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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資和年終獎,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月工資和年終獎,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年終加薪,如何繳個人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

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於上述計算納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員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稅負是不均衡的。

在全年一次性年終獎金髮放時稅負不均衡是確實存在的。60000元和60001元年終獎,相差1元,但納稅個稅卻相差2750.2元。

如果一個人的年終獎為60000元,除以12後,得5000,適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根據計算公式:應繳個人所得稅額=60000元(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15%(適用稅率)-125(速算扣除數),最後應納稅額為8875元。但是,如果其年終獎為60001元的話,除以12後,商數略高於5000,適用稅率就變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應納稅額變成11625.2元。

三、在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尋找最低稅負。

為使職工個稅稅負最小化,一般思路是將全年收入分為月度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使月應納稅所得和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更低。如果員工年收入為108000元,以下幾種計算工資方法如下:

1、假定每月發1500元,年終獎90000元。月應稅工資為0元,年終90000元,適用稅率為20%,全年個稅=90000*20%-375=17625元。

2、假定每月發2000元,年終獎84000元。月應稅工資為0元,年終84000元,適用稅率為20%,全年個稅=84000*20%-375=16425元。

3、假定按月平均發放,每月工資9000元,適用稅率為20%,月應納稅=(9000-2000)*20%-375=1025元,全年為12300元。

4、假定每月發4500元,年終54000元。月應納稅=(4500-2000)*15%-125=250元,全年為3000元。年終54000元,適用稅率為15%,全年個稅=54000*15%-125元+3000=10975元。

5、如果該員工每月發放7000元,年終獎24000元。月應納稅=(7000-2000)*15%-125=625元,年終獎24000元,適用稅率為10%,全年應納稅額=24000*10%-25+625*12=9875元。

第一、應先補足最低計稅工資。如例1中工資1500元,低於標準2000元,應先補足。

第二,在適用稅率相同的情況下儘量選擇多發月工資。如例2和例3同樣是20%的稅負,按月發可以減少4125元。這是因為年終獎只能扣減一個“扣除數”,按月發可以扣減12個“扣除數”。

第三、在工資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把月工資和年終獎調整到低一檔的適用稅率。如例4可以把原來的`20%稅率調整為15%。

第四、儘量把計稅金額調到低一檔稅率區間以內。如例5計算的月應稅工資為5000元,為15%稅率的臨界點以內,年終獎24000/12=2000元,為 10%稅率的臨界點以內。應儘量避開稅率區間,如年終獎在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時請仔細考慮了。出現這種情況時通常可採取兩種方式進行處理:一種是在金額較小時,採用減少發放金額的方式。如年終獎為60001元,少發1元年終獎勵,個人反而可以多得收入2749.2元。另一種是在金額較大時,採取部分延期的方式。如年終獎為65000元,發放一次性獎金60000元,5000元獎金則在以後月工資中一併發放。

第五、很多企業透過發放購物券或有價贈券等方式,減少職工的現金收入,從而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但購物券或有價贈券仍被視作職工收入,稅務稽查中很容易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