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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總論:平等原則

司法考試民法總論: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

(2)地位: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3)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

A.主體條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平等。

B.主體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任何人沒有特權。而且不論什麼身份,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地位平等。

C.法律保護平等。即法律適用平等。

從抽象平等到具體、特定平等轉變趨勢。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並非現實的平等。因此實質上只是競賽機會的平等,而非競賽結果的平等。

(4)平等原則還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故有:

A.非經他方同意不得為他方設定權利、義務。

B.對內的權利限制不對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