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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實用】擔保合同範文集合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擔保合同 篇1

  合同擔保方式——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的內容

  一、可抵押的財產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二、一物可同時抵押多次嗎?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投標和掛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三)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四、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2.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這兩條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條款:

  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四、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

  五、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如當事人希望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七、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檔案或者其影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抵押擔保內容

  一、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抵押與出租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三、抵押與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注意是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債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四、抵押權轉讓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五、抵押權與債權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六、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七、抵押權實現的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八、房地產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賣劃撥土地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十、追償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合同 篇2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二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願以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權,從權利和孳息。

  第三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貸 款 人

  借款人 公章 貸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籤 章 負責人 簽章

  住 所_______住 所_______

  保證人 保證人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

擔保合同 篇3

  甲方(借款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方式:

  乙方(擔保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方式:

  甲方向________申請借款,由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__與甲方間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 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 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 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 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 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 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4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擔保人:

  身份證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三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條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內的月利率為元。(借款人到期未歸還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條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利率)

  第五條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3、約定利息在借款時提前扣除,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本

  4、借款人指定的還款還息賬戶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號:貸款人應按照本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借款方的本金及利息。

  第六條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七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權。

  第二部分擔保條款

  第九條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其所有權並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擔保產品其它機械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4、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5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借貸合同)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後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於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透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係,並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後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後者由於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係 “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後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於以上分析,我認為,由於丙企業僅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確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故這種約定是無效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於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從法理對擔保法第五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分析,無論是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還是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該規定內容系擔保權從屬性之體現,而從屬性規則可謂擔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規則;若無從屬性規則的支撐,我國擔保法律體系將會嚴重動搖甚至崩塌。其中,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關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被理論界和實務界視為允許約定獨立擔保的重要法律依據,特別是該但書規定在擔保法總則部分,故獨立擔保在解釋上,既包括獨立保證,也包括獨立擔保物權。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但書則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正是兩者但書之規定,成為兩法的重要區別之一,並表明兩法對獨立擔保的立場。

  欲解明獨立擔保,需先闡釋擔保權的從屬性規則。通常而言,擔保權從屬性體現有三:其一,發生上從屬性,即擔保權以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為前提,隨被擔保債權無效或撤銷而無效或撤銷。其二,處分上從屬性。擔保法第五十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皆宣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其三,消滅上從屬性,即被擔保債權因清償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滅時,擔保權亦隨之相應地消滅。三種實體上的從屬性又引發擔保人在抗辯上的從屬性,諸如被擔保債權罹於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則擔保人可行使相應的免責抗辯權;此外,一般保證人還獨享先訴抗辯權。在擔保實務及審判實踐中,雖然獨立擔保常以“見單即付的擔保”、 “見索即付的擔保”、“無條件或不可撤銷的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