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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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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完整版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施股權期權的目的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高階管理人員及業務技術人員的長期激勵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強化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凝聚力,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實施股權期權的原則

  股權期權的股份由公司發起人股東提供。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保證股權期權部分股份的穩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轉讓。

  本實施方案以激勵高管、高階技術人員和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為核心,突出人力資本的價值,對一般工作人員考核合格可適當授予。

  第三條

  股權期權的有關定義(參見《股權期權激勵制度》)

  第二章

  股權期權的股份來源及相關權利安排

  第四條

  股權期權的股份來源

  股權期權的來源為公司發起人股東提供。

  第五條

  在股權期權持有人行權之前,除利潤分配權外的其他權利仍為發起人股東所享有。

  第六條

  對受益人授予股權期權的行為及權利由公司股東會享有,董事會根據股東會授權執行。

  第三章

  股權期權受益人的範圍

  第七條

  本方案股權期權受益人範圍實行按崗定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但不符合本方案規定的受益人範圍的,經董事會提請股東會透過,可以授予股權期權。

  第八條

  對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因公司機構調整所發生的崗位變化,增加崗位,影響股權期權受益人範圍的,由公司股東會予以確定,董事會執行,對裁減崗位中原有已經授予股權期權的人員不得取消、變更、終止。

  第九條

  本方案確定的受益人範圍為:

  1、高層管理人員;

  2、業務技術人員;

  3、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員工;

  4、股東會、董事會認為可以授予的人員。

  第四章

  股權期權的授予數量、期限及時機

  第十條

  股權期權的授予數量

  1、本方案股權期權的擬授予總量為:萬股份,即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的30%;

  2、每個受益人的授予數量,不多於前12個月工資獎金總和,具體數量由公司董事會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股權期權的授予期限本股權期權的授予期限為三年,受益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股權期權數量進行行權。

  第十二條

  股權期權的授予時機受益人受聘滿一年後的時間作為股權期權的開始授予時間。如果公司本次實施股權期權的股份已經在此之前用完,則由董事會在下一個週期進行相應調整補足。

  第五章

  股權期權的行權價格及方式

  第十三條

  股權期權的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按每股的50%計算,造成的註冊資本減少由所提公益公積金填補,保持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不變。

  第十四條

  股權期權的行權方式

  1、受益人在被授予股權期權後,享有該股權期權的利潤分配權,在每年一次的行權期,受益人可自由選擇是否行權。受益人可用所分得的利潤或現金進行行權。行權後公司進行相應的工商登記變更,股權期股轉變為實股。在進行工商登記變更前,股權期權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潤分配權外的其他權利。

  2、受益人選擇不行權後,受益人所得利潤公司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受益人。

  3、受益人在行權期滿放棄行權,應行權部分股權期權股份無償轉歸原股東所有。但對本次行權的放棄並不影響其他尚未行權部分的期權,對該部分期權,期權持有人仍可以按本方案的規定進行行權。

  4、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約定進行的利潤分配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由受益人自行承擔。轉讓人所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繳納所得稅的,亦由轉讓人自行承擔;

  5、公司應保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利潤分配,除按會計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提取法定基金、費用後,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費用。

  第六章

  員工解約、辭職、離職時的股權期權處理

  第十五條

  董事會認定的有特殊貢獻者,在提前離職後可以繼續享有股權期權,但公司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期權的持有人在離職後、股權期權尚未行權前,由於其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雖未給公司造成損失,但加入與公司有競爭性的公司的,公司有權中止直至取消其股權期權。

  第十六條

  未履行與公司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定而自動離職的,立即終止尚未行權的股權期權。

  第十七條

  因公司生產經營之需要,公司提前與聘用人員解除合同的,對股權期權持有人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第十八條

  聘用期滿,股權期權尚未行權部分可以繼續行權。

  第十九條

  因嚴重失職等非正常原因而終止聘用關係,對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第二十條

  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第二十一條

  因公司發生併購,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原有提供股權期權股份部分的股東應當保證對該部分股份不予轉讓,保證持有人的穩定性,或者能夠保證新的股東對公司股權期權方案執行的連續性。

  第七章

  股權期權的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權期權的管理機構

  公司董事會在獲得股東會的授權後,作為股權期權的管理機構。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東會報告股權期權的執行情況、與受益人簽訂授予股權期權協議書、股權轉讓協議書、發出授予通知書、股權期權調整通知書、股權期權終止通知書、設立股權期權的管理名冊、擬訂股權期權的具體行權時間、對具體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在第一個執行週期結束後,由股東會決定是否延續執行或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董事會製作補充方案,報股東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自股東會透過之日起執行。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完整版2

  一、確定股權激勵物件

  從人力資本價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等幾方面確定激勵物件範圍

  根據這個原則, 股權激勵物件被分成了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是核心層,為公司的戰略決策者;

  第二層面是經營層,為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管理者;

  第三層面是骨幹層,為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

  二、確定股權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的工具包括權益結算工具和現金結算工具,其中,權益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員工持股計劃等,這種激勵方式的優點是激勵物件可以獲得真實股權,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筆現金,有時還能獲得缺點是公司股本結構需要變動,原股東持股比例可能會稀釋。

  現金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利潤分紅等,其優點是不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原有股東會造成稀釋。缺點是公司需要以現金形式支付,現金支付壓力較大。而且,由於激勵物件不能獲得真正的股權,勵作用有所影響。

  確定激勵方式,應綜合考慮員工的人力資本價值、敬業忠誠度、員工出資意願及公司激勵力度等方面。在結合公的基礎之上,可考慮如下激勵方式:

  對於人力資本價值高且忠誠度高的員工,採用實股或期股激勵方式,以在員工身上實現經營權與所有權的統一;對於不願出資的員工,可以採用分紅權激勵和期權激勵,以提升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

  上述激勵方式並非一成不變,在結合公司與激勵物件現實需求的基礎上可靈活運用並加以整合創新,設計出契合求的激勵方案。

  三、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

  針對現金結算類的股權激勵方式,不涉及公司實際股權激勵,故不存在股份來源問題,以下僅就權益類股權的股份來源進行如下闡述:

  一是原始股東出讓公司股份。如果以實際股份對公司員工實施激勵,一般由原始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向股權激勵份。根據支付對價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股份贈予,原始股東向股權激勵物件無償轉讓一部分公司股慮激勵物件個人所得稅問題);其二為股份出讓,出讓的價格一般以企業註冊資本或企業淨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二是採取增資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權激勵物件以相對優惠的價格參與公司增資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權轉讓或增資過程中要處理好原始股東的優先認購買權問題。公司可以在股東會對股權激勵決時約定其他股東對與股權激勵有關的股權轉讓與增資事項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

  在現金結算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根據現金流量情況合理安排股權激勵的範圍、標準,避免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力。而在權益結算的情況下,除公司或老股東無償轉讓股份外,股權激勵物件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資金來受讓該部據資金來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激勵物件自有資金。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物件是以自有資金購入對應的股份。由於員工的支付能力很高,因此,需要採取一些變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權轉讓中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資中則可以分期繳納大股東提供借款方式。

  二是提取激勵基金。為了支援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公司可以建立相應基金專門用於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從稅後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用於股權激勵。公積金既可以算方式的股權激勵,也可以用於權益結算方式的股權激勵。

  五、確定股權激勵週期

  若要產生長期激勵效用,股權激勵需要分階段進行,以確保激勵物件的工作激情能夠得以延續。

  一般可以將股權激勵的授予期設為3年,例如針對期股方式,可按3:3:4的比例,每年1次,分3次授予完畢

  的解鎖及期權的兌現亦分3年期實施,這樣,一項股權激勵計劃的全部完成就會延續6年;針對利潤分紅激勵方行1次分紅,同時由公司存留一定比例的分紅份額,待第3個年度返還,並以此類推。

  之所以採用上述機制,其原因在於,在激勵的同時施加必要的約束——員工中途任何時刻想離開企業,都會覺得以此增加其離職成本,強化長期留人的效用。

  六、確定退出機制,避免法律糾紛

  為規避法律糾紛,在推行股權激勵方案前應事先明確退出機制。針對不同的激勵方式,分別採用不同的退出機制

  (一)針對現金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三個方面界定退出辦法:

  1.對於合同期滿、法定退休等正常的離職情況,已實現的激勵成果歸激勵物件所有,未實現部分則由企業收回。離開企業後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則未實現部分也可予以保留,以激勵其能繼續關注公司的發

  2.對於辭職、辭退等非正常退出情況,除了未實現部分自動作廢之外,已實現部分的收益可歸屬激勵物件所有。

  3.若激勵物件連續幾次未達到業績指標,則激勵資格自動取消,即預設此激勵物件不是公司所需的人力資本,當獲取人力資本收益。

  (二)針對權益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以下三方面界定相關退出辦法:

  1、針對直接實股激勵方式,激勵物件直接獲得實際股權,成為公司真正的股東。要根據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的強制要求激勵物件轉讓股權存在較大困難,需要明確以下事項:

  ①關於強制退股規定的效力

  在激勵物件取得公司實際股權後應當變更公司章程,章程對公司及股東均有約束力。變更後的章程應規定特定條股東應當強制退股,該規定可以視作全體股東的約定。在該條件滿足時,特定股東應當退股。

  同時應注意在公司存續過程中修改章程,並規定強制退股條件,則要分別情況看待。對於贊成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足強制退股條件時,章程的規定對他有效;對於反對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說,即使章程已透過,強制退股的規定對力。

  在此應注意:股東資格只能主動放棄,不能被動剝奪。章程或激勵協議透過特殊約定強制退股條款,可能因違反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對激勵物件僅起到協議約束的效果。

  ②退股的轉讓價格或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協議中一般規定了強制退出的股份的轉讓價格/回購價格計算方法。退出股份價格經常約定為激勵物件原或原始購買價格加利息的作價。但資產收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不能被強制剝奪,資產收益體現在利潤分配、剩和轉讓股份獲益三方面。股東退股有權以市場價值作價。再者,在公司虧損時,如再以原價或原價加利息作價,東不公平或涉嫌抽逃。

  因此,在股權激勵設計方案中對退股的轉讓價格約定為公司實際賬面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公允價值較為妥當。 ③協議能否規定只向特定股東轉讓

  上述規定往往會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也是股東的固有權利,非經其事先同意,不得被剝奪權激勵協議中約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股權激勵中的稅收問題

  股權激勵過程中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體為以下兩方面:

  1、公司股權激勵支出能否在公司成本中列支

  我國目前未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過程中的稅收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在相關條例中可以找到一定依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我國居民企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三款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在公司成本中列支,但要區別對待:

  針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確定作為當年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針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公司等待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公司方可根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進行稅前扣除

  2、激勵物件獲得的股權激勵份額的稅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9號)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表現或業績,從其僱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僱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於當期發場價格的數額),屬於該個人因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僱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屬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人所得稅的規定。

  除上述國稅發〔1998〕9號,目前關於非上市公司股份期權計劃並無其他政策規定。由此可以看出,非上市公司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人所得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利息、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完整版3

  摘要:

  股權激勵對於企業改善其治理結構,提高自身管理效率,降低其代理成本,增強凝聚力和競爭力可以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作為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方法,股權激勵對於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的改善,推進企業的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索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現狀,為怎樣解決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措施。

  關鍵詞: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長期激勵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矛盾不斷湧現,對經營者的監管激勵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所有者的重視。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內部人控制和道德風險的問題,經營者的代理控制偏離所有者的目標,造成企業資產流失、效率低下等問題。如何解決兩者的矛盾,使其目標統一起來,是所有企業必須解決的問題。本文旨在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在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其提出解決措施:一方面為我國政府管理機構提供決策依據,規範和引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另一方面為準備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提供借鑑,有助於和指引其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合適的激勵方案。

  一、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股權激勵物件受限

  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化人才把中國作為其發展的平臺,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籍人士不能在A股開戶,這就限制了上市公司對上述人員進行股權激勵。

  2、股權激勵額度設定不當

  股權激勵額度設定的比例對於股權激勵實施的效果有著較大的影響,據實證研究激勵效果最好的比例為5%左右,偏離此比例較多,就會出現激勵不足或過度。股權激勵不足或過度對實施效果都會有不利影響,部分上市公司在確定方案時對此兩種影響因素未充分考慮。

  3、行權條件設定不完善

  績效考核指標通常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財務指標一般採用淨利潤或增加值,有些公司採用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指標;非財務指標一般包括市值指標和公司治理指標。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權條件以財務指標為主,存在激勵條件設定過低與只看重短期財務指標不考慮公司長遠利益的現象。

  4、激勵股份授予過於集中

  目前我國股權激勵授予方式多以一次授予為主,問題是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只能在股價波動中鎖定一個授予價格,此種方式既無法應對市場對股價的影響,又可能會導致長期激勵效果不足。

  5、違規行權

  有些公司為了達到行權條件,在有效期內做虛假財務資訊或其他違規行為,透過操縱會計利潤來達到行權的條件,謀取不當利益。在日常監督中,存在一定的滯後性,發現虛假財務資訊或違規行為時已經行權,公司可能就是利用“時間差”來行權。

  6、激勵物件稅賦高

  我國現在的股票期權薪酬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是按行權日二級市場的股價和行權價的差額來計算,稅率最高可達45%,稅收負擔較重。

  二、針對設計與實施方面問題的解決措施

  1、豐富股權激勵形式

  在西方國家,股權激勵一般有三種主要形式: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收購。股票期權又包括法定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激勵性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期權和可轉讓股票期權等多種形式。我國證監會頒佈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僅重點對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這兩種較為成熟的激勵工具作了規定,由於這兩種激勵形式成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主要激勵形式。隨著我國股權激勵需求的多樣化和不斷完善的相關法規,建議豐富股權激勵形式在我國推廣使用。

  2、擴大股權激勵範圍和物件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司中,股權激勵最初的激勵物件主要是公司經理即管理層,後逐步擴充套件到公司的骨幹技術人員,再後來發展到外部管理人員如董事、關聯公司員工,最後擴充套件到重要的客戶單位等;而我國目前對於股權激勵的物件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公司核心技術和業務人員,範圍仍較狹窄,建議擴大激勵範圍和物件。

  3、逐步放開股權激勵額度

  西方發達國家股權激勵的額度是由企業的薪酬委員會自行決定的,而我國目前由證監會會、國資委對股權激勵額度的最高上限進行規定,激勵額度不能超過發行股票總數的10%。隨著市場機制有效性的不斷提升、機構投資者的大力發展、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的改善以及上市公司自治機制的完善,建議逐步放開股權激勵額度的限制,讓上市公司自主決策。

  4、設定恰當的績效指標

  股權激勵的績效考核一定要與目標管理緊密結合。畢竟股權激勵只是一個手段,完成公司的經營目標、實現公司長遠發展才是目的。如果不能實現股權激勵的實施與公司價值的增值同步,再好的激勵方案也不可能產生令人滿意的激勵效果。對於股權激勵指標選取而言,在發達國家也經歷了從股票價格到每股收益,再到權益回報率、經濟價值增加值等過程。上市公司在激勵指標的選取上應考慮所在行業和公司的實際情況,考慮業績和公司的價值等綜合因素,使得激勵指標的選取更為客觀合理,根據各公司所處的不同行業、公司具體特性呈現多樣化的特點,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績效指標選擇上的發展趨勢。

  5、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弱效率

  股權激勵是一個能促進被激勵物件更好地為企業、為股東服務,能減少代理成本,能將其個人發展與企業的生存、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機制。但是這種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需要具備下面的條件:公司的股價能夠真正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且與公司經營業績緊密聯絡。實施股權激勵需要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即要有一個高度有效、結構合理的股票市場為基礎,股權激勵才能發揮作用,這個市場存在缺陷或者不存在,都會影響甚至阻礙股權激勵的激勵效力。因此,我國在加快經濟改革步伐的同時,應當按市場規律辦事,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制定市場規則,明確市場主體的行為規範,對惡意炒作行為加強監管和懲罰,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6、解決稅收障礙

  國外股權激勵的實施往往有稅收方面的`優惠,而我國目前對於股票的交易行為一般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之外,還對個人的激勵所得、紅利所得等徵收個人所得稅,對由於行使股票認股權取得的價差收益也要視同工資性收入徵稅。這些規定在無形中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負擔,減少了激勵物件的收益,長遠來看不利於股權激勵在我國的實施和發展。因此解決高稅率,降低被激勵物件的稅收應列入考慮範疇內。

  7、增加激勵股份的授予次數

  多次授予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激勵方式,能夠給予上市公司和激勵物件一定時間和空間的選擇機會,能夠有效降低股權激勵的風險及提高長期激勵效果。為了實現股權激勵的長效性,減少市場對股價波動而帶來的行權價格影響,應當鼓勵股權激勵的多次授予,且一次授予不宜過多。

  綜上所述,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問題應從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與實施兩個方面加以解決。相信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及公司治理結構的逐步完善,股權激勵的廣泛應用,其方案設計與實施將更加貼合公司需要,為公司長遠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完整版4

  摘 要: 股權激勵方案僅針對中小型非上市民營企業。對於大型企業以及上市企業來說,有條件及可能性去實施或者模擬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而在中小型非上市民營企業一般只能選擇現股或期股獎勵型別。在中小企業中,總經理對於企業中層部門經理的委託一代理關係,更應該納入內部管理監督範疇。本方案僅考慮“非風險創投企業”的股權激勵情況。所謂“非風險創投企業”,這是相對於經理人利用風險資金組建創辦的創投公司而言的。非風險創投企業體現的是非人力資本僱傭人力資本,風險創投企業則是人力資本僱傭非人力資本,準確區分兩種情況的區別對民營企業正確理解股權激勵機制有重要意義。

  方案設計原則:

  1.方案要具備有效性。

  方案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第一,真實的激勵導向要符合委託人動機,即將經理人引導至股東關注的方向努力;第二,要符合企業實際情況,使經理人產生合適的期望及達成期望的效價,即具有較大的激勵力;第三,能夠體現人力資本價值,並實現人力資本的升值;第四,能夠降低總體委託代理成本,杜絕或明顯減少內部人控制行為;第五,在使經理人得到激勵的前提下,能夠避免企業的其他員工乃至整個企業的激勵總量損失。

  2.方案要具備可操作性。

  主要從六個方面進行判斷:第一,在促使經理人承受風險抵押功能的同時,是否能夠兼顧經理人的承受能力,避免經理人承擔過大的風險,以防止經理人主導需求的扭曲;第二,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章,以防出現法律瑕疵;第三,有沒有建立合理的、成本較低的激勵性股權退出機制;第四,激勵成本是不是合理適宜;第五,是否能夠妥善解決資金來源;第六,股權定價方法是否合理清晰。

  3.方案要具備可持續性。

  方案應該做到:第一,避免股權固化以致激勵性股權枯竭;第二,要有調整彈性;第三,要設定合理的股權收益結算週期。總之,股權激勵方案要具備可行性、可操作性、可持續性是我們設計方案時應考慮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們衡量方案的應用價值以及預判方案能不能成功實施的重要依據。

  方案的要素:

  ①激勵物件: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具體到某集團而言,指下屬企業的正副廠長經理。

  ②激勵性股權數量及分配比例:激勵性股權的數量為企業總股份的10%。正職應占全部激勵性股權的40-50%,其餘由副職分配。

  ③激勵性股權的組合:激勵性股權的20%為實股,並實際轉讓和過戶,80%為虛股,不實際過戶,但在股權結算期滿後,虛股可以實股化,即完成實際過戶,但是否行使實股化的權力歸經理人所有。

  ④資金來源及股權來源:實股的入股資金由本人解決,以現金支付;虛股不需要支付現金。如果本人一次性難以拿出全部現金的,入股時應至少支付50%,其餘資金以實股質押,向公司借款支付,借款免計利息。激勵性股權來源於企業股東的集體攤薄。

  ⑤股權定價:股權價格按照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評估的淨資產確定。

  ⑥任期及股權激勵結算週期:規定激勵物件即經理人一屆任期為3-5年,並以任期為股權激勵結算週期,簡稱激勵週期。正常任期期滿後,經理人繼續任職的,可以啟動新一輪激勵週期。

  ⑦激勵性股權的權利義務:在激勵週期內,不進行利益分配,期滿結算時,實股與虛股有同樣的利潤分配權;利潤分配比例與股份比例不同,如果企業贏利,全部激勵性股權按照20%的比例分紅,其他資本股的利潤分配比例為80%。企業出現虧損,實股與普通資本股一樣承擔有限責任,虛股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⑧股份退出規定:經理人在任期間辭職的,企業有回購選擇權,經理人應有出讓義務,回購價格按照期初與辭職時的淨資產就低原則確定;公司辭退經理人的,個人有退股選擇權,公司應有回購義務,回購價格按照期初與辭退時的淨資產就高原則確定;任職期滿後,經理人具有實股的完全處置權。因為自己辭職原因經理人離開公司的,辭職之前的虛股應分配利潤和以後的分配權及實股化權利自然取消;因為公司辭退原因使經理人離開公司的,虛股之前的應分配利潤公司應分配給經理人,以後的分配權及實股化權利自然取消;虛股實股化時的行權價格與期初實股價格一樣,即按照期初企業淨資產確定。在結算期內如發生企業被併購或大股東變更及重大股權調整,個人有退股選擇權,公司應有回購義務,回購價格按照期初與辭退時的淨資產就高原則確定,同時結算虛股的分配利潤。

  ⑨有關方案實施的配套管理規定:建立經理人監督評估系統,包括:第一,定期的經理人述職制度。第二,健全企業管理制度特別是財務管理及審計制度。第三,設定企業經營狀況指標體系,比如資金週轉率、應收款回款率、技術專利申報量、產品市場佔有率等指標,監控企業經營發展並作為考核以至決定續聘或解僱經營者的其中依據;由於該項工作專業性強,也比較複雜,對於一般管理基礎較差的中小規模民營企業來說實施難度較大,建議外聘諮詢公司解決。

  ⑩有關激勵週期:完整的股權激勵過程包括股東大會決議批准方案、企業與激勵物件簽訂合同、實施方案、到期結算等階段,企業執行方案的同時應啟動經理人的監督評估系統,在必要時對方案做出適當的調整。在一輪激勵週期結束後,企業根據實施情況的總結,進一步完善方案,以啟動新一輪的激勵週期。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完整版5

  公司股權期權激勵制度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股權期權的有關定義

  股權期權,是指一個公司授予其員工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固定的期權價格購買一定份額的公司股權的權利。它是股權激勵的方式之一。所謂股權激勵是指授予公司經營者、僱員股權,使他們能以股東身份參與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服務的一種激勵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權(上市公司)、股份期權(非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收購等方式。股權是現在就有的權利,而期權是到期才有的權力,是約定以後某個時間再給你股權,所以叫期權。本制度所涉及的定義解釋如下:

  1、股權期權:本制度中,股權期權是具有獨立特色的激勵模式。是指公司原發起人股東將其一定比例的股權分割出來,並授權董事會集中管理,作為股權期權的來源。按本制度規定,由符合條件的受益人與發起人股東簽訂股權期權協議,成為股權期權持有人。股權期權持有人在股權認購預備期內享有一定的利潤分配權,並在股權認購行權期內有權將其持有的股權期權變更為實質意義上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2、股權期權持有人:即滿足本制度規定的股權期權授予條件,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並與發起人股東簽訂股權期權協議書,獲得股權期權的人,即股權期權的受益人。

  3、行權:是指受益人將其持有的股權期權按本方案的有關規定,變更為公司股權的真正持有人(即股東)的行為,行權將直接導致其權利的變更,即由享有利潤分配權變更為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

  4、股權認購預備期:即滿足本制度規定的股權期權授予條件,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並與發起人股東簽訂股權期權協議書,即開始進入股權認購預備期。在股權認購預備期內,股權仍屬發起人股東所有,股權期權持有人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但股權期權持有人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後,享有相應的股東分紅權。

  5、股權認購行權期:是指按本制度規定,股權期權的持有人將其持有的股權期權變更為實質意義上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的時間。

  第二條

  實施股權期權的目的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對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和業務技術骨幹的激勵與約束,使他們的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做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並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決策者和經營者行為長期化,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推動公司業績的上升,公司引進股權期權激勵制度。

  第三條

  實施股權期權的原則

  1、受益人可以無償或有償的方式取得股權期權,具體辦法由股東會決議。但行權進行股權認購時,必須是有償。

  2、股權期權的股權來源為公司發起人股東提供的存量,即公司不以任何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方式來作為股權期權的來源。

  3、受益人所持有的股權期權未經股東會一致同意不得隨意轉讓。受益人轉讓行權後的股權時,應當遵守本制度規定與《股權轉讓協議書》之約定。

  第二章

  股權期權的來源

  第四條

  股權期權的來源

  股權期權的來源由公司發起人股東提供,各個發起人股東提供的股權份額由股東會決議。

  第五條

  公司股東會享有對受益人授予股權期權的權利,董事會根據股東會授權執行。

  第三章

  股權期權受益人的範圍

  第六條

  股權期權受益人範圍確定的標準按公司的關鍵崗位確定,實行按崗定人,以避免股權期權授予行為的隨意性。

  第七條

  對本制度執行過程中因公司機構調整所發生的崗位變化,增加崗位,影響股權期權受益人範圍的,由公司股東會予以確定,由董事會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確定的受益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骨幹員工;

  2、年齡在45歲以下;

  3、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滿一年員工;

  4、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第九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受益人範圍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第四章

  股權期權的授予數量、方式

  第十條

  股權期權的授予數量

  股權期權的擬授予數量由公司股東會予以確定。受益人獲得股權期權的方式也由股東會決議。

  第五章

  股權認購預備期和行權期

  第十一條

  股權認購預備期

  認購預備期共為一年。股權期權受益人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滿一年且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股權期權授予標準,自與發起人股東簽訂股權期權協議書起,即開始進入股權認購預備期。

  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受益人也可以在簽訂股權期權協議後直接進入股權認購行權期。

  第十二條

  股權認購行權期

  受益人的股權認購權,自一年預備期滿後即進入行權期。行權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在行權期內受益人未認購公司股權的仍然享有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超過本制度規定的行權期仍不認購股權的,受益人喪失股權認購權,同時也不再享受分紅權待遇。

  第六章

  股權期權的行權

  第十三條

  股權期權行權的條件

  1、股權認購預備期期滿。

  2、在股權認購預備期和行權期內符合相關考核標準。

  第十四條

  股權期權的行權價格

  受益人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股權認購價格由股東會決議。

  第十五條

  股權期權的行權方式

  1、股權期權持有人的行權遵守自願原則,是否行權或者行權多少,由受益人自行決定。

  2、受益人按本制度取得的利潤分配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由受益人自行承擔。股權轉讓人所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繳納所得稅的,亦由轉讓人自行承擔。

  3、公司應保證受益人按國家及公司相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除按規定繳納各項稅金、提取法定基金、費用後,不得另行提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受益人在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包括預備期及行權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僱、退休、離職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履行職務時,有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7.不符合本制度的考核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章

  股權期權的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股權期權的管理機構

  公司董事會經股東會授權,作為股權期權的日常管理機構。

  其管理工作包括:

  1.

  向股東會報告股權期權的執行情況;

  2.

  組織發起人股東與受益人簽訂股權期權協議書、股權轉讓協議書;

  3.

  發出授予通知書、股權期權調整通知書、股權期權終止通知書;

  4.

  設立股權期權的管理名冊;

  5.

  擬訂股權期權的具體行權時間及方式等。

  第九章

  股權轉讓的限制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鑑於受益人是依據公司本制度取得公司股權,基於對公司長期穩定發展、風險防範及股權結構的考慮,受益人的股權轉讓受如下限制:

  (一)受益人轉讓其股權時,公司發起人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

  發起人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購買,其他股東亦不願意購買的,受益人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於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也不得用於交換、贈與或還債。

  受益人股權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

  (三)受益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公司發起人股東。

  發起人股東不願購買的,受益人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置。

  (1)因辭職、辭退、解僱、離職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履行職務時,有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有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受益人從符合法定退休年齡之日起,股權的處置(包括轉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制度的執行和修訂由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本制度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為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及董事會有關股權期權的決議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股東會表決一致透過之日起實施。

  某某有限公司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完整版6

  第一,協助達成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首先,激勵方案的實施能減少經營者的短期行為,有利於使其更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如果引入股權激勵,考核指標的設定並不單單只是注重當年的財務性指標,還注重企業未來的價值,而且長期股權激勵方案還設定部分獎勵卸任後延期發放等條件,使得經營者不僅關心任期內的業績,並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

  其次,激勵方案的實施能夠創造企業的利益共同體。一般而言,企業的所有者較為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而企業的其他人員則較為注重各自在任期內的收益,其兩者的利益並不完全致。引入股權激勵方案可以讓企業的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成為企業股東,成為利益共同體,進而弱化兩者之司的矛盾。

  第二,業績激勵。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後,企業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成為公司股東,具有分享利潤的權力。此時經營者會因為自己工作的好壞而獲得獎勵或懲罰,這種預期具有一種強烈的導向作用,會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利益驅動有利於刺激員工潛力的發揮,促使其採用各種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和核心競爭能力。

  第三,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不僅可以讓其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還能增強員工的歸屬感。

  四種激勵方案及實施障礙

  在企業發展和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各型別的企業均實施股權激勵的必要。但由於非上市公司在交易市場上的侷限性,無法透過資本市場分攤股權激勵的成本,也無法透過市場確定單位價格,因此非上市公司無法採用股票期權,期股等常用的股權激勵工具,非上市公司能使用的激勵方案主要有:

  虛擬股票

  虛擬股票指企業將淨資產分成若干相同價值的股份,形成的一種“賬面”上的股票。激勵物件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增值收益,但這部分虛擬股票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然而,虛擬股票的激勵方案有其自身的問題與障礙。

  首先,價格制定需要一定的依據。對於該問題,企業一般會透過聘請薪酬方面的諮詢專家,結合自身的經營目標,選擇定的標準(一般是財務標準)對虛擬股票予以定價。企業採取該方法不僅透過專業化的公司獲取較能反映企業業績的真實資料,也可體現激勵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引發現金支出風險。雖然該激勵方式不會影響企業的資產和所有權結構,但企業會因此發生較大的資金支出,該障礙一般會透過設立專門的基金予以解決。

  再次,潛伏“道德風險”。由於非上市企業經營資訊的不公開性,缺乏有效的市場和社會監督,而虛擬股票激勵方式又將激勵物件收益與未來業績的增值水平掛鉤,這時作為“內部人”的激勵物件則可利用資訊不對稱人為地提高企業業績,使個人利益最大化,卻不一定使得公司和原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這種“道德風險”需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予以彌補。

  業績單位

  業績單位是指企業每年預先給激勵物件制定考核與獎勵指標,績效考核方法、獎金分配比例、獎金髮放方法等,若激勵物件完成考核指標,則實施業績單位激勵計劃。企業一般在實施過程中,將獎勵基金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在考核結束之後直接發放;另一部分則以風險基金的形式由企業代為保管,當激勵物件合同期結束之後再以現金形式發放。但是,如果激勵物件在工作中對企業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從風險基金中扣除部分獎勵。在業績單位激勵方案中,激勵物件只擁有企業收益的分配權,沒有企業增值收益,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

  相對其它激勵模式,業績單位主要是缺少了企業增值的附加收益,較大的可能導致經營者的短期行為,但業績單位激勵模式一般會與風險基金予以配合使用,進而強化激勵效果。透過風險基金,在現金獎勵中增加股份收益,也就是說,企業可以用沒有發放給激勵物件的風險基金購買公司股份,將股份的分紅收益和兌現後的增值收益,計入風險基金中。而當激勵計劃結束時,企業可以將風險基金全額髮放給激勵物件。由此可見,風險基金所起到的作用,不僅僅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施以激勵;激勵物件也會為了提高風險基金的收入,努力提高公司業績,一定程度上增強業績單元的長期激勵性。

  “賬面”增值權

  “賬面”增值權是指具有企業增值收益權利的“賬面”性股票的激勵方式,其沒有分紅權、所有權、表決權。其具體又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其中,購買型是指在激勵計劃期初,需按照每股淨資產購買一定數量的“賬面”股份,期末再由企業回購。而虛擬型則是指在期初不需透過購買,而是由企業無償授予“賬面”股份,在期末根據企業每股淨資產的增值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物件的收益。

  這種方案中,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由於賬面”增值權沒有虛擬股權的當期的分紅權收益,經營者的收益更大程度上的與企業的未來業績掛鉤,因而更易導致為了個人利益而人為的增加企業業績水平。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物件購買公司股份,激勵物件直接獲得企業股份,成為企業主人,將企業和個人利益聯絡在一起。其中,購買股份的資金主要由激勵物件個人出資,若激勵物件現金支付能力有限,可由企業資助一部分現金購買股份,這部分現金可以視為公司對激勵物件的部分獎勵。

  該股權激勵方式的缺席主要表現在限制性股票的流通性上。由於非上市企業獎勵給激勵物件的主要是非流通股,在激勵物件離開企業的時候,這部分股份則面臨一定的處理問題。最好的可行的解決方法無非是激勵物件繼續持有或者轉讓給企業。然而限制性股票回購的價格確定又是實施障礙。該回購的價格最好在激勵計劃實施前和激勵物件協商確定,而這個價格應該設定在企業可控範圍之內,同時又能根據企業在未來幾年的發展狀況相應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