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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有關勞動合同範文錦集7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個月為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門從事 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崗位的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工作標準。

  (二)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應服從。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工作時間一般從 開始,至 結束,不開飯時間甲方安排乙方休息,但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進行合理編排。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天。

  (二)甲方可以實行輪班工作制度,具體輪班安排由甲方公佈。

  (三)甲方可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一)甲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為 元/月。

  (二)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三)甲方應當依照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二)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工作、生活環境。

  (三)甲方應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以及生育保險規定,落女職工三期的保護措施,

  (四)甲方應當採取措施,做好預防,避免和減少工傷、職業危害。

  六、勞動紀律及乙方義務:

  (一)乙方要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並告知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指揮。乙方有權拒絕違法、不道德或者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甲方、乙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可終止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勞動爭議處理: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違反合同的責任及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十、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1.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

  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瞭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於其中高者),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麼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麼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係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係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6.什麼是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發事在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或雖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閱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對原合同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補充,而不是簽訂新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承有效,對雙主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7.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

  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包括哪幾類?

  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範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轉載)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

  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藉口拖續的證明等

  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

  4)在透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式優點在於: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衝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後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於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範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7.職工醫療、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幾種情況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含職工醫療、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對於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合同期滿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仍由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醫療等待遇。

  18.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轉載)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1)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系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由於本身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適應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2)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及其法律後果: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協調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9.競業禁止條款主要內容有哪些?

  1)限制的範圍條款:主要包括時間限制、地域限制、領域限制等;

  2)禁止引誘離職條款:職工離職後負有不得誘使其他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離職的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3)補償費條款:職工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企業應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具體標準可由雙方約定可執行相關行業或地方規定。

  20.保密協議主要包括哪些內容?(轉載)

  通常情況下,保密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對第三人合同義務條款:此條款主要針對新聘用員工。企業在聘用新員工時應調查其在進入本企業前是否承擔了對原企業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如承擔了對前單位的保密義務,則應保證在企業工作期間不利用前單位的員工保密資訊為本企業服務;

  2)義務明示條款:此條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義務明示為合同義務;

  3)企業商業秘密範圍條款:A。按照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劃分,列舉所有屬於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內容B。對該員工所在崗位涉及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作進一步詳細規定;

  4)員工義務的具體描述

  5)對公知領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給員工以對某些保密資訊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機會,如果能證明有關資訊沒有秘密性那麼該職工可以解除對該資訊的保密義務

  6)職務成果條款:應包括員工在職期間產生成果應及時報告。對職務成果實施、轉讓、歸屬等明確約定,對非職務成果應由企業確認,並規定對職務成果的獎勵和報酬的額度的比例。

  7)離職後保密資訊載體的交還

  8)關於補償:明確由於企業已經支付員工工資、資金等勞動報酬,可以考慮將員工現有工資中一分部分名目列為“保密津貼”等,並約定員工離職後承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9)違約責任:可根據違約的不同情況約定違約金

  需要注意,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範圍可以儘可能的寬一些,而競業禁止是對員工擇業自由其他勞動權利的限制範圍不宜過寬,如果過寬在產生爭議後會引起對企業不利的司法干預。

  21.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2.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時,用人單位該怎麼辦?

  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期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3.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時,用人單位該怎麼辦?

  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期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3

  合同編號:123230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現住址:聯絡電話:

  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並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_日期:日期:

勞動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鄭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__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__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週六、週日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2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營銷管理制度3.2 、2.1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國家規定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銷售成若書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淄博市勞動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委託代理人 戶籍所在地地址在淄居住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

  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簽訂類別為 勞動合同。⑴新訂、⑵續訂

  第二條 本合同為 的勞動合同 。⑴固定期限、⑵無固定期限、⑶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止。其中:試

  用期 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上工作。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

  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⑴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每天工作

  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⑵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或者不定時

  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用人單位應當保

  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七條 甲方應按照規定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甲方按規定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或者乙方不能按規定休息休假的,甲方應按照

  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元

  (或)。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五、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按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其中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患病、非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為無毒無害工作(或者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崗位,容易產生 危害)。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第十五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或職業危害。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對乙方違章違紀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式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可以予以拒絕。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與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定,向乙方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需安排加班的,甲方應按照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書由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乙方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書,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九、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項待遇如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勞動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新規定相悖,雙方均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勞動合同正式文字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增加以下內容:。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根據需要可另行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本合同書的附件如下: 。

  甲方(公 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員工姓名: 所在單位: 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完全閱讀並理解其內容。

  員工簽收: 

  日期:

勞動合同 篇7

  勞動者在找到工作以後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其實根本就很難和用人單位談條件。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實踐中,勞動者瞭解了怎麼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為自己爭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