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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擔保合同

銀行擔保合同範文七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銀行擔保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銀行擔保合同 篇1

  編號: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擬向_________(供貨人或出租人)購入(或租賃)____________,同時按照《____________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________________(受託銀行)申請出具不可撤銷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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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此,委託人、受託銀行雙方達成本協議。

  一、委託人向_________購入(租賃)_________用於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貸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償付(交付),由受託銀行出具以_________為受益人,擔保金額_________元的有(或無)條件不可撤銷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託人按以下要求在受託銀行存入保證金,用於保函項下的專項支付資金: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四、受託銀行出具保函之前,委託人提交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擔保人)提供的受益人為_________(受託銀行),擔保額度為_________元的反擔保函。委託人不能按期支付貨款(租金)由受託銀行代為支付時,_________(第三方反擔保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代委託人償付受託銀行所墊資金。(反擔保函應於本協議生效前提供)

  受託銀行出具保函之前,委託人以可轉讓的自有資產____________元(其中國庫券__________元,金融債券____________元,企業債券____________元)抵押給受託銀行,委託人不能按期償付受託銀行墊付的資金時,受託銀行有權將抵押財產折價或變賣,並從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五、保函有效期內,受益人憑保函和證明其與委託人債務關係的檔案,有權要求受託銀行從委託人存款中支付貸款(租金),受託銀行審查無誤後通知委託人並從委託人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劃付。保證金存款帳戶不足支付的,可從委託人其他帳戶支付。

  六、受託銀行代付貨款(租金)後,享有此債務追償權,委託人予以承認,並承擔墊付款項的利息。委託人應在接到受託銀行通知的_________日內,歸還受託行墊付款項及利息。

  七、受託銀行代墊款項,按建設銀行其它貸款計收利息,超過_________日不還,按逾期貸款加收_________%利息。

  八、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有關經濟合同事宜如發生變更,委託人應事先通知受託銀行,在得到受託銀行書面認可後方可變更。

  九、委託人應按保函額度的_____‰的費率按年向受託銀行支付擔保費用。共計_________元,於每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次交納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銀行各執一份。協議任何條款的修改或變更,必須經雙方同意。

  十一、本協議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失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辦理。

  委託人(公章):____________ 受託銀行(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銀行擔保合同 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範文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一、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範文字(試行)》的說明

  隨著《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金融法律的出臺,總行1992年印發的《借款合同制式示範文字》已不適應新形式的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借款合同管理,依法規範我行擔保貸款行為,總行根據新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結合幾年來的信貸工作實際,起草了新的擔保借款合同文字

  和相關重要憑證。現作修改說明如下:

  (一)合同文字種類

  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試行)》有關擔保形式的不同規定,結合農業銀行普遍推行擔保貸款的實際情況,我們將原來兩類擔保借款合同修改為三大類共五種,即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質押擔保借款合

  同。

  (二)合同文字形式

  為便於信貸操作並符合我行習慣作法,新合同文字的制定沿用了將主合同(即借款合同)與抵押、保證和質押等從合同合在一起的作法,使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能在一份合同文書中明確地表示出來。

  (三)合同條款

  1.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在合同中規範了借款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七要素,即:貸款各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或違約責任。同時在擔保條款中,對《擔保法》規定必須具備的保證期限、擔保範圍、質物移交時間等要素作了規範性的表述

  。

  2.針對當前企業轉制過程中針對銀行貸款出現的逃債、廢債等情況,在合同中增加了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和違約責任。

  3.為了避免“一般保證”給貸款人帶來的麻煩,新文字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新文字強調了對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約束,規定了8項約束性條款和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實際操作中可靈活掌握,只要不是惡意逃債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行為,也可免於制裁。

  5.為了避免出現貸款人提前收貸時保證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情況,新文字中增加了“貸款人依法或依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條款。

  6.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新文字中有關糾紛管轄的條款只明確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管轄,如果合同各方願意仲裁解決的,可在“其他事項”中約定仲裁條款。

  7.“抵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籤章並依法設定抵押之日生效”,如抵押借款合同簽定後,應登記的抵押物,抵押人不去登記,則已簽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質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籤章並依法設定質押之日生效”,如質押借款合同簽定後,出質人不按合同規定時間移交

  質物的,則已簽定的質押借款合同無效。必須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之前貸款人不得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8.為了確保貸款人實現抵押權或質權,新文字規定了對抵押人和出質人的約束性條款及違約責任。

  9.為便於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新文字規定,“貸款人依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實際執行時,對此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慎重使用,避免引起糾紛。

  (四)相關憑證

  為了和新合同文字內容相配套,設計了“中國農業銀行借款借據”(共五聯)、“抵押(質押)物品清單”、“權利質物清單”、“房地產抵押物清單”等重要憑證。

  1.設計新的“借款借據”是為了適應“最高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需要,這兩類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都以借據為準,借據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須完整,而且要有雙

  方的簽章。

  2.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佔有很大比重,為此我們根據房地產抵押的特點,專門設計了“房地產抵押物清單”,其中“土地使用面積”一欄是在用無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用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填寫的。

  3.“抵押(質押)物品清單”同時適用於抵押借款合同和以動產作為質物的質押借款合同。

  4.為了確保抵押(質押)的效力,在“房地產抵押物清單”和“抵押(質押)物品清單”中設計了抵押人(出質人)“主管單位意見”欄和“財產共有人意見”欄。

  (五)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借款合同和有關憑證的各要素一定要填寫齊全、防止漏填、錯填。除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外,如需增加條款可在“其他事項”中填寫。

  2.各種借款合同要和有關憑證配套使用,避免合同與憑證不配套或內容不符。

  3.合同中“貸款種類”一欄填寫“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中的一種。

  4.借款合同和借據中“還款方式”一欄應填寫“利隨本清”,“按季結息、到期還本”,“按季結息、分期還本”等內容。

  5.保證人保證期間由合同各方商定,一般應掌握在貸款到期後2年。應注意保證期間的約定必須明確具體。

  6.關於“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最高貸款限額”是指餘額還是發生額,目前分歧很大,由於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為慎重起見我們在合同中仍用“最高貸款限額”一詞,如當地立法及司法部門認為可以按“餘額”操作,可在使用的“其他事項

  ”中約定“最高貸款限額”是指“最高貸款餘額”。

  (六)編制說明

  《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範文字(試行)》由總行法律顧問室制定並負責解釋。由於該套文字為示範性文字,各行可根據自身情況掌握使用,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法律顧問室,以便做進一步的修改。

  附:二、示範文字

  保證擔保借款合同

  農銀保借字____第____號

  貸款人: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一)貸款種類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貸款金額_________(幣種及金額大寫)。

  (三)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還款方式_______(分期還款的日期和金額為: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

  (四)利率為月息____‰,按____計付利息(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證人保證期間: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借款人應按合同訂立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簽定延期還款協議。延期協議簽定後,保證人自願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六、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貸款在擠佔挪用期間按日利

  率____計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諾:(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帳號、存款餘額等資料。(2)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3)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清償貸款本息。(4)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

  事先通知貸款人,並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註冊資金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6)借款人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併(合併)、對外投資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

  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借款人違反本條任何一款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八、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九、貸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並可在必要時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事項:

  (一)

  (二)

  (三)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貸、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生效。

  ---------------------------------------

  | 借款人 | 貸款人 |

  | 借款人(公章) | 貸款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開戶銀行及帳號 | |

銀行擔保合同 篇3

  一、本擔保協議(以下稱協議)於X月X日由以下雙方:

  1.作為委託人的(以下稱甲方):

  2.作為擔保人的(下稱乙方):XXX,在XXX簽署。

  鑑於以下緣由:

  1.甲方擬與 (下稱受益人)簽署關於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的 (下稱合同用於 ;

  2.甲方申請乙方為其開立上述合同項下以XXX為受益人,金額為XXXX,有效期:XXXX,自上述生效之日起,XXXX期限的保函(下稱保函):茲乙方同意為甲方向受益人開具保函。

  在乙方開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須:

  1.向乙方提供下經協議雙方約定選用下列項反擔保方式。

  (1)經乙方認可的(企業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簽發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名單如下:

  A、企業法人①;

  B、自然人及其財產共有人①;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

  交納時間:

  交納方式:

  付款帳號:

  履約保證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還款(《借款合同》項下)義務,(貸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證義務時,乙方無須徵得甲方同意,有權直接從保證金款項內向(貸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規定交納擔保費的,乙方有權直接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時,乙方有權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甲方的應付款及違約金、賠償金等;

  D.乙方有權監督並實施保證金的支付,拒付與擔保內容無關的款項;

  E.保證金在合同執行完畢後,由乙方退還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檔案的正本或經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證實為真實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體現任股東(董事)名單及簽字樣本。

  (4)同意甲方簽署本協議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5)甲方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及申請前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6)抵押物的所有權證(若有抵押物時),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證:

  1.甲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權利簽署和執行本協議;

  3.甲方有法定的權利與受益人簽署合同,並且有足夠的能力履行合同;

  4.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開立的保函條款;

  5.甲方向乙方保證對所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6.甲方保證不使乙方因為甲方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

  7.甲方保證將合同項下乙方保證金額與保證期限內的所有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它用;

  8.甲方保證履行與受益人簽署的合同;

  9.甲方有義務及時向乙方如實通報履約情況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如:營業地址、法人代表、聯絡電話、產權等的變更;訴訟事項;資金借貸;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甲方債權、債務關係的重大事項。並且甲方保證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甲方保證將借款合同簽署後第一個月財務報表報送乙方,以後按度向乙方報送財務報表;

  10.乙方不對受益人提交的索賠檔案、單據或證明檔案所述之真實性負任何責任。

  1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轉移、轉讓企業資產清單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財產。

  三、保函項下的索賠:

  當受益人按保函規定向乙方索賠,且乙方認為索賠檔案、單據或證明符合保函規定,乙方履行擔保義務而為甲方墊款向受益人支付時,乙方對甲方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甲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的影響。乙方有權自墊款之日起,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收費外,還要按日墊款金額的1%(百分之壹)乘以實際墊款天數向甲方收取罰金。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的追債通知後的 日內,無條件地向乙方償清全部墊款及應付罰金。

  四、保函的修改: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函內容時,須向乙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受益人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檔案,在增加保函金額/或保函展期的情況下,甲方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乙方的保障,否則乙方不能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請。

  五、擔保費用:

  甲方在此保證,在簽署擔保協議書時,一定按照下列規定向乙方支付擔保費及其它有關部門費用:

  1.擔保費:

  (1)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年率 折計收,計人民幣 萬元。

  (2)擔保費按擔保期限計算,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收取。

  2.滯納金:

  甲方應按時交納擔保費等費用。推遲交納有關費用未獲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費用總額每天向甲方收取0.51的滯納金。

  3.其它費用:

  乙方因開具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它費用(如,乙方在對甲方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等),由甲方支付。

  六.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在本協議履行中,

  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面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應的判決對協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七、其它:

  本協議中手寫部份與列印部份均屬本協議的組成部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共4頁)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失效。副本按需製備。

  九、特別提示:

  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和甲方做了提示,並應甲方的要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本協議於開首所述日期由下列兩方正式簽署。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銀行擔保合同 篇4

  抵押人: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

  立協議人:

  抵押權人:___________銀行

  為了明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責任、權益和義務,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貸款抵押管理規定(試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願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人__________與__________銀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債務償還借款。該貸款種類為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萬元,用於__________。貸款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借款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

  二、當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擁有_________(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佔管。

  四、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設有抵押,抵押額為:__________萬元;抵押期限為________。

  五、經雙方協商此項抵押的抵押額為_____萬元,抵押率為____%,抵押期限為____年,隨____號借款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抵押人在已設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額內不得重複抵押。在抵押價值額外再行設定抵押權的,應在再行設定抵押數之前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銀行擔保合同 篇5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一)貸款種類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貸款金額_________(幣種及金額大寫)。

  (三)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還款方式_______(分期還款的日期和金額為: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

  (四)利率為月息____%,按____計付利息(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證人保證期間: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借款人應按合同訂立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延期協議簽訂後,保證人自願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六、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貸款在擠佔挪用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諾: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賬號、存款餘額等資料。

  (2)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清償貸款本息。

  (4)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註冊資金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

  (6)借款人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併(合併)、對外投資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借款人違反本條任何一款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八、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九、貸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並可在必要時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貸、保證人各持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生效。

  貸款人:

  日期:

  借款人:

  日期:

  保證人:

  日期:

銀行擔保合同 篇6

  甲 方(資金方主辦人):

  乙 方(擔 保 銀 行):

  丙 方(借 款 方):

  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誠信、互利、公平的原則,就借款擔保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擔保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中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為 公司擔保人民幣 億元整。年利率8%,即人民幣 萬元整,一次性綜合服務費7%,即人民幣 萬元整。第一年總計支付人民幣 萬元整。

  甲方接到乙方《(還本付息保函)預開通知書及邀請函》,經核實無誤,伍個銀行工作日內,安排 先生( 商),在華人民幣 億元整,轉入中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甲方專用賬戶。

  二、款到乙方三個工作日內,乙方負責開立 先生戶名的專用賬戶和進賬單,並在銀行《還本付息保函》上籤章,一併交給資金方主辦人 先生,乙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負責支付本年借款利息8%,即人民幣 萬元整,和一次性稅後綜合操作費7%即人民幣 萬元整,交給資金方主辦人 先生,否則,按動款時間,每億元每天 元計算賠償給甲方,本金提回,本合同終止。

  三、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五年。每年 月 日前,由乙方支付利息8%,計人民幣 萬元整,交給資金方主辦人 先生,直至借款擔保合同期滿為止,逾期不能足額支付利息,本金提回,本合同終止。

  四、擔保銀行必須在 年 月 日前以資金方式一次性還清本金,出現不良資產、轉款失誤、企業破產、專案停工、企業兼併等,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五、乙方根據擔保規則和本合同條款行使職權,乙方有權支配甲方專用賬戶的資金,甲方不得干預。出現失誤由乙方負責歸還本金。

  六、乙方和丙方做好專案評估,辦好貸款手續,按進度用款,實行專款專用,保證資金安全。

  七、丙方按期向乙方交納利息,到期歸還本金,由乙方轉付給資金方主辦人 先生。

  八、其他:

  (一)、甲方按合同約定保證資金按時如數到位,否則,按丙方所繳納備用金的150%賠償給丙方。

  (二)、簽訂本合同,丙方暫交備用金每億元每天仟分之五共20萬 元在雙方共管帳戶。丙方負責辦理乙方在銀行《〈還本付息保函〉預開通知書邀請函》上按時、完整、無誤簽章,提交甲方確認,確認無誤,甲方退回備用金,否則不退。

  本《借款擔保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後附銀行《(還本付息保函)預開通知書邀請函》,缺一無效。

  本合同翻印、影印、過期無效。

  甲方(資金方主辦人)簽字:

  (相關資料辦理開戶是提供)

  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擔保銀行): 銀行(公章)

  行長簽字: 身份證影印件:

  經辦人簽字: 身份證影印件:

  電話: 傳真:

  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開戶銀行: 銀行(公章)

  總經理簽字: 身份證影印件:

  電話: 傳真:

  時間: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時間: 年 月 日

銀行擔保合同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信貸業務擔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貸風險,促進業務有效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信人在農業銀行辦理信貸業務應當提供擔保,符合信用貸款條件或信用方式有權核批行同意採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條 的範圍包括信貸業務的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與權的費用、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信貸業務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農業銀行原則上只接受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信貸業務的擔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銀行境內自營本外幣信貸業務。總行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管理辦法對特定信貸業務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但特別規定與現行法律衝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證擔保

  第一節 保證人條件

  第七條 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作為保證人。

  第八條 境內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擔保機構除外)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業銀行行業信貸政策;

  (二)收入來源穩定,現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償意願和代償能力,願接受農業銀行的信貸監督;

  (三)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下同);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未涉及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經濟糾紛。

  第九條 信用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

  (二)實繳到位的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500萬元以上,政府承擔擔保損失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萬元以上);

  (三)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範,建立了嚴格的審保制度和風險補償機制,按規定提取責任保證金和風險準備金;

  (四)原則上應有一定數額的擔保基金或擔保保證金存在農業銀行並專戶管理,擔保基金或保證金金額一般不低於法人融資擔保餘額的10%及個人生產經營融資餘額的5%;

  (五)首次合作應經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資格准入審批。

  第十條 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在境內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資產,具有代償意願和代償能力,願意接受農業銀行信貸監督;

  (四)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

  (五)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

  第十一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的保證,但保證人為中央企業、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勢行業重點客戶、總行統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客戶、總行級優質房地產客戶、全國百強房地產企業、全國性商業銀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應經一級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證擔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擔保的信貸業務為國際銀團貸款;

  (二)保證人為穆迪、標準普爾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級在A級(即穆迪A1、標準普爾A—及惠譽國際BBB級)以上的企業;

  (三)保證人為農業銀行或農業銀行已授信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農業銀行已核定授信額度的境外金融機構;

  (四)其他經一級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資企業為保證人的。 境外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農業銀行應委託保證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境外代理行或銀團參與行等對保證人的國籍、法人地位、資格、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但上述第(三)項保證人除外。

  第十三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證:

  (一)國家機關提供的保證,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的保證擔保;

  (三)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的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擔保;

  (四)農業銀行信貸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組織;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證擔保:

  (一)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

  (二)擔任有逃廢債務行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且對公司逃廢債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賭、吸毒等不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保證人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保證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年檢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特殊行業須同時提交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行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印鑑卡,企業章程;

  (四)保證人有權決策機構依照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有效決議或證明;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應有有權授權人的授權書或有權審批機關的審批證明;

  (五)近兩年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成立不足兩年的保證人,提交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

  (六)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

  (七)農業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組織、國家政策性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行已授信商業銀行為保證人的,在確認擔保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可減擴音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條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保證人固定居所證明;

  (三)保證人財產或收入狀況證明;

  (四)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材料;

  (五)農業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節 保證額度核定

  第十七條 農業銀行綜合考慮保證人的發展前景、經營期內可用於代償債務的現金流量、或有負債的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證人的擔保額度,但最高不超過下列規定: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擔保機構、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境外金融機構除外)保證額度=N*有效擔保淨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1、N為保證人信用等級調整係數,其中保證人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上的為2、AA+級、AA級為1。5、A+級以下的為1;中央企業、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勢行業重點客戶、總行統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的客戶信用等級調整係數為3。

  2、有效擔保淨資產=所有者權益-無形資產(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外)-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失-遞延資產-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

  (二)信用擔保機構

  保證擔保額度=N *(所有者權益-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餘額;或者保證擔保額度= N *資產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餘額—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1、 N為擔保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10,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N不超過15,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的N不超過30;

  2、 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主要指現金、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高等級企業債、貨幣基金或其他一級分行認可的金融資產,但應剔除信用擔保機構轉存的用信人的保證金;

  3、上述兩種方法核定的額度不同時,按孰低的原則核定額度。

  (三)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在農業銀行核定的授信額度內提供擔保。

  (四)自然人保證擔保額度=3*(年正常稅後收入-年債務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或者保證擔保額度=1*淨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餘額。

  (五)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合夥協議)對保證人對外總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於上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信用擔保機構對單個法人的保證餘額一般不超過淨資產的10%,最高不超過15%;其他法人或組織對單個用信人的保證餘額超過保證人淨資產的50%時,應從嚴控制;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合夥協議)對保證人對外單筆擔保金額或單個用信人擔保金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於上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或關聯單位間的、其他保證人之間的相互擔保或迴圈擔保,應嚴格控制。

  集團成員單位關聯擔保餘額佔集團授信的比例執行總行有關規定。採用集團內關聯企業保證的,應由集團本部(母公司)、核心企業或集團財務公司提供擔保;由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核算保證能力時,應使用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經合併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