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鑑定申請模板
火災原因鑑定申請
釋出部門: 公安部
釋出文號: 公通字(1994)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申請複議範圍,火災原因鑑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火災原因鑑定申請。當事人對火災原因鑑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認定,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重新鑑定或者認定為最終鑑定或者認定。
發文單位:公安部
文號:公通安[1994]7號
釋出日期:1994-2-5
執行日期:1994-2-5
1994年2月5日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