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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稱改革新規定

教師職稱改革新規定

2011年8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這一規定出臺以後,意味著全國將有越來越多的中小學教師可以參評與教授級別一樣的正高階職稱,這一規定提高了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的'做法,無疑是提高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從側面反映了國家對於教育行業的大力支援。

據瞭解,我國現行的以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制為主要內容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按照國家規定,中學教師職稱最高等級為副高階,小學教師職稱最高等級僅為中級,影響了很多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以及國民整體素質教育的高度。

舊有的職稱設定:

中學系列主要分為:中學高階、中學中級(一級)、中學初級(二級、三級)

與中專系列對應的:高階講師、講師、助教(中學高階教師、中專高階講師相當於大學副教授級;助教,相當於中學的二級教師。)

小學系列主要分為:小學特級教師(小高高)、小學高階、小學一級、小學二級、小學三級。

新規定下的職稱設定如下:

這次中小學職稱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將原來獨立的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併入新設定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職稱設定從正高階職稱到員級5個等級,依次為正高階教師、高階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與職稱的正高、副高、中級、助理、員級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