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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年齡法律規定

2016年晚婚晚育年齡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而對於晚婚晚育,《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規定。在各地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週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即女性滿二十三週歲和男性滿二十五週歲結婚就算晚婚。

而對於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週歲以上生育就屬於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週歲以上生育才屬於晚育。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週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對於晚婚晚育的規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議上網或到當地計生、法律部門查詢相關法律規定。

【擴充套件閱讀】

婚假天數在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檔案當時針對國營企業。一般按照最長3天計算婚假。至於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婚假和生育假延長的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這些假期和福利待遇則需根據當地行政法規來實施。一般來說,晚婚者除可獲得3天法定婚假外,還可獲得額外7-20天的晚婚假;晚育假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假期天數一般為15-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