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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範本彙總

  如何擬寫民事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答辯狀範本彙總,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答辯狀範本彙總1

  答辨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為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 性別: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 職務:___電話:___。

  被答辯人(原告):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為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__份;

  2、證據材料__份。

  民事答辯狀範本彙總2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後,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採購商品。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採信。

  1、關於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於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xxx6年和xxx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範本彙總3

  答辯人:林西**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林西縣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區楊東輝訴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腳踏車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請求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腳踏車31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自接管中昊小區以來,一直嚴格按著《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小區業主提供著物業服務。

  對於原告丟失電動腳踏車一事,一直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接到原告稱電動腳踏車在本小區丟失開始,答辯人及當班門衛人員積極協助原告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提供證據及相關線索,做到了應盡的義務。而且答辯人屬於物業服務企業,門衛的任務是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視小區人群居住情況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時巡邏,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時協助相關單位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電動腳踏車屬於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二、答辯人屬於原告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小區門衛的職責範圍只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項的協助管理。並且,原告的電動腳踏車屬於私有財產,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簽訂私有財產的保護合同,也沒有與原告簽訂電動腳踏車的保管協議,對於原告將其所丟失的電動腳踏車在停放時,沒有交給答辯人,也沒有告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所停放的具體位置,答辯人的工作人員也並不知情,所以,答辯人不知道所以沒有法定義務對原告電動腳踏車進行保管,相應的也沒有賠付原告3100.00元的義務。

  綜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林西縣**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答辯狀範本彙總4

  答辯人蔣XX,男, 漢族,1xXX年x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

  手機:137XXXXXX13

  答辯人張XX,男 ,漢族,1xX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XXXXXXXXXXXX036 手機:138XXXXXX52

  答辯人楊XX,男, 漢族,1xX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13 手機:13XXXXXXX3x

  答辯人陳 X,女, 漢族,1xX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XX巷12號1棟1單元101室,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27 手機:13xXXXXXX52

  答辯人文XX,男, 漢族,1x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巷6號1—3,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1x 手機:130XXXXXX8x

  答辯人陳木生,男, 漢族,1x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 :4523XXXXXXXXXXXX13 手機:13xXXXXXXX6

  答辯人閉XX,男 ,漢族,1xX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 手機:13xXXXXXXX2

  答辯人黃 X,女, 漢族,1xX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X7 手機:13xXXXXXXX2

  被答辯人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3XXXXXXXX2

  答辯人因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許經營權一案,答辯如下。

  一、 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於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稱:答辯人以“XX公司的名義,公然侵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機要局軍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屬國家機密的XX一體化傳真機配件的特許專有生產經營。”被答辯人的這一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支援,

  國務院xxx7年5月1日公佈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看,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公司成立於xxx4年6月28日,其經營範圍系承擔原桂林XX電信裝置廠為總參謀部機要局擁有專有技術定型的XX一體化傳真機生產任務,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總參謀部機要局並沒有與被答辯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被答辯人也沒有向總參謀部機要局支付特許經營費用,根本沒有特許經營權。xxx5年11月,桂林市XX通訊裝置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經營範圍有:零售通訊裝置、電子產品、辦公裝置、辦公耗材、計算機軟硬體及輔助裝置、五金家電用品、辦公裝置維修通訊工程設計安裝技術諮詢及培訓(見證據1)。如果XX公司有銷售飛燕一體化傳真機的業務,也是在依法經營,並不存在侵犯被答辯人特許經營權的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為了達到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證據干擾法院正常的案件審理(見被答辯人證據目錄清單證據二),該證據證明“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來為我部研製生產軍用XX一體化傳真機以來,已共計生產xxx餘臺”。屬於明顯的造假行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麼會生產xxx0臺傳真機呢。

  二、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沒有事實證據支援。

  被答辯人稱:“經初步核實,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經營額為三十餘萬元,非法獲取利潤十五萬元。”被答辯人的這一荒唐的訴訟請求,簡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有非法經營且經營額有三十餘萬,利潤高達十五萬元(50%的利潤比例)的證據事實,被答辯人蔣XX曾經是桂普公司的總經理,負責過XX一體化傳真機生產銷售業務,如果有你們高的利潤空間,桂林XX電信裝置廠為什麼會破產,XX公司為什麼會連工資都發不出去,曾經是XX公司的副總經理的XXX、XXX現在就不需要去XX植物園作清潔工了,可見,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證據支援。

  三、被答辯人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與法無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許經營權糾紛,原告起訴的被告是8名公民個人,究竟是哪一個被告有涉嫌非法經營侵犯了原告的特許經營權,他們是否以個人的名義或者以幾個人共同的名義與總參謀部機要局簽訂了生產銷售合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所以,原告沒有有明確的被告,不符合起訴條件,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

  另外,原告起訴桂林市XX通訊裝置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侵犯原告特許經營權,也沒有證據證明迅普公司超經營範圍經營業務。沒有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不符合起訴條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他人依法經營,沒有事實證據證明被答辯人受到所謂的經濟損失,且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於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實,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此致

  象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 五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