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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

立案申請書彙編七篇

隨著社會在進步,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立案申請書7篇,歡迎大家分享。

立案申請書 篇1

立案偵查申請書

報案人: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律師提示:報案人個資訊中,尚需明確報案人與本案的關係】

申請事項:請求對 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律師提示:重點陳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報案人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認為本案不屬於刑事案件,請在法定時間內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詳細闡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報案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2

申請人:陳解中,男,漢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鄉金塘村三組057號,身份證編號:432502197401146515。電話: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請人:李夢華,男,原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倉庫管理員,故意傷害申請人陳解中致右手殘廢。

被申請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老闆。不同意報案,並故意放走被申請人李夢華。

請求事項:

1、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申請人李夢華實施立案偵查;

2、以涉嫌包庇罪對被申請人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3、將立案偵查的有關材料複製一份供申請人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元月31日就職於汛達表業廠,擔任六樓錶帶部生產與品質管理員。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點40分左右,申請人因要求更換生產工具遭到倉庫管理員即被申請人李夢華拒絕。申請人再三說明更換生產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夢華拒絕。

在嚴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申請人只好到寫字樓給香港老闆即被申請人林小姐打傳呼彙報情況。林小姐通知二樓廠長譚風英速處理。

未等譚風英上六樓,李夢華即從4米遠的距離跑過來,一邊罵申請人是小人不該告他狀,一邊拿起臺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請人。XXX落在臺面上又反彈到地下。當申請人彎腰撿起XXX正待廠長來處理時,李夢華即用雙拳猛打申請人臉、胸部等部位,申請人只好用雙手擋住臉部。誰知李夢華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傷申請人右手。

同在六樓的鄧美芝(女)與李維典(男)聞聲迅速跑進寫字樓勸阻,方避免更嚴重後果發生。李維典見申請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請人到二樓,由厂部梁啟餘(男)和黃天生(男)送申請人到西鄉人民醫院治療。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請人林小姐與廠長一同到醫院向申請人問事發經過。回廠後,林小姐即通知李夢華離廠。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申請人、申請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林小姐非但不報案,而且還有意放走了李夢華。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這段長達兩整天的時間裡,廠方無論是報案還是派保安扭送李夢華歸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夢華走之前,李夢華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夢華,則李夢華不致跑掉。

為了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第31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對被申請人李夢華、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

申請人:xx

xx年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xx涉嫌xx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xx,女,漢族,現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XX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洩之後xxx離開。但是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XX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

況及檢視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後附說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申請人:**

應裕華區趙隊的要求現提供如下證據:

一、 證明本案的申請與民事法庭的案件沒有關係

A、民事訴訟狀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貨款10萬餘元將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調取,現附件一民事訴訟狀影印件一份共計2頁)

B、本人申請刑事立案的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第二項:形成事實部分顧提出此申請

1、 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請人以賬本丟失為由,故作虧損隱瞞了事實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書面材料為證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進行調取。證據來源公司兌賬時提供的憑證有本人照相後,經本人核算仍有7噸多貨價值7萬多元沒有上賬。被上訴人均認可在法庭上。(裕華區法院調取)

2、 被申請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認已將庫存賣掉在中院承認賣掉金額為1萬元事實。(中級人民法院可掉取。)

3、 A、錄音心證據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資產負債表均未實現遭到了辱罵和威脅,已提交裕華區法院證據中133頁錄音稿中趙建斌(會計)的對話。(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

B、已盤庫拒不出示書面材料及資料有錄音為證。已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法院。(裕華區法院可掉去錄音可證實)

C、李春雷的證明拒不出示審計報告(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證明)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錄音稿,庭審筆錄中也已承認。

4、 掩蓋事實真相,修改證據使真相扭曲將我告上法庭:在錄音中和在裕華區法院都證實了憑證進行了修改,見到了原件。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裕華區法院可調取).

5、 這些條的來源在法庭中已經證實有杜志峰證明為證,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裕華區法院可調取)

6、 有實際銷售情況拒不上賬和區域性承認的本人已提交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

綜合上訴顧本人提出申請立案請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請立案以來這是第五次用時將近5個月,望貴單位視情況而定!

立案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xxxxxx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xxxxxx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xxx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檢視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xxx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xxx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立案申請書 篇6

申請人:xx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xx縣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xx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xx,女,漢族,現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洩之後xxxxx離開。但是x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 致

xxxxx公安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張海軍,任佔國等76人。

代表人:張海軍,男,漢,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莊市新華區農機街37號1棟2單元602室。聯絡方式:13503312143。

代表人:張華彬,男,漢,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莊市正定縣諸福屯鎮朱河村紅旗大街永進衚衕9號。聯絡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李廣華,男,漢,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鎮衡三村45號。聯絡方式:13930411082。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趙金鋼涉嫌詐騙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趙金鋼,男,漢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證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天衢西路15號3號樓3單元301號。

20xx年1月—8月期間,趙金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由其所經營的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字號名稱:石家莊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經營者姓名:趙金鋼;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零二院內193號;經營範圍及方式:收貨點、服務)(簡稱黑馬收貨站)與76名申請人分別簽訂貨運合同,約定由黑馬收貨站負責運輸76名申請人的貨物運往山東德州,且約定收貨人提貨時由黑馬收貨站代收貨款,然後由黑馬收貨站支付給76名申請人,運輸費用採用提付的方式(詳見運單)。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把所託運貨物交付給趙金鋼。然而,趙金鋼在收到收貨人支付的貨款共計636109元人民幣整後(詳見附表2),只向部分申請人返還了151495元人民幣整,其餘大部份以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且佔為己有,共計484614元人民幣整。目前,黑馬收貨站已透過20xx年度年檢,但營業執照中註冊經營地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二零院內193號”,已經不是黑馬收貨站,趙金鋼本人已攜款潛逃,76名申請人的損失已無法追回。

綜上,張金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76名申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貨物;在趙金鋼收到收貨人所支付的貨款後,又隱瞞事實真相,編造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以達到其非法佔有76名申請人的貨款的目的,且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貴局提出立案申請,請求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維護社會穩定。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橋東分局

申請人:

20xx年9月14日

20xx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