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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答辯狀

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浙江省* *市 * *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 址:濟南市經十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於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並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希望透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佔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範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瞭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列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鑑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20xx】文鑑字036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後*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麼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鑑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並且,由於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託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鑑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鑑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並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並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麼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並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xx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麼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接到銀行的通知,稱答辯人的賬戶被槐蔭法院凍結了。答辯人非常驚訝,想不通怎麼回事,最後答辯人的會計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辯人起訴的。答辯人的負責人* *馬上從外地趕回來,當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辯人家裡問明情況,但是被答辯人避而不見。假設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70萬元逾期不還,被答辯人為什麼不敢面對答辯人?為什麼不向答辯人追要呢?為什麼不敢和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

  之後,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瞭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裡,從家裡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築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並不富裕,按照我們的瞭解70萬元對於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並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徵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於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係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事實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鬆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蓋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辯人加蓋的,有很多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答辯人提起起訴,答辯人才第一次見到這兩份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答辯人列印了涉訴的兩張借條並利用職務便利加蓋公章和人名章。

  綜上所述,透過該案答辯人認識到了印章管理的過失,但是被答辯人偷蓋印章偽造借條非法佔有答辯人的資金的行為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的違法行為,在此也請本案被答辯人審慎考慮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審慎考慮是否撤回訴訟,我們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此致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一日

  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李XX,男,1xxx年7月12日生,住XXXX號。

  被答辯人:吳XX,男,住廣州市番禺區XXXX303房。

  原告吳XX訴被告李XX、韓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為貴院受理,案號為(20xx)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200元,共計508200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韓X華(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共計508200元,於20xx年4月7日還款12000元、5月30日還款12000元、6月2日還款12000元、7月6日還款12000元、8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14日還款200000元、10月12日還款 82000元、11月4日還款6000元、12月13日還款225500元,以上共計508200元,包括本金40萬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辯人在廣州發放高利貸,並以此為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為資金週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為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後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並支付高額利息達 108200元。在還款完畢後,答辯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借條,被答辯人起初只是說回去找找,後來就乾脆說找不到了,答辯人心中雖有疑惑,然而也無可奈何,同時自以為已經還款了,借條返不返還都沒關係。豈料被答辯人在已經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後仍貪心不足,反咬答辯人一口,利用答辯人的一時疏忽將未曾要回的借條惡意提起訴訟,意欲訛詐答辯人,朗朗乾坤,法治社會,被答辯人如此膽大妄為,著實令答辯人寒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於20xx年3月1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為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故意提起本次訴訟,屬訴訟詐騙,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罪,請貴院將其依法移送至相應公安機關處理。本案被答辯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透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隱瞞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從而佔有被答辯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鑑於此,答辯人請求貴院將被答辯人移送至相應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預審。即使貴院認為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答辯人此舉確屬妨礙司法的行為,請貴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規定,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因此次訴訟而造成之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不存在任何拖欠還款的事實,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答辯人的損失,懇請貴院公正裁判。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3

  答辯人:鄭某,女,1xxx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東明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委託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xxx年1月27日生,漢族,住東明縣城關鎮勝利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於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並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於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並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80萬元,對於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並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於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於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於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東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