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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有關擔保合同模板合集八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擔保合同 篇1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於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宣告: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型別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於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後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於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於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於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範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於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係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於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願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係。後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麼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係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係,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於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後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透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係,並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後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後者由於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係“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後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於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後,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後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註冊資金為80萬元,現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後,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於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並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後,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複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生激烈衝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由於甲公司並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屬企業間非法借貸關係,該借款合同應當歸於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於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係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並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後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於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並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於故意或出於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並非侵權責任。儘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後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係也不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係,儘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生法律上的聯絡。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係轉變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託(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瞭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侷限於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係,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准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係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並列明瞭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於境內企業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關係的限制。

  二、不同型別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於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定有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於部門規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

  支援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

  支援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定的初衷也是源於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後才生效。但現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並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合同 篇2

  編號:(工字)第號

  委託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鑑於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於年月日簽訂編號為《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第二條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範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元(大寫:)。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後日。

  3.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變更後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並按上述代償款項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並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範圍、注 冊資金、註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併、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透過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法院起訴;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號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向甲方提供保證,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乙方保證範圍為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貸款本金為人民幣

  (大寫)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第三條本合同保證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本保證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免除。

  第五條乙方承諾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並在甲方開立的賬戶上始終保留相當於借款人借款餘額的_________%的款項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後_________日內履行還款義務。如乙方未主動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權甲方從其開立的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時,有權依第五條規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義務。

  第七條乙方保證如發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況時,借款人又不及時還款的,乙方立即開始履行保證義務。

  第八條乙方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上述保證責任,並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財力狀況的改變、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接受甲方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資產狀況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條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借款人與甲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應徵得乙方同意;未經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範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但甲方由於國家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擔保餘額的_____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第十七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債權人住所:_________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賬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存單)項下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1.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質物

  1.保證

  (1)本存單項下權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存單不存在瑕疵、爭議、轉質、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式或涉及訴訟、但栽種等情況;

  (3)本存單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存單的現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檔案、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2.存單情況

  (1)存單種類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質物清單及存單原件附後)。

  (2)存單戶名_________。

  (3)存單期限_________。

  3.存單現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存單現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質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存單現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於擔保債權。在本質押書有效期內此定期存款發生轉期,則轉期後的定期存單即自動替代已作質押的定期存單。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 存單的開立與確認

  1.甲方於本合同簽訂前,向乙方提前交開戶證實書、預留印鑑或密碼、委託乙方開具或申請開具存單的委託書等有關檔案;

  2.乙方憑上述檔案負責開具或申請開具存單和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

  3.存單簽發行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時,應確認存單真實有效,並保證在質押期間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單掛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請,同時,應保證乙方質權的實現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存單的移交與保管

  1.甲方應將存單和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等權利憑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

  2.乙方應妥善保管存單及預留印鑑和密碼。因保管不善致使其滅失、毀損或洩密的,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質押的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管、提存和質押公證、鑑定等質押費用及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戶直接扣收。

  第七條 質押的效力

  1.本質押書為不可撤銷的,只要上述貸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費用尚未還清,本定期存款質押書將繼續有效。

  2.押期間,甲乙雙方及有關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存單,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請掛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式。

  3.質押期間,質權人對質押存單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4.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處分存單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5.質押期間,存單所產生的法定利息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於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單有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處分存單,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單期限先於貸款期限屆滿的,乙方可以在貸款期限屆滿前提前兌現,並與甲方協議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9.因存單所徵收的存款利息稅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質押期間,甲方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或將存單兌現或提前支取從而提前實現質權。

  2.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3.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將存單兌現或提前支取,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4.存單的兌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

  5.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將存單兌現或提前支取,所得價款直接用於清償該期應還款項,剩餘部分可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對存單享有優於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7.甲方採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 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存單。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隱瞞存單爭議、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式或提前支取,或偽造、變造權利憑證,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嚴重情況危害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並且,乙方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等其他補救措施。

  2.發生存單毀損或滅失,乙方應及時申請補辦或申請掛失,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3.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存單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後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在乙方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不因甲方財務狀況發生變化、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檔案而無效。

  第十九條 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更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傳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存單移交乙方佔有,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之白終止。

  第二十一條 宣告和保證

  1.雙方保證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雙方保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雙方保證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透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背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字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六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5

  經中國××銀行 _______(下稱貸款方)方 _______(下稱借款方)和______(下稱擔保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元,用於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方法計算。

  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願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__願作為借款方對合同載明的全部貸款正當使用和按期還款的保證人,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合同的行為,保證人承擔邊帶責任;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保證人相互間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代償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貨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貸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證人到期不能歸還,又未與貸款方簽訂延期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加收____%的利息,並可以從借款方及保證人的存款賬戶上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七條 當借款方及保證人發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時,借款方、保證人願以其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所欠貸款方的貸款本息。

  第八條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 __份,各方各執 份。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保證方(公章)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6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

  受託擔保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以上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因需要向(以下稱貸款人)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萬元,借款期限(月),經甲方申請,乙方願意為甲方提供保證擔保,最高限額人民幣(大寫)萬元,甲方保證嚴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為了確保乙方與甲方簽訂借款擔保協議書的切實履行,保障乙方的利益,另簽訂的編號為字()第()號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條、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擔保費,擔保費計算標準:(借款擔保額-履約保證金)×擔保月數׉。

  第三條、甲方應向乙方交納履約保證金元,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範圍:

  (一)在甲方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證義務時,乙方無須徵得甲方同意,有權直接從保證金款項內向貸款人予以支付;(二)甲方未按規定交納擔保費的,乙方有權直接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三)甲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時,乙方有權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甲方的應付款及違約金、賠償金等;(四)乙方有權監督並實施保證金的支付,拒付與擔保內容無關的款項;(五)保證金在合同執行完畢後,由乙方退還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按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改變用途。否則乙方有權通知貸款人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發現貸款在使用中發生風險,乙方有權提前通知貸款人收回貸款。

  第五條、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應該在借款到期前30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乙方和反擔保方的同意,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期間的擔保費標準:借款擔保額×延期擔保月數×3‰。

  第六條、甲方如不按期還款,貸款人又不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乙方替甲方償還借款本息和逾期罰息,乙方將按如下標準向甲方收取違約金:[借款擔保額+利息+罰息]×逾期擔保月數×30‰,直至甲方還清本息為止;若甲方不能償還貸款,則乙方有權處置甲方所有財產,收回替甲方償還的借款本息,逾期罰息以及追償費用和擔保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需提供第三人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進行反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現:(一)甲方所作的陳述、保證或提供的相關資料虛假;(二)甲方改變借款用途;(三)甲方經營不善,不能履行其它到期債務等情形之一,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進一步的反擔保或行使不安抗辯權採取財產保全的訴訟措施。

  第九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

  第十一條、提示:

  本合同為非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協商修改。乙方已提請甲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簽約日期:年月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7

  借款人: 電話:

  貸款人: 電話:

  經合同各方自願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借款人因購買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抵押物評估現值為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評估證明,清單號碼____)。

  第二條 貸款人同意貸給借款人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本項貸款用於____,貸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進行還本付息。每月還款金額的計算公式:

  一、等額償還法:

  貸款本金總額×月利率×〔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本息額=--------------------------

  〔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1

  二、遞減償還法: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本息額=----+〔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月數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採用____法償還。首期還款日為__年__月__日,首期還款日為__年__月__日,首期還款金額為____元,剩餘款項分____月償還(具體還款日期及金額詳見還款計劃表)。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把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六條 在借款期內,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設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於兩個月還款的款項,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該賬戶扣收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欠款。

  第七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訂立的還款計劃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辦理延期還款手續,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條訂立的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同意延期還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請的,貸款逾期後,貸款人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請延期的次數不超過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個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全部貸款,但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八條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辦理延期還款手續後,抵押人自願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抵押物清單所列的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由抵押人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其費用開支由抵押人承擔。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必須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貸款人儲存。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抵押人未續保的,貸款人有權代其續保,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毀損,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抵押人必須以保險理賠款償還所承擔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本息時,由抵押人負責彌補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毀損,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保管、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內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十七條 貸款人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除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外,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償債務,以實際處理的價款為準,如有餘款,貸款人將其退還抵押人,如不足,貸款人對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權。

  第十八條 抵押人按本合同約定還清貸款人一切款項,並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後,貸款人應將其佔管的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有關資料退還給抵押人,併到抵押物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登出手續。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或抵押人變更住所、法定名稱的,應在變更後7天內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以原法定名稱向原住所傳送的有關檔案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進行訴訟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依法設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抵押權人)

  借款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權代理人)

  抵押人:(蓋章) 抵押人:(簽字)

  簽約地點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

擔保合同 篇8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一、雙方就借款事項達成一致,約定如下: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