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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答辯狀

行政起訴答辯狀

  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起訴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起訴答辯狀1

  答辯人xx縣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石海洪,主任。

  答辯人現就XXQ等上訴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一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一審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是以上訴人在一審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駁回起訴的;認定不屬於受案範圍又是基於認為管委會的答覆行為是重複處理行為。

  所以,本案的關鍵點是:要查明並析明管委會的答覆行為是,還是不是重複處理行為。

  而縱觀上訴人的上訴,卻漫無邊際地大談與此關鍵點無關的所謂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認為:

  重複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係、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生於對當事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後,當事人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維持原有的行為,駁回當事人的申訴。

  本案中,不能因為管委會方的答覆中沒有“申訴”二字,沒有“駁回”二字,就不是重複處理行為。從本質上看,該答覆完全符合重複處理的行為特徵。一是,沒有改變280號房屋的屬性即“三峽淹沒不予補償”;二是,沒有改變原名山鎮政府(即現答辯人)按照《關於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檔案精神,與各上訴人分別簽訂的《xx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中,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三是,沒有對各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

  行政訴訟制度之所以規定對這類行為不能提起訴訟,主要是基於三點考慮:一是重複處理行為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沒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關係;二是如果對這類重複處理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就是在事實上取消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期間,這也就意味著任何一個當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透過申訴的方式重新將任何一個行政行為提交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重新審查,有悖於行政訴訟設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將這類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僅不利於行政法律關係的穩定,而且不利於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信任。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

  xx市高階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代書:付xx·律師

  xxxx年2月18日

  行政起訴答辯狀2

  答 辯 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地 址:xx市xx區xxx街x號

  法定代理人:尹xx 職務:部長

  因周xx不服我部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一案([xxxx]二中行初字第1251號),提出答辯如下:

  一、 我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情況

  xxxx年3月12日,我部法制工作機構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據一,落款日期為xxxx年3月8日),該申請書申請事項為:“1.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重新審議其《告知單》的正當性;2.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重新審議申請人關於依據他的以往工作經歷證明書補建檔案的合理要求;3.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透過行政複議,向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指令,准許申請人依據他的以往工作經歷證明書補建檔案並依此按照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職務的國家行政幹部級別辦理退休手續”。xxxx年3月16日,我部法制工作機構作出並送達書面告知(證據二),其內容為:“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從你提交的材料看,你稱要求我部重新審議其《告知單》的正當性,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請你依照《信訪條例》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反映。”xxxx年5月28日,我部法制工作機構收到原告再次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據三,落款日期為xxxx年5月25日),其請求事項為:“1.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承認,被申請人在法定的60天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准許周xx依據他以往工作經歷證明書補建檔案並依此辦理退休手續的申請書’不作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2.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透過行政複議,批准申請人關於依據他的以往工作經歷證明書補建檔案的合理要求;3.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透過行政複議,在准許申請人依據他的以往工作經歷證明書補建檔案的基礎上,同意按照相當於資深助理研究員職務的國家幹部級別並以合適的渠道為申請人辦理退休手續”。經研究,我部於xxxx年5月28日作出並依法送達了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證據四)。xxxx年6月16日,我部依法作出了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證據五)。

  二、我部作出的複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正確

  本案基本焦點:第一,我部是否具有處理原告權益請求的職責。根據原告提交的標註日期為xxxx年6月26日的書面申請(證據六),要求為原告辦理社保養老金手續。根據我部職責,我部並無辦理社保養老金手續的職責。第二,我部是否對原告的書面材料進行了適當處理。我部業務工作部門於xxxx年7月3日收到申請人標註日期為xxxx年6月26日的書面申請,建議其就待遇問題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反映,並依據《信訪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時限以《告知單》(證據七)的形式作了回覆。xxxx年4月8日,我部業務工作部門再次收到原告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申請(證據八),按照《信訪條例》第35條關於重複來信不再受理的規定,我部沒有再行處理。

  綜上,我部對原告作出的信訪答覆及行政複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正確,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xxxx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