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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區別

工傷傷殘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區別

工傷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的一種活動。而傷殘鑑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鑑定,在一定程度上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存在一些重合之處,但更多的是不同的地方。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是什麼吧。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主要存在於上述四方面的內容,包括了申請鑑定主體不同、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以及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

1、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回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鑑定。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但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相關條款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鑑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鑑定時間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