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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樣本

在建房屋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樣本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我國《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後,同意按如下條款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確保借款合同(**年**字第**號)的履行,甲方自願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全面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後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條:本合同所對應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數額為(大寫)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設定抵押物狀況:

  房屋座落:

  專案名稱:

  用地證號:

  規劃證號:

  預售許可證:

  備註: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築面積共**平方米,土地佔用或分攤面積共**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價(大寫)**元。

  第四條:本次房屋抵押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項下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已經抵押的房屋由甲方佔用與管理,甲方應維護該房屋的安全與完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程式處分上述房屋並可要求提前清償上述借款。

  1、甲方在債務履行期內連續**月或累計**月未能按約歸還借款的'。

  第七條: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須轉為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八條: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第九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十條:在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當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檔案,到鄭州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房產的登記手續。

  本抵押合同如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的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地產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並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轉讓的價款超過債券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門由債務人清償。

  第十二條:甲方轉讓抵押的房地產,應通知乙方,並告知受讓人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合異、更名,由變更的法人承擔或享有本合同其權利和義務。甲方依法宣告破產的,其破產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五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商議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管理登記部門存檔一份。

  抵押人:(簽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抵押權人:(簽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