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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考試新規定

2013年駕駛證考試新規定

2013年1月1日起,由公安部頒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123、124號令)就將實施。昨天上海交警總隊首次釋出了針對新規的系統解讀。其中,交警部門對駕駛員培訓考試細則的變化,作了詳盡的介紹。

駕駛人培訓考試變化

科目一

將原來的考試內容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訊號、通行規則等知識,仍作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專案,在實際道路考試後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複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

科目二

大中型客貨車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等考試專案,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

小型汽車取消樁考移庫要求以及透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應用性不強的考試專案,調整後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此外,將用施劃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杆。

科目三

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專案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對於小型汽車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對大中型客貨車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考試。

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

科目一考試合格以後,車輛管理所將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學員憑此證明參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訓練和考試。新規將駕駛准考證明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對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駕駛技能准考證明、2013年1月1日後仍然有效的,有效期也由2年調整為3年。

學員預約考試次數

1.三個科目按順序分別預約考試,每個科目預約後可以考試一次、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預約考試。

2.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各不得超過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試機會)。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學員需要重新從科目一開始考試。

3.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無預約次數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必須在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才能參加,考試不合格可直接申請補考,之前已透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成績有效。

注:123號令實施前已預約的考試次數不計算在五次預約限制次數中。

預約考試的方式

考試分三個科目,每科都需提前預約。新規增加了預約方式,申請人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自助預約考試。因故不能按預約時間考試的,應提前1天取消預約。對沒有提前按規定取消預約的視為沒有參加考試,考試不合格。

考試銜接

123號令實施前已合格的考試成績(包括樁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全部按照新的考試內容和標準進行考試。對2013年1月1日之前透過科目二樁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專案考試的,1月1日以後繼續參加科目二考試時,可以不再參加樁考或倒車入庫專案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