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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微信

廣告法2015微信

“收到微信小紅包的朋友,請幫我轉發一下廣告。”在微信群中搶紅包可要注意,發紅包者往往會要求拿到紅包的朋友幫忙轉發廣告。收紅包手要快,幫忙轉發廣告卻要“三思”。

近日,記者頻頻接到因在朋友圈發廣告而引發的糾紛投訴。昨日,有法律界人士提醒,9月1日起,新《廣告法》中將明確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釋出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搶了紅包幫轉廣告卻惹糾紛

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際很廣,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微信好友,她卻因為熱心遭遇到麻煩。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銷面膜,有一次,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莉莉隨手搶了一個紅包。但隨後,其好友就半開玩笑地讓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她轉發面膜廣告,還直接將面膜廣告發到群裡讓朋友轉發。林莉莉告訴記者,她當時也沒有多想,就直接將廣告轉發到朋友圈。

過了一段時間,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來電話說,她購買了我轉發廣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後發現是一款三無產品,面板嚴重過敏。她把怒氣發在我身上,還說我也要承擔責任。”只搶到0.3元紅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後,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買禮物安撫朋友,才讓這場朋友圈廣告風波得以平息。

但這一件事也讓林莉莉對於朋友圈轉發廣告產生了謹慎之心。記者採訪瞭解到,近幾年,伴隨移動網際網路的興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廣告也越來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發紅包並要求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忙在朋友圈釋出廣告,搶到紅包者雖只搶到“幾毛錢”的紅包也只能礙於面子幫忙轉發廣告資訊。但是,因為這種隨手轉發廣告而引起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

在這些矛盾糾紛中,市民產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紅包”幫忙轉發朋友圈廣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幫忙轉發廣告推銷產品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廣告需擔責

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早已關注到新媒體釋出廣告存在的法律責任問題。昨日,趙波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廣告法即將實施,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對於廣告發布者的範圍,由之前舊廣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範圍,已經擴充套件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也屬於廣告的釋出者。

如何界定朋友圈發出的資訊屬於廣告?趙波說,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如果轉發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幫助他人釋出廣告資訊,又是否屬於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前提,因此,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釋出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

如果市民主體身份屬於廣告發布者,也的確釋出了廣告,其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趙波進一步解釋,按照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釋出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

趙波提醒,在資訊化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自媒體,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與生活。但是對於陌生的廣告資訊,還是謹慎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