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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醫藥代表,試用期三個月,現在一個月我就不想幹了

我是個醫藥代表,試用期三個月,現在一個月我就不想幹了

醫藥代表是負責相關藥品的推廣工作的人員,有些負責醫院,客戶為醫生,有些負責藥店,客戶為經銷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我是個醫藥代表,試用期三個月,現在一個月我就不想幹了,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不滿三個月試用走的話要拿2000培訓費。實在堅持不了辭職了,一個月的工資還沒給我,請問公司會給我麼,還有的是我要不要拿這兩千呢?畢業證和檔案都在公司

公司開始還借給我們兩千塊錢的週轉資金!

答:試用期不到一個月有工資。如果企業不給當事人結清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書面告知單位。

法律沒有規定幾天內辭職或被辭退可以不給錢;試用期內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給工資。辭退,說明是公司的主動行為,更應當給工資。一般正規的公司辭退員工,哪怕只有3天,也會結清工資的。

試用期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結算日為離職日當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拓展】醫藥代表崗位職責

(一)擬訂醫藥產品推廣計劃和方案;

(二)向醫務人員傳遞醫藥產品相關資訊;

(三)協助醫務人員合理使用本企業醫藥產品;

(四)收集、反饋藥品臨床使用情況及醫院需求資訊。

醫藥代表可透過下列形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一)在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和藥事人員溝通;

(二)舉辦學術會議、講座;

(三)提供學術資料;

(四)透過網際網路或者電話會議溝通;

(五)醫療機構同意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