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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2014寧夏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2014寧夏養老保險政策

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發給基本養老金

寧夏原政謀劃定1996年1月1日早年介入事變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時就可以享受根基養老保險報酬。但新步伐明晰劃定,達到退休年數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職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理金;只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付出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終止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假如本人申請自願連續參保繳費時刻的,可以連續繳費時刻,但最長不得高出5年。治理連續參保繳費的職員要與內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簽署《連續繳費年限協議書》,連續繳費時刻往後到達滿15年繳費年限的,可按劃定治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

慢慢增進私企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調解到12%

連年來,私營企業成為寧夏經濟成長的主力軍。怎樣既減輕企業的繳費壓力,又替換企業參保繳費的起勁性,擔保寧夏私營企業的安穩成長?自治區勞動保障廳抉擇,逐法式整私營企業單元繳費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由現行的10%調解到12%,往後每1年進步兩個百分點,到2010年到達20%的.全區企業同一費率。以2005年為比擬基數,繳費比例每1年進步2個百分點,2006年增進繳費金額為560萬元閣下。透過5年過渡期慢慢增進企業繳費比例,既減輕了企業的繳費壓力,又擔保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原始蘊蓄。

個別工商戶及從業職員:參保繳費比例調解為20%

國務院劃定,城鎮個別工商戶和機動就業職員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繳費基數同一為內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而今朝,寧夏城鎮個別工商戶及其從業職員和機動就業職員的參保繳費比例僅為18%%。按照自治區勞動保障部分統計,2005年寧夏共有8.39萬名城鎮個別工商戶和機動就業職員參保,箇中選擇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有7.84萬人,佔參保總人數的93.4%%,人均月繳費為132元。也就是說,寧夏城鎮個別工商戶及其從業職員和機動就業職員完全有手段接管繳費比例的調解。

個人賬戶侷限:由本人繳費人為的11%調解為8%

今朝,我國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團結的根基養老保險制度,既要施展社會統籌的當期共濟浸染,又要實現個人賬戶的將來蘊蓄。為了調解根基養老金的佈局,使其越發公道。在當前的經濟成長程度下,寧夏抉擇將個人賬戶的侷限由本人繳費人為的11%調解為8%。顛末改良,以寧夏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為例,改良前根基養老金的方針更換率是58.5%,箇中20%為基本養老金,38.5%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改良後方針更換率將到達59.2%,箇中基本養老金更換率增添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更換率調解為24.2%,減輕了個人繳費的壓力。

新老步伐過渡期為5年:根基養老金按比例逐年遞增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為新老養老保險政策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職員實施新步伐與老步伐比擬。按老步伐計較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全區在崗職工均勻人為基數截至到2005年底。按新步伐計較的根基養老金低於按老步伐計較的根基養老金的差額部門予以補齊;過渡期內按新步伐計較的根基養老金高於按老步伐計較的根基養老金的跨越部門予以封頂限定,分年度按必然比例逐年遞增,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跨越部門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跨越部門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跨越部門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跨越部門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跨越部門的90%%。2011年以退卻休的不再實施新老步伐比擬,直接按新步伐計較根基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