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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忽略了試用期的勞動保障要求

別忽略了試用期的勞動保障要求

作為參加工作必經的歷程,試用期現已成為企業用人的慣例,因此很少有人會去質疑它的正當性。況且,國家頒佈的《勞動法》也已經將“試用期”三個字寫入有關的條款,試-->

別忽略了試用期的勞動保障要求 - 程通 - 學友

用期就更成了合理合法的企業用人行為了。然而,試用期的含義究竟是什麼 新人在試用期裡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享有什麼樣的權益呢 這些問題未必所有的人都能說得清楚。

事實上,多數人由於受用心不良的企業僱主所誤導,把試用期單一地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出來領會,以至不管與企業僱主籤沒簽試用期合同,在心態上都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置於寄人籬下的地位。他們為了能“轉正”,對企業約定的試用期條件全盤接受,這無形當中就給那些黑心的企業僱主更加肆無忌憚地欺負新人、揩新人身上的油提供了很多方便。

儘管《勞動法》明令企業僱主與試用期新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給企業僱主僱用新人帶來較大的風險,致使很多企業寧可“明火執仗”地違反《勞動法》,也不與新人簽訂“一條龍”式的勞動合同。這也許正是現行《勞動法》的一些不切合實際的條款值得檢討之處。比如試用期規定3~6個月,而員工應享有的“四金”卻是按年度計算的。如果這期間新人離開企業,企業就要去負擔無形的“四金”損失。

《勞動法》有《勞動法》的一本賬;企業也有企業的一本賬。而我們必須看到的現實是,有多少企業在新人到來之時,就願意拿著自己的錢去冒《勞動法》某些條款的風險呢

於是,一些企業在自制合同裡把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剝離開,致使試用期新人往往薪資待遇不及正式員工,而且工作比正式員工還繁重。新人們為了能給僱主留下好印象,不計辛苦地為企業賣命,但面臨的卻是隨時都有可能在試用期未滿就被企業解僱的危機。

總之,就試用期新人而言,按《勞動法》簽約,企業是弱勢者;按企業自定的規矩辦,試用期新人是弱勢者。而現在的《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必須含在《勞動合同》中,這對試用期新人自然很有利,新人應該用《勞動法》為自己維權,千萬不要陷於企業自定的規矩中,給企業違法用工提供便利。

(一)別讓僱主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出去

有不少剛剛踏上工作崗位的年輕人反映,企業在與自己簽約時,拿出兩份合同來籤:第一份是《試用期合同》;第二份才是《勞動合同》。而試用期合同的條款則簡單得不能再簡單,《勞動法》裡的很多規定統統逃避掉,一一不予履行。

我們有理由認為,企業的這種做法,目的就是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出來,以試用期的結束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條件。在不少情況下,當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企業僱主又可以找出種種理由,將新人辭退,同時又會以勞動合同沒生效為藉口,既侵害了新人的利益,又不用承擔責任。

事實上,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企業單獨設立試用期合同,實質上就是利用新人的心理弱勢和對勞動法律知識的欠缺,以“試用期”為由,逃避勞動合同的約束,以達到隨時解聘新人,或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新人手無維權的“憑據”。

這種剝離式的合同,的確是給新人設定的一個陷阱。很多新人正是由於不知陷阱之深,在所謂的試用期合同裡盡職盡責地表現,眼看著好不容易快要結束試用期,卻莫名其妙地遭到了解僱。

情景案例

小吳,從學校出來,才工作短短五個月,就嚐到的種種苦澀滋味。

“社會上民工要工資很難,我們也是。”這一句話濃縮了整個事件中的沉重與無奈。小吳曾應聘到一家公司做工地現場資料員。這個工作並不輕鬆,只要工程在進行,就不會有休息日可言。

剛畢業的學生要在基層鍛鍊,這一點小吳心裡也很明白,所以,當初公司只與他簽下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並許下試用期表現經考核過關就補籤《勞動合同》,小吳明知這種合同對試用期新人的權益保護存在著很大的風險,但迫於無奈,“找過的幾家企業家家如此”,只好簽下了。

結果他在工作中發現,這家公司對試用期中的員工拼命壓榨。既然試用期不包含在《勞動合同》裡,“公司就理直氣壯地不給我辦理任何保險。”即使是試用期合同,在簽署合同之時,以需要總經理簽字的名義,取走他單方面簽字的兩份合同,再沒有退還給他一份。

兩個月過後,公司老闆來找小吳,說公司最近月月虧損,養不起太多的人,只好從新人開始減員,請小吳理解,然後只付給他試用期七成的薪水,就把他打發了。

小吳的困惑:聯想到招聘會上令人恐怖的求職人流,我這樣的情況能說是一個偶然嗎

新人同題困惑

《試用期合同》等於沒有合同。因為我們什麼都得不到保障,既然是這樣,老闆為什麼還要逼著我們和他籤這種約呢

《試用期合同》履行好了就籤《勞動合同》聽起來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畢竟企業在新人身上也是要擔風險的。可誰知道,我們的善解人意,卻屢屢受到黑心僱主的利用呢

為新人維權支招

第一招:如果你在求職的企業必須要以《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剝離開的形式讓你簽約,那麼《試用期合同》簽了不如不籤。因為如果你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你可以按有關的法律條款為自己維權。如果你簽了,你就很可能掉入《試用期合同》的陷阱。因為你簽字了,就等於自願放棄權利了,到時候再用法律來維權就難了。

第二招:如果你實在無法說服企業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而這家企業對你又很有吸引力,那麼對《試用期合同》也應該透過談判的形式來簽訂,不能讓企業僱主為所欲為地按著自己製造的“霸王條款”欺負新人。在談判時,應該把握兩個基點:一是要寫明應享有的勞動保障與福利;二是要把“轉正”的要求條件寫入條款。這樣就降低了僱主找藉口把你在試用期內辭退的風險。

第三招:如果在《試用期合同》內(或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僱主不以任何理由,就單方面辭退你,並且沒有給足你應得的薪水,你就應該針對僱主無理辭工和減薪事宜,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請求法律援助。現在,國內大多數省市都根據國家《勞動法》制定了相關的勞動合同範本。在各範本中,都對員工應享受的勞動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做了明確的規定。

應該說,地方勞動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範本是最權威,也是最系統的合同範本。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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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多數企業,尤其是非公有企業,並沒有按地方勞動部門的勞動合同範本和新員工簽約。他們往往出自本身利益的需要,自己另做一份合同與新人見面。在這些企業自制的合同裡,按《勞動法》規定必須涉及的交繳“四金”、給予女工的“五期”勞保福利待遇、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企業本身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員工應享受的待遇多數被迴避。有的企業儘管將福利待遇寫進合同了,但卻把試用期單列一款,指明在試用期期間不享受上述的待遇。這些做法,明顯地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也給試用期新人的勞動保障和健康帶來潛在的威脅。

對於不使用合同範本的企業而言,他們的解釋無非是要簡化合同中太繁雜的條款,抓住關鍵就行了。其實,最主要的是企業企圖剝奪新員工對《勞動法》的'知情權,透過自制勞動合同裡迴避“勞動保障”的條款,從而逃避《勞動法》的制裁。

在企業自制合同下,試用期新人的勞動保障權益所受到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情景案例

[例一]萬明的自述:我於兩個月前進入木材廠打工,進廠時與廠方簽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裡寫明試用期為六個月,在試用期裡不享受“轉正”後的員工福利待遇。前不久,我被安排到吊車邊幹活,具體任務就是將吊車吊來的木頭從鋼絲繩上解下來。一次,當我剛解下一根鋼絲繩,人還未來得及退離時,又有一根木頭被吊了過來,撞中我的腹部,造成我脾臟被部分切除,醫療費花了好幾萬,廠方負擔了一半,卻還是落下了終身傷殘。我治療出院後,多次找木材廠,說明我是因工傷殘,廠方應該作出賠償。可是,廠方只給了1000元撫卹費,說是出於人性化關懷才給的。因為合同裡寫明,我還在試用期,廠方沒有賠償的義務。

萬明的困惑:既然是《勞動合同》,試用期新人與“轉正”後的員工為什麼就不能享有同等的勞動保障呢 況且我是因工傷殘的呀!

[例二]周平應聘進某合資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時間的長短,公司在合同中與周先生約定其間有三個月為試用期。

在試用期裡,該公司對周平的過去的簡歷做了調查,經查實周平的履歷表中對自己過去的工作經歷有虛假成分,認為此人不誠實,不宜留用。公司人事部在試用期未滿,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書面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三天內辦理離職手續。

不料,周平在接到通知書的次日突然患病,就醫後醫院開出一週病假單,周平將病假單交給了公司。然而,公司還是單方地向他開出《退工通知》,並拒付醫療費用。

周平的困惑: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經我本人簽字的,可在我患病中給我發來《退工通知》,這不是乘人之危嗎

新人同題困惑

我在試用期受了工傷,企業卻說因為我操作不當自己造成的,企業沒讓我賠損壞了的裝置,就已經很寬容了。你說我冤不冤

我工作一段時間後才知道,原來公司根本沒註冊,整個公司不過三五個人,老闆不識幾個字,我的勞動保障和勞保福利向誰要去

《勞動法》講同工同酬,可是公司和我籤的是聘用合同,這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呢 是不是就意味著企業不用為我承擔勞動保障了呢

我已經按公司的自制的《勞動合同》簽約了,我怎麼辦呢

為新人維權支招

第一招:要先知道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什麼 如果公司提供給你的是自制合同書,那麼你先不要忙於簽字,應該把合同書帶回去,上相關勞動保護的網站進行核對。如果你發現與勞動保護網站提供的《勞動合同》出入太大,甚至沒有這方面的條款的話,你應該提醒公司將遺漏的部分依照法律條款補上。如果公司拒絕,那麼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