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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民事申訴狀

經典民事申訴狀範文

  經典民事申訴狀範文1

  申訴人(原一審原告):鹿xx,男,漢族,x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區xx鎮xx村10組x號,實際居住地xx省xx市xx區xx鎮xxx村別墅區58號。

  被申訴人(原一審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註冊地址:xx市xx區xxx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現公司所在地:xx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

  申訴人鹿xx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商事判決,案由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中院裁定撤銷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的(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

  2、請求中院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程式違法十分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審查認定錯誤,法人企業的《授權委託書》套用公民個人用的格式,弄虛作假;實體法律關係處理錯誤。本案第三人不是沈沿海,而是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和xxxx騰雲物流有限公司。

  我 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為(承攬經營權、個人名譽權)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就是xx市xx區xx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屬於受訴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明確的被告是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被告並未提起反訴,故,不存在公司訴訟。訴訟主體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自xx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檔顯示法定代表人續為唐傳喜屬於弄虛作假。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和《合同書》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在該合同尾部,xxxx公司在甲方欄加蓋公章,鹿xx在乙方欄簽字;《證明》也是經公司研究決定,加蓋xxxx公司公章。本案中對方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是接受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委託,而不應該是接受唐傳喜本人的委託。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對方委託代理人是作為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訴訟;若是作為唐傳喜本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其退出法庭。經過多次申請,我才於xxx年1月4日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影印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發現,原一審xx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xx年11月10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一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還是無意錯誤?請求xx中院認真審查原一審合議庭評議筆錄。後原一審xx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xx年3月3日、發回重審xxx年11月17日開庭筆錄、發回重審xxx年12月28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二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託代理人已到庭)。”;後發回重審xx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後又起訴xxx年9月12日開庭筆錄第一頁載明“書記員:查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略)。”和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證人等到)的到庭情況;庭前準備工作就緒,報告完畢。”。綜上,在訴訟主體資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個人還是公司的爭議,因我認為,xx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已經更正,發回重審也是延用更正後的陳述;故,本案的爭議是xxx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爭議。也就是雙方究竟是買賣關係、承包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方面的爭議;xxxx公司究竟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還是企業特許加盟經營的爭議。因為xxxx公司在xx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第6頁陳述“(xx)xx公司系獨立法人主體,至今沒有被任何企業收購”,這兩點陳述至少有一點是虛假的,需要審理查明。承包關係和分公司均是xxxx公司定作,需要xxxx公司當庭提供合理解釋,亦屬於(xxx)錫法商初字第851號遺漏審理《合同書》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審理。我是自然人參加訴訟是事實,xxxx公司亦從沒有陳述我是單位。請xx中院依據xx高院的(xxx)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確保司法公正。xxx年10月31日我在xx高院首次被允許查閱卷宗(包括變造的16本短期正宗),發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其他合同糾紛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糾紛案由、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名譽權糾紛案由均是首先出現在xxxx公司的《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在原一審xxx年8月9日《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已經提出。還發現,xxxx公司作為法人企業卻套用公民個人使用的《授權委託書》格式,人民法院應當負責任的審查,避免弄虛作假。我一直上訴、又起訴、申請再審、申訴證明我一直不予認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關係的合法性。

  另,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均載明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傳喜,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因xx市xx區人民法院拒絕要求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故,再次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是否是真實有效的資訊。xx智和律師事務所鄧萬平律師在xxx年12月28日《代理意見》第1點載明“鹿xx的承包區域究竟是什麼地方?客觀的講,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沈沿海有最大的發言權”。原告、被告雙方均一致認為沈沿海與本案無利害關係,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在審理過程中也從來沒有涉及,屬於將錯就錯變相審定的案由,應當依據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依法裁定撤銷(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xx市xx公司既沒有提起反訴,也沒有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此無中生有的反訴不要成為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解決糾紛的絆腳石。一、二審商事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我不是商法關係的主體,xxxx公司並沒有提起公司訴訟,本案屬於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適用的是民法,應該側重於保護社會公眾的一般利益;不屬於商事案件,而本案區地兩級法院均適用的商法,處理上側重於保護商事主體xxxx公司的營利和非法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為,完全沒有表示出對弱者我的同情和關懷,更沒有照顧到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優先。再請依據我xxx年9月28日和xx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請書》依法調查xx官方網站中披露的自xxx年12月1日起xxxx公司被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兼併和收回直營的真相,為預防xxxx公司再弄虛作假,要求xxxx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唐傳喜系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職務。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確的被告,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是xx市xx區xxx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我xxx年6月28日提起訴訟時的住所地是xx市xx區xxx鎮芙蓉工業園內;xxx年12月1日被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併購後,現公司所在地是xx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xxxx公司從事的仍是郵政行業,但公司的性質實際由特許加盟公司變更為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總部)的直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追加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和上海xx騰雲物流有限公司(註冊資本9000萬,判決書均載明9萬)為本案第三人。機讀檔案材料亦顯示:xx市xx快遞服務有限公司、xxxx騰雲物流有限公司、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的許可經營專案均為“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的專項審批,所以,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

  二、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所屬行業是其他寄遞服務;一審、二審均遺漏審理的格式《合同書》總則篇約定雙方從事的都是郵政行業,即快遞服務行業。一案即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xxx年8月30日已經自主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應再行確定履行期限為10年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書》並未終止,主張解除必須依法出具解除的書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證據,根本違約方xxxx公司違法解除就等於解除,還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例幹嘛?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中止也應當可以隨時履行。遺漏審理的和錯誤審理的均應當糾正。

  本案,即原告鹿xx起訴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一案,即(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xx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屬於民一庭審理的範疇。據以xx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訴狀》,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28日出具的載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專用票據》可以充分證明一案就是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關於本案,原告是公民鹿xx,我是自然人參加訴訟,是獨立的承攬區域負責人,是以xx快運網路的名義運營的;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雙方從事的同是郵政行業,應當按照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正確確定xxxx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關係”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參照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款“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的規定,實際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已經實際經營快遞服務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應當不少於3年;同時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區域均做滿3年以上才能確保xxxx公司特許經營不少於3年。因各承攬人簽訂的是非續簽(連續性)合同書,依據格式條款第八條約定“承包期不限”即長期承攬是客觀事實,“不滿一年押金不退”是xxxx公司單方對各承攬人必須承攬一年以上的強制,亦符合雙方長期經營的具體約定。《證明》也證明王龍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劉亮的視聽資料證據和沈沿海的證人證言均證明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故,我依據《合同書》格式條款約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證明》證據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合同是否履行雙方協商解決,若xxxx公司拒絕協商也拒絕催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7號解釋即《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3個月補救;無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一年補救。為便於本案的審理,我於xxx年12月16日談話筆錄中再次明確了我的觀點,並於當天提交了請求xx市xx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的《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受害我的合法權益。xxx年12月13日xx省高階人民法院(xxx)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第28頁第(二)項第1點載明“另外,一審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實際是為了計算可得利益損失,而非認定《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為一年”,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認為“應認定一年應是鹿xx對承包期限的最低預期”是有損公平、公正的,沒有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徹底違揹我的主觀意願,我的最低預期是5年。故,xxx年12月16日我提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申請書》,依法請求貴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案涉《合同書》的履行期限(注:xx高院就沒有遺漏審查案涉《合同書》的內容,同時針對(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第5頁“承發包關係”、第10頁“上海xx總公司”及“xx公司認為”等均給予了糾正;同時xx高院也發現一審、二審法院程式違法,涉及到我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僅以“談話筆錄”的形式審查)。

  關於原告鹿xx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選擇權,錯誤的商事案件一直影響我的自主選擇權。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年7月14日受理後,由審判員蔡建忠獨任審判,xxx年8月11日首次“開庭”,後xx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xx年1月10日三次證據交換後,xxx年2月24日傳票為證據交換,當天為開庭並審理後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我指出程式違法,又於3月3日以買賣合同糾紛案由進行了一次開庭,並在辯論結束時恢復法庭調查,“請問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請求是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我回答“是合同違約之訴與賠償之訴”。我認為,選擇權應當是在開始審理時讓受損害方我選擇,而不是審理後已經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後再讓受損害方我選擇,這是對我依法享有的選擇權赤裸裸的剝奪!xx市xx區人民法院已經於xxx年6月27日送達我《釋明函》【註明:xx高院書面告知我“應向中院申請再審”;xx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年5月14日法律釋明談話時,我問“這個案件應該你們中院就可以再審的”,王立新溫和的說“一般當事人都喜歡向高院去再審”】,我亦已經於xxx年7月5日提交《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釋明函的幾點說明》,並於xx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的固定的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沒有區別,僅是依法增加了訴訟請求數額且根據一審法院的通知補交了案件受理費用。並於xxx年12月16日談話後再次書面明確我的觀點,我多次書面明確,《民事裁定書》中竟然謊稱我未予明確而駁回起訴,令人費解。我起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應該科學的界定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將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人為分為兩個案件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也不同意一個案件中同時處理兩個法律關係,我已經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我接受(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依法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陳xx審判長竟然口頭告訴我(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是搞錯了;但是之前傳票上的案號都是空白,xxx年8月1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書》才正式確定(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怎可能是錯的。我認為,(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號,真正搞錯的是(xxx)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和(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xx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訴狀》中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明確的第3項、第5項、第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具體見xx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項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均是xx市xx區人民法院錯誤定性本民事案件為商事案件導致遺漏審理的侵權法律關係方面的訴訟請求,因均是侵權法律關係的訴訟請求,我亦多次明確,故,不存在我再次選擇。xxx年2月16日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中的前兩項訴訟請求充分證明我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載明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提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已經明確的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1項訴訟請求就是已經明確的第3項訴訟請求,也就是原一審提交的第3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2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5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3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14項訴訟請求。原一審中的第3項訴訟請求“判令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和第5項訴訟請求“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遺漏審查的,其中第3項訴訟請求中賠償可得利益方面僅在商事案件中支援了一部分訴訟請求。xxx年7月19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xxx)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使事實真相大白於天下,故,遺漏審理的第3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第5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合同書》總則篇、第十條、落款均應當重新審理;錯誤審理的公司的實際情況均應當糾正。

  三、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接受xx市xx區人民法院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究竟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案件應由提起訴訟時的客觀事實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

  關於我起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式違法依職權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為兩個案件【(xxx)錫法商初字第0638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選擇權,嚴重妨礙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更不允許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後程序違法依職權再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為前後兩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中,xx市xx區人民法院共出現2個商事案號,3個民事案號,8個案由,請問,這樣審判是解決了糾紛還是製造了糾紛?故,xx市xx區人民法院無權指責我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我認為,本案確實需要xx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確定本案的案由、案號,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認為,xx市xx區人民法院將本案中發回重審案件和又起訴案件均作為新收案件來源審查審批,我均無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庭xxx年4月26日出具《起訴材料收據》和xxx年4月23日楊庭和我的《談話筆錄》均證明xx市xx區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xxx)錫法商初字第851號xxx年6月21日的開庭《傳票》也清楚證明發回重審變更後的合議庭(審判長榮曉峰、審判員蔡永芳、代理審判員呂純陽)並不是按新收案件處理的。不同意名譽權糾紛案由,就代表對應案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也不予認可作為新收案件的合法性,(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1號需要釋明。我xxx年5月21日談話筆錄中已經強調我起訴的就是同一個案件,王碧雲法官告訴書記員“這個不要記”,有當天的《庭審錄音錄影》為證。客觀證據證明,我最初xxx年6月25日提起訴訟時已經明確的提出第5項關於名譽賠償方面的具體的訴訟請求,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28日出具了載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據專用票據》,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xx年12月6日依法官的要求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當時的立案庭庭長鄭玄還親自在《起訴狀》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審查,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庭亦當天正常收訖了我的訴訟材料並移交了民一庭,當時民一庭庭長任笑均(現任行政庭庭長)給我透過電話“你是單位,你有什麼名譽權”,顯然任笑均依舊把我當作單位了,並指示高姓法官駁回了我提起的訴訟,遂告知我可以申請併案審理或等案件有結果了再起訴,我xxx年3月31日確書面申請了併案審理,沒有采納。請xx市xx區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長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長虞靜珠查實,是誰後來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xx年3月26日提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院長王立新(現任江陰市人民法院院長)一份《申請書》,申請審判員過元申迴避,實由民二庭庭長榮曉峰決定不予迴避,並打電話兩次斬釘截鐵的告訴我“你再亂寫東西,我就辦你”,榮曉峰庭長說話算話,開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賽。xxx年6月8日榮曉峰引薦蔡永芳承辦法官與我見面,主要是動員我更改訴訟請求,我當時拒絕並告訴榮曉峰庭長應該尊重快遞公司的實際情況,榮曉峰庭長當時嚴肅的說“這是法院,不是快遞公司!”。後xxx年6月21日民二庭榮曉峰庭長親任審判長據以被撤銷的(xxx)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商事判決審定(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為承發包關係的生效判決!後我給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監庭通電話請求監督,審監庭庭長已被原立案庭庭長鄭玄接任,電話告訴我“他們正在審理,我們也不好監督;你放心,我們法官一年10多萬的工資呢,辦錯案是要回家的”,這句話一度讓我吃了定心丸。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商初字第851號判決於xxx年1月31日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無奈於xxx年2月16日再次被動提交了本案的《起訴狀》,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訖《起訴狀》之前又約見現民一庭庭長陳xx與我見面,陳xx庭長堅持“一事不再理”,後來立案庭楊庭於xxx年4月23日與我談話(見當天“談話”筆錄)後,於xxx年4月26日出具了xx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材料收據》,立案庭顯然是按照同一案處理的;後陳xx審判長於xxx年8月7日親自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判大廳交給我一份載明xxx年5月2日的(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此送達訴訟文書並沒有送達回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xxx年8月6日《交納訴訟費用通知》載明“關於你單位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的名譽權糾紛一案,應補交案件受理費350元”, 請xx市xx區人民法院調查前因後果,同樣均是民一庭庭長(任笑均、陳xx)審定了我是單位,卻出現了發回重審期間該受理卻駁回起訴,申請再審期間不該受理卻予以受理的尷尬局面。人為剝奪了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在同一個案件中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我接受(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補救。之後,我於xxx年9月7日收到載明xxx年8月1日的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從xx高院xxx年10月31日首次查閱卷宗後發現,原一審、發回重審期間立案庭庭長鄭玄(注:上訴審期間任審監庭庭長)審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審、(二審)案件立案審查、審批流程管理資訊表最終統計結果表明原告我起訴被告xxxx公司一案涉案標的為2元,人民法院應收、我預交和實交的受理費均是33619元。足以證明,本訴僅受理根本沒有審理,僅程式違法審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訴。我要求繼續審理(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情、合理、合法,更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不允許誰再讓本案解決糾紛正確的方向走向錯誤。

  申請再審期間,我曾經於xxx年9月中旬詢問陳xx審判長,這個案件你準備怎麼處理的,陳xx審判長說“有兩種處理方式,要麼你撤訴,要麼法院駁回起訴”,我xxx年6月25日已經提起訴訟,xxx年6月28日貴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並於xx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訴!所以,民一庭陳xx審判長(任庭長)在再審期間始終不駁回起訴和再審裁定書下發後立即駁回起訴的行為,令人費解,這種不正當的行為,可能影響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公正審理。另,陳xx審判長將受送達人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的《送達回證》xxx年12月20日送達給了我,我當天指出錯誤並提交《申請書》要求重新送達;後xxx年12月25日收到重新送達的《送達回證》,此錯誤令我費解。

  四、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商事案件致使公司的實際情況認定錯誤。民事案件,公正優先,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客觀事實證據,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審判。

  一審、二審法院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規定,一直拒絕我查閱和影印筆錄,直到xxx年1月4日二審結束後,xx市中級人民法院王立新法官才允許我影印原一審、一審的庭審筆錄;直到xxx年10月31日我才在xx省高階人民法院查閱到原一審、一審的商事案件卷宗。商事案件和買賣合同糾紛均是原一審、一審、二審對本案定性錯誤,掛羊頭,賣狗肉,衍生出一系列庭審筆錄故意記載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對法庭筆錄沒有當庭宣讀的、無中生有的、對我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例如:①xx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第一頁“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此法庭筆錄未經當庭宣讀,也不知道是不是庭後加上去的,嚴重影響了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我是自然人參加訴訟,明確的被告是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②xx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9頁關於劉亮的電話錄音視聽資料,我陳述為“證明沈沿海一直是承包友誼路以東的”,有庭審錄音為證,可是筆錄上卻記錄為“證明鹿xx一直是承包友誼路以東的”,導致是非不清。③法庭分別在xxx年5月4日和xx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中詢問“法庭瞭解一下,xxx年4月1日雙方對承包問題發生重大爭議後,你再到原來客戶上門取件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xx公司的名義?”,我回答為“肯定是以xx網路的名義,但是我是獨立的承包區”,筆錄上記錄為“肯定是以公司的名義,但是我有獨立的承包區”。此記錄致使案件性質大變,促成承發包關係。④xxxx公司從來沒有任何的協商出現,851號判決中卻謊稱“xxx年4月1日,xx公司未與鹿xx協商一致即終止了與其快遞派送業務的承發包關係,並向相關公司客戶發出書面《證明》”。⑤承包費收條證據中的承包費欠條證據和變造的15000元欠條證據屬於違法證據,均應當排除。民二庭斷章取義,歪曲客觀事實,法言法語、造假筆錄採納了非法證據,欺民自欺,有力的保護了違法行為!過元申法官更是直截了當的告訴我“我們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我的誠信陳述見xxx年7月11日庭審錄音續盤04:38-09:58和xxx年12月28日和xxx年7月11日開庭前提交的《原告的陳述》。⑥格式《合同書》第八條載明“八、承包期不限,承包費增減根據郵政行業標準和公司的實際情況調整費用,在承包期間乙方如造成快件遺失、延誤、投訴、交通事故等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責任何責任”,851號商事案件將上述乙方機械的置換為鹿xx,甲方機械的置換為xx公司,是不遵守公司的實際情況的,同時也不符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甲方泛指各網點、乙方泛指各承包區,誰的責任誰來承擔,這才符合xx網路運營(郵政行業)的特性,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⑦我xxx年6月25日的《民事起訴狀》中及第3項具體的訴訟請求均清楚記載“xxxx公司的這一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原一審筆錄上和(xxx)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判決書上變為“xx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違法行為的陳述記錄為違約行為,嚴重改變了我是因侵權行為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客觀事實。⑧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應簡稱xxxx公司;xxxx騰雲物流有限公司簡稱騰雲公司,應簡稱xxxx公司;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簡稱上海xx公司,應簡稱上海xx總部;以上簡稱的瑕疵迴避了上海xx貨運有限公司xx快運網路運營(郵政行業)的性質。⑨同樣是沈沿海xxx年9月6日出具的收條(具有協議性質),白紙黑字的友誼路以東,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商事案件的定性主審了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沈沿海與我合同糾紛3年多,至今事實不清;而xx市xx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xxx鎮人民法庭以民事案件僅審查一天【xxx年7月15日,見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即:沈沿海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就做到了案結事了,顯然,xx市xx區人民法院包庇了邪惡,踐踏了正義。原告我xxx年6月28日起懷揣著對法官、法院、法律100%的公正信仰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天僅依靠沉澱的1%支撐著,我無任何過錯,沒討到公正不言放棄。

  綜上,根據xx省高階人民法院(xxx)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錫商終字第0256號《民事裁定書》、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1號《民事裁定書》和(xxx)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為糾正本案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一案即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本案中既有無中生有的商事案件也有其他民事案件,本案中的案由更是多如牛毛,更為棘手的是筆錄中、卷宗封面、判決書中案由均各不相同,xxxx公司申請不公開審理促成了經典的冤假錯案,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案中案、連環案。人民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將案中案、連環案均先徹底審查清楚,這無可厚非,但並不意味著審查清楚了案中案、連環案後,我的本訴自然就不需要開庭審理了,違法行為得到了有力保護,此是我絕不能接受的主次不分的荒唐邏輯。若一個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請問,誰有資格不服!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負責審查並重新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案涉《合同書》的履行期限。遺漏審理的和錯誤審理的均應當糾正,做到案結事了。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年12月30日

  經典民事申訴狀範文2

  申訴人(一審原告):姓名 趙xx;性別 女;職業(省略);身份證號(省略);住址:(省略);聯絡電話:(省略)。

  申訴人因訴xx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對xx區人民法院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號的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認定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書因違反“民訴法”而無效;撤銷此無效的民事裁定書,發回再審。

  事實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xx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將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該院511法庭開庭的傳票於xxx年8月14日送寄郵局快遞,8月18日上午9時,此開庭傳票又由郵局退回xx區法院。這是本人於xxx年11月7日在xx法院檔案室獲取的開庭傳票資訊,送達回證影印件見證了我沒有收到開庭傳票,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主審法官有我的手機號,也未打電話通知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xx法院在開庭傳票未送達後,未走公告送達法定程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欄目裡檢索到我訴上海xx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xx法院511法庭開庭。但網上有個前提說明:“以下庭審開庭資訊,依法院傳票時間為準”。我急得當天上午11點打電話給xx法院總機,要找我的主審法官孫韻清確認。找不到主審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傳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況告訴她,被告知“雙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電話的。27日(週一)上午可以找到孫法官”。我說來不及了。她說可以請假。8月27日上午8:30我電話找到了孫法官,我問:“今天下午開庭嗎?”她說:“是的”。我說:“我沒有收到傳票”。她說:“快遞送到你家沒有人”。我說:“你怎麼不打電話”。她說:“快遞給你打電話沒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沒有收到傳票,也沒有接到電話。當我告訴她:“我來不及了來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沒有像值班法官說得那樣可以請假,而是一句話:“那你要負法律後果”。我氣呆了,只說了一句話:“我要投訴你”。孫法官腔調得意地說:“那你就去投訴吧!”。我從xxx年9月2日至xxx年1月27日已寫了四份投訴信給法院監察室,法院許偉基院長。並抄送給法院的副院長,民一庭長、民事審監庭的庭長,還有相關上級部門。但至今未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因為1、民事裁定書中“以傳票送達方式對原告進行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乏證據;2、又是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所以應當依法再審。

  此致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xx

  xx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