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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

交通事故訴訟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

  答辯人:蘇A,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32502……,住湖南省冷水……系湘K5YS28皮卡車駕馭人。

  答辯人:蘇B,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

  特別授權代理人:梁XX,男,漢族,大……。

  被答辯人:黃XX,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32503……,系湘KQ1575普通兩輪摩托駕馭人。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答辯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辯。申明:被答辯人在本《民事起訴狀》上寫道:“被告蘇B……又系蘇A之父”是胡說八道!因答辯人蘇A之父早於16年前已出世!說答辯人蘇B是答辯人蘇A之父是對答辯人蘇A的人身侮辱!請求法院查實糾正!並書面賠禮道歉!

  答辯請求事項:

  1,依法對漣公交認字[20xx]第003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採信,進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現場,重新認定和劃分事故責任比例。

  2,法院按就診醫院的醫藥費“每日清單”,並以醫療保險相關規定按實認定醫療費,並將已經報銷的款項進行扣減。

  3,對婁藍司鑑所[2014]臨鑑字284號”《傷殘鑑定書》不予採信,駁回被答辯人的所謂“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

  4,裁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車輛維修費2200元;

  5,裁判被答辯人組織不明身份的人,多次私闖答辯人家將威脅詐取的6000元現金,如數退還答辯人,並書面賠禮道歉;

  6,裁判答辯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包括代理費等共計8600元,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2月3日下午2點多鐘,被答辯人黃XX在硐下村呷酒後,騎著未安檢的湘KQ1575普通兩輪摩托車,沿著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當到達三甲鄉硐下村公路石骨衝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轉灣時,摩托車就飛奔下去。此時,答辯人正開著湘K5YS28皮卡車從自家(冷水江巖口)往岳父(硐下村梁倫勝)家,即從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當到達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時,突然看到窗前飛奔而來的摩托車,就趕緊將車開到緊靠右邊的路面最邊緣停穩(有現場照片為證)!由於被答辯人黃XX的摩托是從坡上往坡下飛奔,故意撞到答辯人的車頭上,將答辯人的車撞爛(有照片為證)!被答辯人的摩托車隨慣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橫擺在湘K5YS28皮卡車左前邊,摩托車輪朝上坡,被答辯人黃XX也橫趟在與摩托車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為證)!

  1,現場群眾議論說:100%是摩托的責任!但答辯人看著被答辯人的左腳受了傷,就出於人道主義精神,立即拿出3000元現金交給被答辯人去醫院治傷;兩天後的6日,又借5000元錢送到漣源交警隊;隔一天後於8日,又借到3000元錢送到漣源交警隊;又隔兩天於11日,借5000元錢送到漣源交警隊。一個星期的時間裡就給被答辯人送去16000元錢給被答辯人。但被答辯人卻不知好歹,心想:“要是他沒有責任是不會拿錢的”。於是,一邊到處走後門拉關係,一邊組織社會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闖答辯人的居家。2013年11月14日,3個不明身份的人闖進答辯人的家,對家人進行威脅,詐取3000元錢後才肯離開(有黃超斌的收條為證)。特別是漣源市三甲鄉政府企業辦主任在職幹部黃祥文(音),聽到自己的妹夫在車禍中受傷後,就憑他個人在公務員體制內的關係,經過20多天的活動時間,於2013年12月26日,搞出了: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漣公交認字[2013]第00302號,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書中將三甲鄉硐下村公路寫成“三甲鄉金竹村公路”;將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轉灣的地段,閉著眼睛說瞎話!寫成“路面平坦……視線良好”!結果以被答辯人“黃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這樣嚴重違法的情況下,卻以莫須有的“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它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來嚴懲遵守交通法規的答辯人!枉法認定:“黃XX、蘇A均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不予採信。

  2,被答辯人在責任劃分後,就更加肆無忌憚地專靠走後門、拉關係,並且,不顧法律的存在,糾集社會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闖答辯人的家,進行威脅,兩次共詐取現金6000元!特別是2014年2月20日這一次,答辯人剛剛送了5000元到黃XX家,到此時止答辯人已經給付了10次款共計現金40000元(見付款收條)給被答辯人!但是,被答辯人又組織社會上不明身份的4人,隨後趕到答辯人家中進行威脅,逼迫答辯人又借3000元現金給他們後才肯離開(有當天的兩個收條為證)。因此,請求法院將此非法獲得的6000元如數退回答辯人。

  3,請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辯人的票證有多假!答辯人認為:只從被答辯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證,“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及住院期間生活費”等方面的票證,足以證明:被答辯人是想借此事故發橫財!例如:交通費票據。不知在哪個漣源與婁底的“黑的”老闆處搞到100元面值無日期的連號13540—13553車票1400元(見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作為交通費的賠償依據;護理費票據:從事發的2013年12月3日到2014年5月29日治癒出院止,總計才178天,其中湘雅二醫院從2013年12月3日到12月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計住院28天,有護理費770元;漣源人民醫院從2014年2月27日到2014年4月1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計33天,有護理費714元;再有漣源人民醫院從2014年5月4日到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出院止,共計25天,有護理費403元!共計1887元。但被答辯人卻要多護理240天,多要護理費16800元!夢想借此次車禍發個橫財!因此,請求駁回這些款項的賠償。

  4,醫療費票證。正規醫院在患者出院時,向每位患者提供醫療費每日清單、疾病診斷書、發票(電子版財政收據)及費用總清單。而被答辯人卻隱瞞了醫療費“每日清單”的證據。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醫藥票據不能證明是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請求按醫保的`相關規定清查出實際醫療費進行確認;確認後將答辯人預交的48000元款,按法院認定的責任比例扣減後退還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