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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第

環保法第42條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裝置,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儲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