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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公司讓員工簽訂銷售代銷合同,是否合法?

試用期內公司讓員工簽訂銷售代銷合同,是否合法?

去年進入一家民營公司,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這三個月之內不籤合同,但是要求我們簽訂一份所謂的.銷售代銷協議合同,並說明這是為了證明員工在公司上班,但是公司這三個月不繳納社保,當時因為需要這份工作,所以簽了,向公司索取備份,公司未給,並說這是社保局有相關規定的,沒有問題。在第4個月,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在之後發現公司每月多扣社保260元,中間幾次協商未果,現在我想申請勞動仲裁,除了要求退換多扣的工資以外,是否可以申請試用期2個月內的雙倍工資賠償?但是現在手上沒有相關的直接證據證明我這3個月在這裡上班。因為公司不出具工資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