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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

  為加強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切實提高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質量,制定了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下面是詳細內容。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

  為貫徹落實《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強託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切實提高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特制定《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預防為主、保教結合的工作方針,為集體兒童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培養健康的生活習慣,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 衛生保健工作職責

  一、托幼機構

  (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設立保健室或衛生室,其設定應當符合本《規範》保健室設定基本要求。根據接收兒童數量配備符合相關資質的衛生保健人員。

  (二)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衛生評價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本《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

  (三)制訂適合本園(所)的衛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檢查各項衛生保健制度的落實情況。

  (四)嚴格執行工作人員和兒童入園(所)及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堅持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工作,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深入各班巡視。做好兒童轉園(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兒童生長髮育監測和五官保健,將兒童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家長。

  (五)加強園(所)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園(所)兒童預防接種證的查驗,配合有關部門按時完成各項預防接種工作。建立兒童傳染病預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檢,兒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記。明確傳染病疫情報告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要早報告、早治療,相關班級要重點消毒管理。做好園(所)內環境衛生、各項日常衛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強園(所)的傷害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因傷害缺勤登記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做好園(所)內傷害干預和評估工作。

  (七)根據各年齡段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在衛生保健人員參與下制訂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體格鍛鍊計劃,開展適合兒童年齡特點的保育工作和體格鍛鍊。

  (八)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備食堂從業、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制訂各崗位工作職責,上崗前應當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兒童營養等專業知識培訓。做好兒童的膳食管理工作,為兒童提供符合營養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時參加婦幼保健機構召開的工作例會,並接受相關業務培訓與指導;定期對托幼機構內工作人員進行衛生保健知識的培訓;積極開展傳染病、常見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負責消毒隔離工作的檢查指導,做好疾病的預防與管理。

  (十)根據工作要求,完成各項衛生保健工作記錄的填寫,作好各種統計分析,並將資料按要求及時上報轄區內婦幼保健機構。

  二、婦幼保健機構

  (一)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制訂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訂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評估實施細則,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評估制度。

  (二)依據《管理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對新設立的托幼機構進行招生前的衛生評價工作,並出具衛生評價報告。

  (三)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婦幼保健機構對取得辦園(所)資格的托幼機構每3年進行1次衛生保健工作綜合評估,並將結果上報衛生行政部門。

  (四)地市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當地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及考核,合格者頒發培訓合格證。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1次相關知識的業務培訓或現場觀摩活動。

  (五)婦幼保健機構定期對轄區內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內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兒童膳食、體格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傷害預防、心理行為保健、健康教育、衛生保健資料管理等工作。

  (六)協助轄區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七)對轄區內承擔托幼機構兒童和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相關專業技術的指導和培訓。

  (八)負責定期組織召開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例會,交流經驗、學習衛生保健知識和技能。收集資訊,掌握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情況,為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三、相關機構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的宣傳、諮詢服務和指導。

  (二)衛生監督執法機構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中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四)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應透過婦幼衛生網路、預防接種系統以及日常醫療衛生服務等多種途徑掌握轄區中的適齡兒童數,並加強與托幼機構的聯絡,取得配合,做好兒童的健康管理。

  第二部分 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各年齡段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本地區的季節變化和本托幼機構的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兒童作息時間和睡眠、進餐、大小便、活動、遊戲等各個生活環節的時間、順序和次數,注意動靜結合、集體活動與自由活動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不同形式的活動交替進行。

  (三)保證兒童每日充足的戶外活動時間。全日制兒童每日不少於2小時,寄宿制兒童不少於3小時,寒冷、炎熱季節可酌情調整。

  (四)根據兒童年齡特點和托幼機構服務形式合理安排每日進餐和睡眠時間。制訂餐、點數,兒童正餐間隔時間3.5~4小時,進餐時間20~30分鐘/餐,餐後安靜活動或散步時間10~15分鐘。3~6歲兒童午睡時間根據季節以2~2.5小時/日為宜,3歲以下兒童日間睡眠時間可適當延長。

  (五)嚴格執行一日生活制度,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每日巡視,觀察班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以保證兒童在托幼機構內生活的規律性和穩定性。

  二、兒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機構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機構應當為兒童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保證兒童按需飲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飲水, 1~3歲兒童飲水量50~100毫升/次,3~6歲兒童飲水量100~150毫升/次,並根據季節變化酌情調整飲水量。

  3.兒童膳食應當專人負責,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佈,每學期膳食收支盈虧不超過2%。

  4.兒童食品應當在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單位採購。食品進貨前必須採購查驗及索票索證,托幼機構應建立食品採購和驗收記錄。

  5.兒童食堂應當每日清掃、消毒,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食品加工用具必須生熟標識明確、分開使用、定位存放。餐飲具、熟食盛器應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間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後保潔存放。庫存食品應當分類、注有標識、註明保質日期、定位儲藏。

  6.禁止加工變質、有毒、不潔、超過保質期的食物,不得製作和提供冷葷冷盤。留樣食品應當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樣品種不少於100克以滿足檢驗需要,並作好記錄。

  7.進餐環境應當衛生、整潔、舒適。餐前做好充分準備,按時進餐,保證兒童情緒愉快,培養兒童良好的飲食行為和衛生習慣。

  (二)膳食營養。

  1.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兒童生理需求,以《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為指導,參考“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 (DRIs)”和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見表),制訂兒童膳食計劃。

  2.根據膳食計劃制訂帶量食譜,1~2周更換1次。食物品種要多樣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選料、洗滌、切配、烹調的過程中,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減少營養素的損失,符合兒童清淡口味,達到營養膳食的要求。烹調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兒童的進食興趣。

  4.托幼機構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兒童熱量和蛋白質平均攝入量全日制托幼機構應當達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機構應當達到“DRIs”的90%以上。維生素A、B1、B2、C及礦物質鈣、鐵、鋅等應當達到“DRIs”的80%以上。三大營養素熱量佔總熱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質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熱量分配比例為30%、40%和30%。優質蛋白質佔蛋白質總量的50%以上。

  5.有條件的托幼機構可為貧血、營養不良、食物過敏等兒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機構,每日至少提供1次點心。

  表 兒童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

  食物種類

  1~3歲

  3~6歲

  穀類

  100~150克

  180~260克

  蔬菜類

  150~200克

  200~250克

  水果類

  150~200克

  150~300克

  魚蝦類

  100克

  40~50克

  禽畜肉類

  30~40克

  蛋類

  60克

  液態奶

  350~500毫升

  300~400毫升

  大豆及豆製品

  —

  25克

  烹調油

  20~25克

  25~30克

  注:《中國孕期、哺乳期婦女和0~6歲兒童膳食指南》(中國營養學會婦幼分會,2010年)

  三、體格鍛鍊

  (一)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兒童的年齡及生理特點,每日有組織地開展各種形式的體格鍛鍊,掌握適宜的運動強度,保證運動量,提高兒童身體素質。

  (二)保證兒童室內外運動場地和運動器械的清潔、衛生、安全,做好場地佈置和運動器械的準備。定期進行室內外安全隱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氣、水和器械,有計劃地進行兒童體格鍛鍊。做好運動前的準備工作。運動中注意觀察兒童面色、精神狀態、呼吸、出汗量和兒童對鍛鍊的反應,若有不良反應要及時採取措施或停止鍛鍊;加強運動中的保護,避免運動傷害。運動後注意觀察兒童的精神、食慾、睡眠等狀況。

  (四)全面瞭解兒童健康狀況,患病兒童停止鍛鍊;病癒恢復期的兒童運動量要根據身體狀況予以調整;體弱兒童的體格鍛鍊程序應當較健康兒童緩慢,時間縮短,並要對兒童運動反應進行仔細的觀察。

  四、健康檢查

  (一)兒童健康檢查。

  1.入園(所)健康檢查

  (1)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園(所)。

  (2)承擔兒童入園(所)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並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案開展健康檢查,規範填寫“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見附件1)”,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健康檢查專案。

  (3)兒童入園(所)體檢中發現疑似傳染病者應當“暫緩入園(所)”,及時確診治療。

  (4)兒童入園(所)時,托幼機構應當查驗“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0~6歲兒童保健手冊”、“預防接種證”。

  發現沒有預防接種證或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在30日內向托幼機構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證或補種。托幼機構應當在兒童補證或補種後複驗預防接種證。

  2.定期健康檢查

  (1)承擔兒童定期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專案包括:測量身長(身高)、體重,檢查口腔、皮膚、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測查視力、聽力,檢測血紅蛋白或血常規。

  (2)1~3歲兒童每年健康檢查2次,每次間隔6個月;3歲以上兒童每年健康檢查1次。所有兒童每年進行1次血紅蛋白或血常規檢測。1~3歲兒童每年進行1次聽力篩查;4歲以上兒童每年檢查1次視力。體檢後應當及時向家長反饋健康檢查結果。

  (3)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園(所)檢查專案進行健康檢查。

  (4)轉園(所)兒童持原托幼機構提供的“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0~6歲兒童保健手冊”可直接轉園(所)。“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有效期3個月。

  3.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1)做好每日晨間或午間入園(所)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詢問兒童在家有無異常情況,觀察精神狀況、有無發熱和皮膚異常,檢查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應當對兒童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內容包括飲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狀況、情緒、行為等,並作好觀察及處理記錄。

  (3)衛生保健人員每日深入班級巡視2次,發現患病、疑似傳染病兒童應當儘快隔離並與家長聯絡,及時到醫院診治,並追訪診治結果。

  (4)患病兒童應當離園(所)休息治療。如果接受家長委託喂藥時,應當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並請家長簽字確認。

  (二)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1.上崗前健康檢查

  (1)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見附件2),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2.定期健康檢查

  (1)托幼機構在崗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案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見附件2)。

  (2)在崗工作人員患有精神病者,應當立即調離托幼機構。

  (3)凡患有下列症狀或疾病者須離崗,治癒後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並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回園(所)工作。

  1)發熱、腹瀉等症狀;

  2)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

  3)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

  (4)體檢過程中發現異常者,由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托幼機構的患病工作人員到相關專科進行復查和確診,並追訪診治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