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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實施《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

青海實施《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

為適應近年來我國人身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解決理賠難、銷售誤導等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問題,中國保監會頒佈的《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將於2010年5月1日實施。屆時我省所有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人身保險業務活動的`,均應適用該《服務規定》。

《服務規定》重點在提升電話服務、防範銷售誤導、解決理賠難等方面明確了相關措施。在提升電話服務方面,要求公佈服務電話,代理人要告知投保人所代理保險公司的服務電話,服務電話至少包括諮詢、接報案和投訴等功能。在防範銷售誤導方面,從銷售前、銷售過程中和銷售後三個階段進行了規範,保險公司應建立符合保監會規定的投保提示制度和專人負責的回訪制度,銷售人員應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時附格式條款並向投保人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在解決理賠難方面,主要是對投保、核保、索賠、理賠等程式和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確保權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青海保監局負責人表示,如果投保人在接受我省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對人身保險服務的時候,發現沒有嚴格按照《服務規定》的相關要求操作,對自身利益有損害時,可直接透過青海保監局信訪投訴舉報專線進行反映。

記者3月31日從青海保監局瞭解到,鑑於團體人身保險業務一般是建立在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投保人通常具有較強的締約談判能力,能夠透過合同約定充分保護自身權益,因此團體人身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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