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2016年婚假新規定
內蒙古婚假國家規定2016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檔案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故內蒙古婚假最長為: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