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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2016四川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2007年,四川出臺《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5年後的2012年,四川再次出臺《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將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你拿到了嗎?

2007年,四川省出臺《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2012年,四川出臺《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

2016四川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標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

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為準.

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透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並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具體高溫津貼標準。

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川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補貼,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用人單位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高溫補貼。

3、如果勞動者高溫補貼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4、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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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的《關於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山西省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結合我省氣象特點,每年6、7、8三個月,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目前,全國已經有27個省區市出臺了“高溫津貼”標準,其中上海、江蘇、福建、遼寧為每月200元,內蒙古為每月180元。我省領取高溫津貼排名首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高溫津貼的具體條件主要綜合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溼。高溫季節期常有高溼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長。從勞動安全衛生角度看,此時人體汗液不易蒸發,同樣易導致人體體溫調節失衡。以上兩個因素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而後者由於主要取決於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或用人單位所採用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水平等,目前國家尚未作出統一規定。

對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山西省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將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