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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逃逸,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交通事故後逃逸,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逃逸,被害方是否能從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近日,一起實踐中發生的案例引起多方關注。

2001年2月23日,投保人李衛將號牌為蘇A-T5577桑塔納2000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有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盜搶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01年2月24日至2002年2月23日。

2001年4月3日22時50分,保險車輛的駕駛員李衛駕車行駕在某高速公路時,恰遇某造紙廠駕駛員徐春桃駕駛的皖P-10902大貨車,該車因行錯路,向後倒車時,撞上了李衛駕駛的蘇A-T5577桑塔納轎車,大貨車上的毛竹(該車毛竹超長)致使駕駛員李衛當場死亡,蘇A-T5577號車上一乘客受重傷搶救無效死亡,兩名乘客受傷,保險車輛損失。事發後,徐春桃駕駛皖P-10902大貨車駛離交通事故現場,高速公路民警於4月4日15時將肇事駕駛員徐春桃查獲。後經交通部門責任認定:徐春桃因在高速公路違章倒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經過對事故的調查得知,徐春桃駕駛的皖P-10902大貨車在另一保險公司投保。並得知因徐春桃駕駛車輛逃離現場,保險公司以肇事逃逸屬於保險除外責任範疇為由不負此車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反覆提出索賠要求,而此保險車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又沒有事故責任,能否立案受理,是否承擔保險事故損失責任,究竟如何處理此案,事故各方當事人各持己見。

從對方保險公司角度來看:必須弄清徐春桃駕駛車輛“駛離”現場是否屬於“逃

離”現場,僅從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來看,還很難判定屬於肇事逃逸案件,經調查得知,皖P-10902大貨車的駕駛員徐春桃稱:當時出事的時候沒有發現蘇A-T5577號小轎車追尾。如果事實如此,不屬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而有意“逃離”事故現場,故不存在逃離現場的說法。

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無論事故責任屬於哪一方,李衛駕駛的蘇A-T5577桑塔納2000型轎車應該得到經濟損害賠償。應當向事故的責任方索取損害賠償,雙方由交管部門進行損失的調解,若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角度看:徐春桃駕駛皖P-10902大貨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且違章肇事致使重大交通事故;也有人認為高速公路一方也存在著責任,也應負有損失賠償責任。因為該車已經違章(毛竹超長)裝載貨物,還允許它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高速公路管理者也存在著責任。

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有一種意見,因為被保險人在此次事故中沒有責任,按“以責論處”的`原則,李衛駕駛的蘇A-T5577桑塔納2000型轎車一方無責任,故保險公司不能立案,也就不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

從代位追償的角度來看:首先應積極主動地協助被保險人爭取向事故致害方即徐春桃駕駛皖P-10902大貨車的駕駛員進行索賠;索賠未果,可支援其求助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事故除了可追究致害方大貨車駕駛員的責任外,也可連帶追究對方保險公司以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一方的責任。根據車險條款的有關規定,經法院立案後,保險人也可以實行代位追償權,以確保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筆者則認為,對方的保險公司也存在著請求代位追償的問題,雖然致害方駕駛員駛離肇事現場,在不能最後確認為屬於“肇事逃逸”之前,就應該實行先賠償後追償的辦法,採取代位請求追償,確保被保險人、也就是事故的受害方的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