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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範文彙總五篇

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與我們的關係越來越密切,申請書是承載我們願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群C區18委97號。聯絡電話:XXXXXXXX。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訊、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鑑字第司法鑑定中心於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透過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透過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

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2)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3)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階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xxx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1974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

聯絡電話:13514842829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xx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xx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人身隸屬關係,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係。),xx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xx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xx所受傷害屬於《工傷保險條

例》調整範圍,進而支援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援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xx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鑑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xx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係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僱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xx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xx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籤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於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並沒有打xx,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並沒有打xx,xx的傷情並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