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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使用規範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使用規範

  前言

  本標準的4.1.2,5.1,6.4,7.2.3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在油氣田勘探、開發、集輸等生產過程中,為規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安裝和使用,準確預報可燃氣體的濃度及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中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國春、張繼峰、許鐵民、王秀雲、傅祖賢、張慶泉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遵守的基本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集輸等生產過程中的易燃、易爆場所安裝和使用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

  JJG 693—1990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3基本要求

  3.1油氣田易燃、易爆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3.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檢測器的數量應滿足被檢測區域的要求。每個檢測器的有效檢測距離,在室內不宜大於7.5m,在室外不宜大於15 m。

  3.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3.4安裝和使用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有經國家指定機構認可的計量器具製造認證、防爆效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3.5在用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按規定定期標定。

  4安裝範圍及檢測點的確定

  4.1安裝範圍

  4.1.1在以下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a) 原油中轉站以上的油泵房、計量間、含油汙水泵房、閥組間、脫水器操作間;

  b) 輸送天然氣的壓縮機房、計量間、閥組間和收發球間;

  c) 輕烴系統的壓縮機房、計量間、閥組間、收發球間、儲罐區和裝卸設施;

  d) 凝析油和汽油的泵間、計量間、閥組間、儲罐區和裝卸設施;

  e) 液化石油氣泵房、灌瓶(充裝)間、計量間、氣瓶庫和儲罐區;

  f) 原油裝卸設施應符合SH 3063—1999中4.2.2的規定。

  4.1.2在以下場所宜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a) 原油沉降罐操作間、原油儲罐區;

  b) 含油汙水罐區。

  4.2檢測點的確定

  4.2.1在封閉和半封閉廠房中,按室內要求設定檢測器;當封閉廠房的面積小於50m2時,至少應設一個檢測器。

  4.2.2露天或半露天的生產設施按室外要求設定檢測器。

  5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選型

  5.1選型原則

  5.1.1按使用場所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選擇檢測器的防爆型別。

  5.1.2按使用場所被測氣體的類別、級別、組別選擇檢測器的防爆等級組別。

  5.1.3按檢測點的數量選擇單路或多路檢測報警器。

  5.1.4按報警控制器安裝場所的爆炸危險區域選擇報警控制器的防爆效能。

  5.1.5按使用場所的環境溫度選擇檢測器和控制器的溫度適應範圍。

  5.2效能要求

  選擇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主要效能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檢測物件:空氣中的可燃氣體;

  b) 檢測範圍:0~100%可燃氣體爆炸下限(LEL);

  c) 檢測誤差:爆炸下限的±10%以內;

  d) 報警設定值:一級報警小於或等於25%LEL,二級報警小於或等於50%LEL;

  e) 報警誤差:設定值偏差在±25%以內;

  f) 響應時間:吸入式儀器的響應時間應小於30s,擴散式儀器的響應時間應小於60s;

  g) 電源電壓的影響:發生±10%的變化時,報警器精度不降低。

  6 固定式儀器的安裝

  6.1檢測器安裝高度應根據可燃氣體的密度而定,可燃氣體、蒸氣特性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當氣體密度大於0.97kg/m3(標準狀態下)時,安裝高度距地面0.3~0.6m;;當氣體密度小於或等於0.97kg/m3(標準狀態下)時,安裝高度距屋頂0.5~1.0m為宜。

  6.2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綜合空氣流動的速度和方向、與潛在洩漏源的相對位置、通風條件而確定,並便於維護和標定。

  6.3檢測器和報警控制器應以受到最小振動的方式安裝。

  6.4在易受電磁干擾的地區,宜使用鎧裝電纜或電纜加金屬護管。

  6.5檢測器應注意防水,在室外和室內易受到水沖刷的地方應裝有防水罩;檢測器連線電纜高於檢測器的應採取防水密封措施。

  6.6檢測器的安裝和接線應按製造廠規定的要求進行,並應符合防爆儀表安裝接線的規定。

  6.7報警控制器應有其對應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的分佈圖。

  7檢查與維護

  7.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管理應由專人負責。責任人應接受過專門培訓,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

  7.2應對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必要時進行維護。

  7.2.1每週按動報警器自檢試驗系統按鈕一次,檢查指示系統執行狀況。

  7.2.2每兩週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專案包括:

  a) 連線部位、可動部件、顯示部位和控制旋鈕;

  b) 故障燈;

  c) 檢測器防爆密封件和緊韌體;

  d) 檢測器部件是否堵塞;

  e) 檢測器防水罩。

  7.2.3對7.2.2中涉及安裝在高處的檢測器,檢查週期可適當延長,但需保證正常執行。

  7.3每半年用標準氣體對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進行檢定,觀察報警情況和穩定值,不滿足5.2中的要求時應修理,並作好檢測記錄。

  8 維修與標定

  8.1一般要求

  8.1.1維修和標定工作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8.1.2經維修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按8.2.1的要求進行全項標定。新安裝的應經標定驗收,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方予投入使用。

  8.1.3感測器應根據使用壽命及時更換。

  8.2標定

  8.2.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標定應根據JJG 693 中的規定項和步驟進行標定。

  8.2.2已投入使用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進行每年不少於一次的定期標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