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協會章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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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協會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xx市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xxxxxxxxxx,英文名稱縮寫為xxxxxxxxx。
第二條 xx市醫師協會是由xx地區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為主,以及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醫療機構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發揮指導、服務、自律、維權的作用,團結和組織醫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人道主義的職業道德,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為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市衛生局的業務指導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醫師協會、xx省醫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xx省xx市xxx路xxx號首層、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二)實行自律性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
(三)依法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為使醫師的合法權益受到應有的保護,必要時,將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傳工作,努力爭取社會的理解與支援,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使醫師的勞動得到全社會的尊重;
(四)積極向政府反映醫師隊伍的合理要求和願望,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廣大醫師的積極性;
(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境內外的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不斷提高醫師的技術水平;
(六)開展業務諮詢服務,為會員服務,推介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刊物,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
(七)開展醫學科普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八)關心、幫助農村和基層的醫療衛生工作;
(九)表彰和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協會工作者;
(十)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移交的有關工作;
(十一)舉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1]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並在xx地區醫療機構連續執業註冊滿一年或以上;
(四)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並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單位,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訊資料;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七)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透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xx市衛生局審查並經xx市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xx市衛生局審查並在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透過,報xx市衛生局稽核並經xx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制定本會發展的中、遠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工作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由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市衛生局和xx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xx市衛生局審查同意,並報xx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xx市衛生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xx市衛生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xx市民政局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x市衛生局和xx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xxx年11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醫師協會章程樣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