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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守則

執法人員守則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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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市場執法人員守則

  一、執法人員要熟悉掌握《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奉公守法、依法行政。

  二、執法人員外出執行公務時,要佩戴執法證件,外出執法必須兩人以上方可執行公務,執法檢查時要做好現場檢查記錄。

  三、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案卷歸檔。

  四、執法人員有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在執法過程中被檢查單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依法應訴。

  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守則

  一、政治堅定,熱愛祖國海事事業。做到服務人民,奉獻社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維護國家權益;

  二、忠誠法律,樹立海事法治觀念。做到依法行政,不枉不縱,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合理、適當,法律法規有效實施;

  三、恪盡職守,維護海事管理秩序。做到管理嚴格,服務周到,正確果斷處置險情事故,竭誠保護船舶、人命財產安全;

  四、行為規範,體現海事執法文明。做到示證執法,風紀嚴整,執法文書填寫嚴謹,言談舉止文明禮貌。

  五、接受監督,實行海事政務公開。做到方便群眾,講求效率,向社會提供真實可信的承諾,尊重船舶船員的合法權利;

  六、顧全大局,發揚海事協作精神。做到尊章守紀,政令暢通,請示報告及時,主動搞好轄區內外的協調配合;

  七、廉潔自律,執行海事廉政規定。做到秉公執法,反腐拒賄,正確行使手中權利,不為自己設定法外權利和免除法定義務;

  八、努力學習,提高海事執法水平。做到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熟練掌握法律業務知識和執法技能,為海事事業多做貢獻。

  延展閱讀:

  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隊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做到行為規範、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廉潔高效,根據市局《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結合本大隊實際,特制定大隊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條 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民道德行為規範,模範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章 隊容風紀

  第三條 工作時間須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誌,保持容貌嚴整。非工作時間,一般不著制服。衣著必須整潔、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著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等。應當規範綴釘、佩帶帽徽、領花、肩牌與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帶與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戴帽子時騎車、乘車執行任務或佇列時可使用鬆緊帶,不使用時,鬆緊帶應置於帽內,室內可脫帽,並放於固定位置。執勤或集體活動時,應著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腳,穿拖鞋和赤腳穿鞋。季節換裝應當按統一要求整體換裝,保持著裝一致,有明顯傷疾及女同志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時,應當著便裝。

  第四條 儀表端莊、姿態良好。頭髮整潔,不染彩發。男隊員不得留長髮、大鬢角、燙捲髮、剃光頭和蓄鬍須。著制式服裝時,不濃裝豔抹,不圍圍巾,不佩帶飾品。不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飾物。不紋身、不染指甲、不留長指甲。

  第五條 著制式服裝應精神飽滿,舉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場所或其它禁菸場所吸菸;不邊走邊吃東西;不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席地坐臥。在執勤車輛內也應保持良好姿態,精神振作。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崗,執勤時不到被管理者處歇息、聊天、購物、用餐等。嚴格執行禁酒令。不得參與賭博、打架鬥毆,不得參加封建迷信等違法違紀活動。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辦公室、值班室、崗亭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臥、翹腿、聊天、打牌、下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參加集會或其他集體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有序入場,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嚴格遵守會場秩序。有特殊情況要提前退場的,需經大隊領導批准。散會時,依次退場,不得喧譁。

  第三章 執 勤

  第六條 執勤前要列隊點名,整理著裝,戴好胸章,檢查裝備,明確任務,提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帶齊有關執法證件、文書和票據。

  第七條 徒步執勤(外出)時,做好兩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條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駕駛或乘坐二輪、三輪摩托車值勤時要配戴專用頭盔。

  第九條 遵章守紀,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細緻、認真,嚴格執行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的有關法規。

  第十條 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程式。糾正、處理違章時,一般情況下先敬禮、亮證,後糾違。做到行為文明,態度和藹,嚴禁粗言穢語。

  第十一條 罰沒款和暫扣物品按規定及時上交,不延誤、挪用和擅自處理。

  第十二條 愛護交通工具和通訊裝置,加強維護保養,不用執法車輛辦私事,不使用通訊工具聊天。

  第十三條 執行公務需進入居民住宅或單位時,應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四章 禮 節

  第十四條 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制服列隊的'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人員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十五條 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領導時,著制服的人員應當行舉手禮。

  第十六條 進入領導辦公室前,應先喊報告,獲准後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 列隊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

  第十八條 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執法人員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第五章 接 待

  第十九條 接待用語應當文明、規範,講普通話。

  第二十條 對群眾的舉報和來訪,要耐心傾聽,做好記錄,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上級領導視察、友鄰單位來訪、參觀、調研討,要熱情迎、送,儘可能辦好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制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應按級請假。請假一天以內的,隊員由中隊長批准並報大隊部備案;一天以上的,報大隊領導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離崗。

  因病請假一般情況下憑醫院證明,待領導批准後方可休息。請假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歸作曠工論處。因工作需要,請、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歸隊。休假結束,應及時銷假。

  第二十三條 嚴格報告制度,堅持一事一報和按級報告的原則,對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工作中未能處理的事項,應及時向分管領導請示,分管領導對請示的問題應及時研究答覆。投送新聞稿件、報送資訊須經大隊領導閱批,不得越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變動,調離、退休、辭職或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檔案、材料、證件、標誌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因事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一般情況下應做好書面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八不準四禁止”,即:不準敷衍了事;不準推諉扯皮;不準故意刁難;不準亂批亂罰;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徇私舞弊;不準違法執法;不準粗暴執法。禁止執行公務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單位的宴請和接收、索要錢、物;禁止為被管理單位代辦審批和處罰手續;禁止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第二職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範,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並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大隊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與上級規定有違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由大隊長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