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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擔保人案例

民間借貸擔保人案例

2006年1月9日,自然人李立(化名),持自有資金50萬元人民幣,計劃在民間出借,而本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急需資金購買土地,該公司老總經他人介紹與李立認識,就直接與李立協商借款事宜,雙方約定月利率8‰,期限12個月,但李立從降低風險和資金安全性角度出發,要求該公司提供擔保,並由雙方共同向擔保公司申請擔保,經擔審查,擔保公司同意為李立和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程式擔保,並向各方收取月2‰擔保保費。

案例解釋:

出借人(又稱債權人):李立,系自然人。

借款人(又稱債務人):營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擔保人(又稱中介人或第三人):四川省陽光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保證範圍:本金、利息、違約金

擔保借款金額:50萬元

借期:12個月(2006年1月9日—2007年1月8日)

利率:8‰(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自行約定)

擔保費率:2‰×2(出借人、借款人各自承擔2‰)

合同形式:書面

聯絡方式: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聯絡

申請方式:出借人、借款人共同向擔保公司申請擔保。

法律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借貸關係;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是信用保證關係;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是反擔保抵押關係。

保證方式:擔保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先按照法律程式處置抵押財產後,在抵押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擔保人須承擔不足清償債務的保證責任)

擔保結果:

第一種情形:有守約履行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於2007年11月8日擔保期限屆滿,屆滿時借款人連本帶費一次性向債權人清償要548000.00元,債權債務終結,合同即行終止。同時,解除了擔保人(四川省陽光擔保有限公司)的擔保責任。

第二種情形:亦有違約履行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於2007年1月8日擔保期限屆滿,屆滿時借款人屆滿只償還了本金30萬元,下餘本金20萬元,利息48000.00元,本息合計248000.00元,沒有屆時付清。顯然借款人存在著單方違約,但擔保人並沒有違約。按照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要麼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抵押財產;要麼透過訴訟方式加以解決,二者必居其一。債權人首先向法提起訴訟,首先處分債務人抵押財產,並對其變現價款20萬元人民幣,直接清償了債務,剩餘債務金額48000.00由擔保人無條件地承擔了,從而解除了擔保人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