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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

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

導語:我國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萬,這是適用於2008年2月1日之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較強新賠償限額的範圍的知識。

一、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二、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三、責任限額:是指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交強險條款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所分別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四、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上共計十二項。

五、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以上共計七項。

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七、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

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透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八、交強險免賠

1、交強險均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資料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交強險對醫療綱用負責墊付,對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3、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九、索賠應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