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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會計科目應交稅費

新準則會計科目應交稅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中的解釋:

2221 應交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企業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透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應交的稅費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定專欄。

三、應交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採購物資等,按應計入採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營業收入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四)交納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購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稅的,發生的增值稅計入材料成本,借記“材料採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不動產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五、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一併在“固定資產”等科目核算的,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交的土地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同時沖銷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實際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