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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同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和單元繳費比例

2015廣東同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和單元繳費比例

關於同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和單元繳費比例的關照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務局、處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打點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關於推進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題目的關照》(勞社部發〔2007〕3號)和《省當局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驗方案>的關照》(粵府辦〔2009〕15號)劃定,經省人民當局贊成,現就同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和繳費人為下限有關事項關照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將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同一至13%-15%,箇中單元繳費比例高於15%的調解至15%,低於13%的調解至13%,單元繳費比例在13%至15%之間的維持穩固。同時,各地級以上市對本市戶籍職員和非本市戶籍職員,對差異全部制企業必需執行同一的單元繳費比例,不得執行差異的單元繳費比例。

二、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時代,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仍按2139元執行。從20 1 5年1月1日起,將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企業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同一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即2408元。

三、本關照下發前,原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覆,贊成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和繳費人為下限可慢慢過渡至全省同一尺度的地域,必需同一改按本關照第一點和第二點的劃定和要求執行。任何地域不得以任何來由耽誤執行。

四、從2015年1月1日起,將在省社保局參保的中央、省屬、部隊駐穗單元和原行業統籌單元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由18%調解至15%。

五、同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和繳費人為尺度,是固定和完美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營造公正競爭市場情形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全心組織,加大政策宣傳,細化事變法子,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尤其是要進一步加大養老保險擴面徵繳事變力度,確調養老保險基金徵收收入不下滑和養老保險報酬的定時足額髮放。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東省財務局

廣東省處所稅務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