經營任務,不得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這是當初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認真地看合同有關。用求職者的話講,不是個人不想幹,而是合同中的工作指標難以完成,完全是被用人單位用勞動合同給“欺詐”了。又或是因沒有明確的工作標準而受到工頭的隨意刁難或是剋扣工資。 5.關於解約權的行使的問題勞動法規定的解約分為法定的解約和約定的解約。法定的解約主要是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據此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負違約責任。

  約定解約就是由雙方同意解除勞動或勞務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約定解約的條件或解約的期限當這些條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時合同自然解除。這就是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需要特別關注的東西,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我把它們主要歸為以下幾類:1)有些合同規定的解約條件不對等:如某單位勞動合同規定“甲方(單位)辭退乙方(勞動者),應提前10日通知對方。同時,又規定:乙方解約,應提前30日提出,並在甲方批准後方可離崗等”。這與勞動法第26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規定不相符;2)又有些合同加以限制勞動者的解約權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否則乙方不得解除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第31條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條條款實質上是賦予了勞動者的任意解除權。只要勞動者願意,他就可以提出解約的要求。3)還有些合同是別的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解約條款也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如某和一建築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後,僅僅工作了一個月,就被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該建築公司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公司對遲到三次的職工可以開除”。又或是合同約定的完成工作期限已到。

  6.關於違約責任的問題這主要是看哪些條款加大了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如一般用人單位都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勞動合同文字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崗位協議中,有的(違約金方面的內容)是在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中。違約金的約定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少則幾千,多則幾萬,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來計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賠償一萬元。而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一般僅針對勞動者而適用,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法定標準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工作滿一年的,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可能是遠遠低於違約金數額的。在目前法律對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未有明確規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權對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予以干預,對違約金的金額予以適當的調整,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5」

  7.關於免責條款。這是指用人單位預先在合同中規定了免除其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對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號《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張學珍、徐廣秋身為僱主,對僱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註明‘工傷概不負責’。這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的,也嚴重地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對這種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據此可以說,我國司法實踐確立了有關人身傷害侵權責任的免責條款絕對無效,禁止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原則。「6」但是對於一般的財產責任的免責條款法律則一般不加以干涉。這需要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注意的。

  8.關於生產安全衛生問題。有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妄圖以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簽訂這類合同的主要是建築、採石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單位。這類企業勞動保護條件差、隱患多、設施不全,生產中極易發生傷亡事故。又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在工作中,加班加點,被強迫勞動,有的單位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規定了嚴格的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甚至任意侮辱、體罰、毆打和拘禁勞動者。勞動者的生活、娛樂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這就要求勞動者在簽約時要充分考慮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等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對不符合生產衛生安全條件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工作,也可以解除合同。還可以就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四簽訂勞動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1995年7月3日下發的《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求”的覆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向勞動者收了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數額不等的金錢。有些用人單位雖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和其他證明的。這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的一些不合法的做法。

  五勞動爭議的解決。

  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即規定了行政仲裁程式,也規定了司法程式,勞動者可以自己選擇救濟方式。雖然我國沒有明確區分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但是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畢竟不同。對於僱傭關係糾紛其實不用經過勞動仲裁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而勞動關係糾紛則必須經過仲裁才可以起訴到法院「7」故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已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不得再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則,許多勞動合同糾紛可以透過行政仲裁得到解決。但是,當勞動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在許多場合下,人民法院在維護違約受害人的權利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極其重要的作用。

  對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略有不同。勞動法第82條則規定了仲裁時效的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即申請仲裁的時效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之內”。“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而不是“自爭議事項(損害)的發生之日起”,而不應“將該條理解為對應予受理的爭議事項(損害)的發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內。”「8」故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為60日,即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但是由於侵權行為是一個處於持續發生的狀態,故訴訟時效的計算應當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計算,即從行為結束之日起算。

  對於一般企事業單位的一般違規行為或爭議不大的問題,勞動者可以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透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讓勞動監察部門對其處以處罰。對於一些特殊行業,還可以透過國家的特別立法來進行調整。所以這些勞動者都應該注意的。

  後記:

  每次看著求助的民工或僱工們失望的眼神,我的心都是痛的。我很想幫助他們,把血汗錢給討回來。也很憎恨那些無良的工頭或老闆。可事實上,每次我都只能罵二下而已,僅此而已。這是整個社會的問題,而不是我一個人能夠解決的問題。它的解決需要整個社會的努力。也有賴於你我的付出。我們不能因為它現在不比較混亂而不去做任何事情。勞動市場的規範將是一個艱難而又漫長的過程。但我相信它總會有規範的一天。勞動關係是很複雜的關係,它也在不斷地發展,新的現象不斷地出現,新的問題也在不斷地出現。但是如果社會不能很好地及時地處理這些勞資關係問題,輕者影響勞動者的積極性,重者則會影響到國家經濟建設目標的實現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在實踐中,勞動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損害。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雙方於XX年x月x日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XX年x月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xx0000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x0000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x0000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月x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手機:

  為了使乙方有一個穩定、正規的教學工作,同時為了保障甲方的教學質量,經雙方平等協商,本著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就甲方聘用乙方作為暑假培訓老師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聘請乙方作為暑假培訓教師,定期發放工資。

  2、甲方為乙方提供穩定、正規的工作。

  3、甲方為乙方的備課教案進行指導。

  4、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工資的獎罰及是否解除對乙方的聘用。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招生階段:服從甲方招生階段所有工作安排,並且認真仔細踏實的完成自己本職工作。

  2、充分備課:備教材、備作業,認真做好備課與教學記錄,課前撰寫教案提綱。

  3、認真指導:抓住學生特點,儘快轉弱點為優勢;嚴禁在課堂上做與講課內容無關的事。

  4、善於分析:具體分析每一節課、每一道題,針對學生實際情況及時解決每個問題。

  5、主動配合:積極與家長及甲方交流,經常反映學生學習情況,與家長及甲方齊抓共管、共同努力,把學生成績提上去。

  6、總結提高:做好教學記錄,總結經驗教訓,互相交流學習,提高教學效果。

  7、乙方在每次授課後都要給學生布置作業或指導預習、複習並在下次授課時檢查並講解。學生作業或預習、複習完成情況記錄在教案上。

  8、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安排,根據學生的具體學習進度定時為學生髮放練習題和每月測試題,並與學生的學管老師做好溝通,在規定的時間內督促學生獨立完成,收回後在非授課時間根據答案和解析進行評分。

  9、乙方對學生的輔導工作時間為正常上班時間(即八小時工作制),工作期間不允許請假曠課。

  10、在工作授課過程中,乙方必須與學生及家長保持良好的關係,遵守家教禮儀,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進度進行輔導,如出現意外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進行協商處理,不與學生和家長髮生任何衝突。

  三、工資支付:

  1、合同有效時間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2、合同有效期結束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工資xx元。

  3、合同有效時間沒有結束,而乙方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有權不發放乙方工資。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乙方與學生及學生家長有任何衝突的,甲方可以無條件解除本協議,不發放乙方工資。

  2、乙方如有特殊情況(非各種考試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協議的,需要提前l5日以書面形式(包括申請書和原因證明)通知甲方,

  3、乙方應對個人資訊保密,包括目前工作狀態,具體教授年級,聯絡方式(學生、家長、老師都不得互留聯絡方式),還有自身工資數額情況,不得洩露甲方的一切商業秘密和資料,培訓內容。

  4、乙方有事請假,需至少提前3天向學校領導提出申請,經過校方研究決定後批准方可執行,不經允許,不按時授課則視為曠課。

  5、乙方必須嚴格按照上課時間上課,不得與學生攀談,不按規定時間上課,遲到5分鐘以上者。

  6、上課之前,乙方應根據學生的情況認真備課,課後應根據學生學習情況,按要求做出上課計劃。

  7、上課期間,一律不允許乙方使用手機,遊戲機等一切和授課無關的物品。進入教學區手機必須靜音或關機。

  8、乙方假如因未充分備課或其他明顯的授課過程不認真,而導致學生退課,家長不滿意等。

  9、若是乙方違反以上8條甲方有權扣除乙方工資200—1000元作為賠償金,並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五、附則

  1、因自然原因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變化等導致本合同履行的另行處理。本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除乙方未透過甲方考核、未達到甲方工作要求標準外,期間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3、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簽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簽字)_______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4

  內容摘要:勞動關係是社會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正因為如此,我國非常注重有關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的制定。繼《勞動法》制定和實施之後,我國又適時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專門調整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法》的內容體系比較完整,符合我國現階段勞動關係發展變化的新形勢的需要。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建立,但迄今為止還相當不完善。為了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勞動合同不僅僅是一張單純的勞動關係協議,它也涉及到了勞資雙方的博弈和國民財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缺陷與完善。作為選題,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與實踐之缺陷剖析,並嘗試就如何完善《勞動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見解。

  關鍵字:勞動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選題背景與意義

  勞動關係是社會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前提。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的主體發生了改變,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主導型的勞動關係已經不再適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建立,但迄今為止還相當不完善。為了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勞動合同不僅僅是一張單純的勞動關係協議,它也涉及到了勞資雙方的博弈和國民財富的分配。可以說,《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一方面是為了。廢舊。,即廢除之前勞動力市場中的不正當行為和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處;另一方面是為了。立新。,即重建勞資雙方博弈的新秩序。

  從總體上看,《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實施,既順應了勞動力市場形勢的變化,也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理念。《勞動合同法》是中國勞動力市場發育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標誌著中國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同時,開始注

  重對勞動力市場進行法律規制。

  然而,由於《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和實施時間不長,儘管學界對《勞動合同法》的.研討充滿了熱情,但迄今為止,專門研究《勞動合同法》的論著並不多見。因此本文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缺陷為切入點,分析我國現有《勞動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處,並試圖提出改進建議。從而,提高我國對勞動關係的法律保障,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提高勞動效率,提高企業的收益,提高勞動者的收益,促進國內消費水平的提高,帶動企業的長遠發展,達到勞動者與企業雙臝的目的。

  (二)內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闡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理論。首先論述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產生背景;其次,闡釋了《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最後,闡述了《勞動合同法》的意義。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勞動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觀地講,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訂立的立法規定和具體實施均存在缺陷;《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履行的立法規定和具體實施均存在著缺陷;《勞動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立法規定和具體實施均存在缺陷;《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集體談判權的立法規定和具體實施也存在著問題;《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之立法規定和具體實施同樣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勞動關係本身的複雜多變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針對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提出自己的見解。具體地講,我國《勞動合同法》應當適應不斷髮展和變化的勞動關係的需要,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勞動者集體談判權、勞務派遣等方面逐一進行完善。

  二、《勞動合同法》基本理論

  (一)《勞動合同法》的產生背景

  任何法律的出臺,都是為了適應一定的歷史時期的需要,調整某種特定的社會關係而制定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就是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國內的經濟體制改革這一特定的歷史時期的需要而制定實施的。

  經濟全球化無疑推動了全球經濟的發展,但是這也無疑將資本主義中的資本和勞動的矛盾推向了全世界。資本和勞動的矛盾具體來說就是,生產資料被私人佔有,即社會大部分的財富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他們透過各種方式榨取勞動者的剩餘價值。因此導致了社會的兩級分化和勞資衝突。而經濟全球化,則將這種衝突推向了全球,導致世界範圍內的兩級分化、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日趨明顯,勞資衝突等社會矛盾不斷加劇。正是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和衝突,我國才適時出臺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關係作為國內經濟體制的一部分,隨著國內經濟體制的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其本身也發生了諸多變化。而國內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所有制改革和工資分配製的改革,直接影響和決定了原有的勞動關係正不斷地向市場化的勞動關係轉型,且呈現出不斷髮展和變化的趨勢。

  (二)《勞動合同法》的宗旨

  在《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其立法宗旨是隻保護勞動者又稱。單保護。,還是保護雙方當事人又稱。雙保護。,一直是一個爭論的問題。筆者認為此爭論是沒有必要的。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維護正義。正義是法律的一項很重要的價值。

  目前中國的勞動者處於-種非常弱勢的地位,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資訊的不對等,勞動力市場的供大於求,勞動關係的隸屬性等原因,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等各個環節上都處於弱勢的地位,那麼在分配中就應當傾向於保護他們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夠達到實體的正義。

  (三)《勞動合同法》的意義

  1、有利於確認和維護正常的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指的是,資方與勞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正常的勞資關係應當是勞方與資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達到平等,不僅要形式上平等,也要實質上平等。《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就有利於確認和維護這種正常的勞資關係。

  2、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內部制定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並且在一些關係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及實施過程中貫徹民主協商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議原則。這就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集體

  談判權的確認和維護。《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報酬的最低保護線,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權益進行了保護。

  3、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將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這是因為其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勞動者自身素質的發展,而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同樣是有利的。同時,其也平衡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減少了勞動糾紛的產生,規範了勞動力市場,改善了投資環境,這也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勞動合同法》的缺陷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缺陷

  《勞動合同法》關於合同之規定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一下幾方面:

  1、關於合同訂立的缺陷

  《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三種勞動合同分別是:具有一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具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特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此條法律的缺陷在於,其並沒有對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合同作出規定。若訂立的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那麼這種合同很明顯不屬於三種合同中的一種。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項規定的缺陷在於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中的10年橫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日期,連續工作10年中10年的起點存在著爭議。第一,此類合同是否能適用此條規定。第二,若能適用,十年的起算點是首次勞動合同的訂立之日,還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之日。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1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享有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依照14條第2款第1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 1次合同期限為9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其卻不享有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權利。兩者相比明顯對第二種情況中的勞動者不公平。

  2、關於合同履行的缺陷

  為了解決用人單位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30條作出了以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制度由來已久,並不是《勞動合同法》首創,早在《民事訴訟法》中就對支付令進行了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0條作出此規定,只是將支付令制度應用到用人單位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上。可以這麼說欠薪支付令是支付令的一種。除了受《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約束,還受有關支付令制度的法律約束。有關支付令制度的法律有《民事訴訟法》,還有《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而正是這一原因,使得在有關欠薪支付令申請條件上的規定存在著缺陷。

  3、關於合同解除的缺陷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規定了,勞動者被依法追宄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一。筆者認為這一項規定存在缺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分為附加刑和主刑。其中附加刑被分為3個種類,分別是罰金、剝脫正是角力和沒收財產。主刑又被分為5個種類,分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若按照39條的規定,則意味著被單處以主刑或者即處以主刑又處以附加刑或者單處以附加刑的勞動者,都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這存在不妥。筆者認為這樣規定,首先剝奪了承擔刑事責任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勞動權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勞動者的權利,只要是有勞動能力的人都享有勞動權。其次,《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就是傾斜的保護勞動者,而39條的這一規定與這個立法主旨不符。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集體談判權的缺陷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集體談判權之規定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方面。

  《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第3款賦予了職工或者工會與用人單位就相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談判權。但是雖然賦予了集體談判權,並沒有規定若此項權利沒有得到實現,用人單位將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和工會的談判權很難得到實現。法律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法所具有的國家強制性,既體現在違法行為被國家否定並且制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藥品經營企業)

  企業名稱:____

  註冊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

  乙方(藥學技術人員)

  姓名: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

  籍貫:____

  職稱/資格: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乙方自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於甲方擔任__職務,現因鷂___原因,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簽訂本解聘協議書,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

  (企業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

  勞動合同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編 號:

  季樺 同志與我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七 款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一、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二、 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 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經人民法院宣告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五、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六、 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 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當事人喪失主體資格,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本人(簽名): 用人單位(印章):

  20xx年 2 月 19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 方:AA公司

  乙 方: (員工工號: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 ;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AA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

  你已經連續曠工10天,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且因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依據《員工獎懲制度》有關規定,應對你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現公司限你於20xx年4月14日前到公司協商解決相關事宜,如未按規定時間到公司,公司將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解除與你20xx年1月6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並透過合法途徑對因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討。

  ******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4日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備案所需材料:

  1、《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書現分為普通勞動合同文字、餐飲業、建築業、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文字及派遣合同文字,用人單位選擇相應文字),合同書須勞動者本人簽字按手印,勞動合同內容不得塗改,否則無效。

  2、《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備案職工花名冊》一式兩份(如有多頁,每頁均需蓋章,備案日期不填)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一份

  4、與本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須提供身份證影印件一份(可在A4紙上排列影印)

  5、初次備案的單位須辦理立戶手續(在本視窗辦理)

  以上材料、表格可在政務服務中心一樓門口列印社購買或者自行列印。

  填寫合同注意事項:

  1、20xx年3月起新泰最低工資標準為1220元,企業計時工資以及試用期工資必須高於這個數額。(1220元也不可用,須高於此數)。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計時工資的80%,例如:月工資為20xx元,試用期工資不低於1600元。

  2、無試用期可不填。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工作地點、工作標準也需填寫(工作標準若有具體描述可如實填寫,也可直接填“按單位規定”)。

  4、合同期限的填寫(例:①合同期限為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②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合同生效日期填寫(例: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生效)。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例: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至某項工作的完成時止)。

  5、工時制度若是A標準工時制,可直接填A,若是不定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填B或C,但是需泰安市局先行審批。

  6、合同生效日期及簽訂日期均需填寫,生效日期不得在簽訂日期之前。

  7、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女不得超過50歲,男不得超過60歲,勞動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勞動者也不得超過此年齡。

  例如: 男1960年3月1日生 從20xx年1月1日 簽訂勞動合同最長到20xx年2月28日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

  第三條 乙方工資為 元/月,工資每季度一發,並按完成的銷售額度提成千分之十。

  第四條 工作時間為春夏秋早上8:00---下午6:00,冬季為早上8:00---下午5:00.

  第五條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應提前三個月說明,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第六條 乙方在上班途中發生的各種安全責任人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

  本縣住址:

  戶籍所在地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工作任務約定為 。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由甲方安排。以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作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

  第五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 元。

  第七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 元。

  (二)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實行計件定額、多勞多得。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中明確。

  第八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日,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甲方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經乙方本人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____日。

  第九條 因乙方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或經濟處罰,可從乙方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其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安____縣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乙方工資200%的39;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安____縣最低工資80%的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方應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工作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 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九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且距乙方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乙方應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甲方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籤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籤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①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②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③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雙方對乙方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乙方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滿________年向甲方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十、其他

  第三十七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①保險費用繳納;

  ②乙方提供體檢證明,並如實告知甲方曾經從事行業和身體異常情況;

  ③特殊工作崗位的乙方需與甲方另行簽字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實,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安____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