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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部倉庫管理人員的工作細則

倉儲部倉庫管理人員的工作細則

第1條 為規範倉庫管理員的工作,加強倉庫的'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所有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好保密工作。

第3條 倉庫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時,一定要辦理交接手續,由上級監交,只有當交接手續辦妥之後才能離開工作崗位,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關憑單,要列出三份,寫明情況,雙方與上級簽字確認,各保留一份。

第4條 倉庫管理人員需要監督有關人員做好文明安全裝卸、搬運工作,保證物資完整無損。

第5條 做好倉庫的安全、防火和衛生工作,確保倉庫物資安全完整,庫容整潔。

第6條 做好倉庫用工具、裝置、設施的維護與管理工作。

第7條 倉庫管理人員工作中的"四檢查"。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資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已上鎖、拉閘、斷電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隱患。

3、經常檢查倉庫的溫度、溼度、保持通風。

4、檢查易燃、易爆物資是否單獨儲存,妥善保管。

第8條 倉庫管理人員需要嚴格遵守倉庫工作紀律,具體內容如下:

1、嚴禁在倉庫內吸菸,動用明火。

2、嚴禁酒後值班。

3、嚴禁帶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4、嚴禁未經同意擅自塗改賬目報表。

5、嚴禁在倉庫內堆放雜物。

6、嚴禁在倉庫記憶體放私人物資。

7、嚴禁私領、私分倉庫物資。

8、嚴禁在倉庫內談笑、打鬧。

9、嚴禁動用倉庫內的消防器材。

10、嚴禁在倉庫內私拉亂扯電源電線。

第9條 未按本細則執行而造成物資短缺等,倉庫管理人員要承擔由此引起的經 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10條 本細則由公司倉儲部負責制定、解釋,報上級領導批准後施行,修改時 亦同。

第11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編制 稽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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