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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訴訟流程

交通事故案件訴訟流程

交通事故案件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訴訟流程:

一、選擇被告: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即被告是肇事車主。基於保險合同關係,以及《交強險條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同樣是賠償責任人。因此,起訴時至少存在兩名被告,即肇事車主和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

律師提醒: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實際應承擔責任的主體並不限於肇事司機。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應以僱主作為索賠物件。由僱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選擇僱主或第三人作為索賠物件等情況。法律規定了十幾種情形,肇事方和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之外的人可以作為被告。建議詳細諮詢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蒐集證據,不要錯失重要被告。

二、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即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的訴訟主張,整個訴訟程式也圍繞著訴訟請求是否能夠成立來進行舉證質證、辯論。

律師提醒:訴訟請求的確定必須結合法律規定、案件實情,以及證據的情況。有的.當事人一味抬高訴訟請求,忽視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最終的結果只能大失所望。此類案件多數是“數額之爭”,因此,幾乎不存在完全的勝訴與敗訴。

三、證據很重要: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事實需要證據依託。案件審理過程,實際上就是對雙方證據的質證認證過程。訴訟中有嚴格的證據規則,原被告雙方必須按照固定的規則進行。

律師提醒: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一方面忽視了證據重要性,一味陳述,認為自己憑著良心說話法官即會相信,甚至在庭審現場“賭咒發誓”,實在是滑稽公堂。這都是不懂得訴訟的表現。另一方面迷信“關係”,認為只要有關係就能贏官司。殊不知,法官審判有其規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受到極大地限制。要想收到良好的訴訟效果,就要從“打官司就是打關係”的思想誤區轉變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讓證據說話,讓法律說話,而不是所有事都依賴所謂的“關係”。

四、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準確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屬於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提醒:儘量選擇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訴訟,便於及時查明事實真相、調取相關證據。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以切實實現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五、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律師提醒:據有關統計,基層法院審判案件數量佔全國審判案件數量80%以上。基層法院是最繁忙的法院,致使案件不能儘快解決,但是基本能夠保證在審限內完成,當事人應對此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