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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投資應注重文化的多樣性

關於文化產業投資應注重文化的多樣性

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中,文化產品和文化產業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文化產品更加豐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成,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中華文化走出去邁出更大步伐,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基礎更加堅實”。

在報告的指引下,全社會關於文化、文化產業和文化產業投資的關注空前升溫,社會資本正源源不斷地湧入文化產業,為文化產業的大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力量支援。

在社會自覺地把文化作為產業來發展,乃至作為社會經濟支柱產業來發展時,有必要對文化的特性和產業投資本身的規律加以分析。因為文化創作本身含有感性、激情、浪漫的特徵,而投資則多是要求理性、冷靜和現實的,文化創作者多數不熟悉產業投資,而產業投資者又對文化存在隔膜,因而社會上很少有投資成功的文化人,也很少有具備高深文化素養的投資人。顯然,文化創作與文化產業投資的性質是大不相同的。

與此同時,文化產業作為以“頂層設計”來推動發展的產業,在文化的教化作用和產業的賺錢作用兩方面存在一定的衝突,在細節方面還需要深入探討,以形成某種共識,否則文化產業的發展很可能在社會資本的大潮湧動中迷失方向,既不利於文化的繁榮,也不利於實現投資的目標。

文化的多樣性是進行文化產業投資時必須認真對待的。2005年10月第33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透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中,“文化多樣性”被定義為各群體和社會藉以表現其文化的多種不同形式。

文化是人創造的,文化應該是對自然而言,是人類在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留下的遺蹟,它的存在形式是物質形態和精神形態。文化的定義是抽象的,存在著的文化卻是具體的。儘管“地理環境決定論”並不科學,但追溯到文化的起源,地理環境仍然是在文化起源中起主導作用的因素,地域性及由此而產生的民族性是文化多樣性的決定因素。文化的生成有其環境的制約,環境條件是千差萬別的,因此文化也有各自的個性。正因為如此,人類既有共同的普遍性文化,也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殊文化。文化的地域性特點,主要表現在地域中的自然風物、地形地貌,自然環境主要是高山大河、原始森林。例如,我國的不同地域,文化就表現出顯著的不同。文化的多樣性體現為文化形態、文化內容和文化價值觀的'多樣性,以文化為載體的文化產業也具有了上述多樣性的性質。

正因為文化的多樣性是文化與生俱來的性質,文化產業的發展就應當依託在這種多樣性的基礎上,文化產業投資也應當把文化多樣性作為基本的前提,“到什麼山唱什麼歌”就成為一個基本原則。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群體,對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態度、不同的需求,文化產業投資必須以地域為前提,以受眾為前提。比如,在傳統文化的故里,重拾傳統文化的形式,並對文化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與時俱進的改造,就容易為受眾接受;而在現代文化較為發展的區域,較多地發展現代文化產業就更容易取得成功。

倘若是反過來做,興許對地域文化本身的發展有所貢獻,但文化產業本身失敗的可能性比較大,這些都是有先例的。舉個最極端的例子,如果我們在大西北地區投資發展西洋歌劇院,在大東南投資發展東北二人轉,可能會讓文化形態在不同地區的流播起到促進作用,但投資本身則要面臨極大的風險。

此外,文化的多樣性決定了不同文化受眾的分散性,以及文化形態和文化產業大小共存的局面,刻意追求做大某種形式的文化產業是存在風險的。比較理性的做法是尊重文化和文化受眾本身,讓產業自然發展,自然淘汰,在競爭中留下的文化形態會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和生命力。挾資本之勢力,強行做大某種文化形態,可能會弄巧成拙。當然,這也不是說資本無所作為,消極適應,一味等待產業自然發展,而是說,產業投資發揮主動性時要順勢作為,不要逆勢而動。

因此,鑑於文化的多樣性,從降低投資風險和追求投資成功的角度看,文化產業投資最好還是因地制宜。離開了本土,文化會成為一種符號,一種外在的時髦,一種漂浮的表象。文化產業在文化的本土進行開發,文化所蘊含的自然地理、人文資訊、民族風情會在受眾的潛意識裡流淌、浸潤、膨脹,會讓文化落地生根,找到活水源頭。

由於資本的泛濫,文化產業投資存在一窩蜂的趨勢,不顧文化的多樣性、受眾的分散性進行文化投資的案例越來越多,投資主體存在劍走偏鋒的傾向,這更加重了投資失敗的風險。在資本加速流入文化領域的時代,在資本面前,弱小的文化能不能產業化,能不能承受資本的衝擊,能不能滿足資本對快速增值的渴求,還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