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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管理指引

河南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河南省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穩健經營,防範化解經營風險,促進河南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在河南省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營業部。

本指引所稱營業部,是指由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持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營業部。

本指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註冊地設在河南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法人機構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高階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下列人員:

(一)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二)保險公司支公司經理、營業部經理;

(三)公司制保險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合夥制保險中介機構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保險中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

(四)其他具有相同職權的負責人。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保監局)依法對轄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和管理,並對其履職及培訓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章 任職資格管理

第五條 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保險監管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聲譽,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經營管理能力及相應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 河南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實行核准制和報告制。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適用核准制。

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任職資格審查適用報告制。

河南保監局對轄內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及保險公估機構在轄內的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實行核准制;對轄內保險經紀機構及保險公估機構法人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負責受理,經初步稽核後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七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適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員,在任命前應由省級保險分公司向河南保監局申請核准任職資格;適用報告制的高管人員,在任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由省級保險分公司向河南保監局報告任職。

保險中介機構任用高管人員,在任命前應由任命機構向河南保監局申請核准或初步稽核任職資格。

第八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使用由中國保監會制定統一格式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任職報告表。填表應準確、完整。

第九條 申請機構和接受任職資格審查的高管人員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河南保監局不予受理、不予核准任職資格或者提出初步稽核意見上報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其的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條 河南保監局自受理任職資格核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屬於核准範圍的,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決定核准的,頒發任職資格核准檔案;決定不予核准的,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屬於初步稽核範圍的,提出初步稽核意見上報保監會。

第十一條 已核准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在任職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下級高管人員職務,無須重新稽核,但省級保險分公司應在任命的10個工作日內、保險中介機構應在任命的5個工作日內報河南保監局備案。

第十二條 高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重新擔任高管人員的,需再次經過任職資格審查:

(一)從原任職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離職的;

(二)在原任職機構由低級別職務向高級別職務晉升的;

(三)受到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的;

(四)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因特殊情況需要指定臨時負責人的,臨時負責人應切實履行負責人職責,其任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省級保險分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河南保監局報告。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河南保監局報告;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第三章 履職管理

第十四條 高管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政策及公司章程,認真落實監管意見,確保經營決策及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 高管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並確保有關規定在任職機構內部得到執行;

(二)主持任職機構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任職機構年度經營計劃及公司決議;

(三)負責建立、實施和完善任職機構內部控制體系,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合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四)正確引導員工樹立依法合規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規範員工執業行為,提高員工職業道德水準;

(五)遵循適度、有序競爭原則,遵守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合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六)重視信訪投訴工作,研究解決信訪投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化解矛盾,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投訴問題的發生;

(七)及時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重大突發事件,並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八)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會議及培訓,培養自身的業務能力;

(九)其他法律、法規及保險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各省級保險分公司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河南保監局報告上一年度本系統市級(不包括縣級市)以上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

年度履職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高管人員出具的年度考評結論及相關意見;

(二)高管人員上一年度接受獎懲情況;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認為應報告河南保監局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 高管人員培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類培訓,按需施教。根據培訓物件職務和工作性質的不同,分級分類地開展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聯絡實際,學以致用。培訓內容緊扣保險業的特點和發展的新形勢,切實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全面實施,保證質量。培訓面向所有高管人員,實現行業整體素質和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對擬任高管人員進行任前培訓。

任前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基礎知識;

(二)保險法律法規;

(三)保險監管政策;

(四)與保險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有關的業務知識。

河南保監局以書面測試形式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擬任高管人員任前培訓情況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及時向省級保險分公司反饋。對於書面測試成績不合格的高管人員,各公司應對其繼續進行培訓,並在培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河南保監局提交培訓情況總結, 河南保監局將對其重新進行測試。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任職後應繼續接受培訓。

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監管法律、法規;

(二)保險監管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保險市場發展情況;

(四)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或保險中介機構規範運作實務;

(五)高管人員應掌握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河南保監局直接或委託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河南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法人機構高管人員的培訓。

各省級保險分公司負責組織分公司及下屬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的培訓。

保險中介機構法人機構負責組織下屬分支機構高管人員培訓。

第二十一條 高管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至少應參加一次集中培訓。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全年集中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4小時。

保險中介法人機構對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的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小時。

第二十二條 省級保險分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向河南保監局報告上一年度高管人員的培訓情況。

河南保監局透過測試、檢查培訓檔案等方式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管人員培訓情況進行檢查並記入監管檔案。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河南保監局建立和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系統記錄高管人員資訊。

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職資格審查材料、職務變更等記錄;

(二)行政處罰、保險行業紀律處分等不良記錄;

(三)履職、培訓情況等資訊;

(四)離任審計報告;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任職資格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報資料;

(二)考察談話內容;

(三)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檔案;

(四)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五條 不良記錄資訊應包括:

(一)任職機構對本人作出的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

(二)非正常原因被任職機構免職的記錄;

(三)行業自律組織對本人的處理意見,或對其任職機構作出的但應由本人負責的處理意見;

(四)監管機構對本人實施的,或對其任職機構實施的但應由本人負責的行政處罰及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

(五)司法部門、紀檢部門、工商部門、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徵信機構對本人及其任職機構違法違規或不誠信等行為作出的記錄。

高管人員出現上述情況的,省級保險分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事件發生起1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河南保監局。

第二十六條 履職、培訓資訊參見本指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高管人員檔案將作為河南保監局實施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高管人員任職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規定或未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