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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又不將試用期算入合同有效期怎麼辦?

勞動合同又不將試用期算入合同有效期怎麼辦?

2006年的7月我進入一家公司,進去的時候說好試用期是3個月,但只是口頭約定,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後,單位以還不能確定我是否能勝任工作為理由又將我的試用期延長了3個月,即試用期變為了6個月,到2007年的1月。現在公司要和我籤合同了,但是合同有效期要從今年的1月份開始算,到2008.1結束,有效期為一年,而不是從我進公司(2006年7月)開始算,到2007.7結束, 並且不肯將我試用的這6個月(2006.7~2007.1)寫入勞動合同。公司以上的'這種做法明顯是不規範的。我是否可以強制要求公司將試用寫入勞動合同,因為這6個月的試用是真實存在,拿得也是試用的工資。如果公司同意,那麼我是否可以要求追回我後3個月試用工資與正式工資的差額部分?但是公司應該不會同意,籤一年合同,試用6個月是明顯地違反了勞動法規,請問我該怎麼做,怎麼樣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