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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築規劃中的不足與最佳化措施分析

關於城市建築規劃中的不足與最佳化措施分析


一、城市建築規劃的重要意義

1、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城市的規模、性質和發展方向,都將決定城市規劃的方向。它的目的是為了給人們創造一個很好地居住環境。城市的發展狀況決定著城市建築規劃的規模和佈局規劃,需要各方面的綜合部署和安排。城市建築的規劃決定著城市建設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需要滿足和適應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

2、為了使城市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的經濟社會,為了能夠長久地存活下去就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當然城市建築規劃也不例外。需要綜合考慮城市的發展規模,各個部門的協調,與環境之間的和諧關係維護。不能因為城市的規劃建設,破壞了生態環境,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科學道路。努力做到汙染小、經濟成本低、工程造價小,運用科學、先進的可持續發展觀來進行規劃。

二、城市建築規劃中的不足

1、完善建築規劃管理部門職能

城市建築規劃涉及的內容和部門都十分廣泛,實現科學、有效的城市規劃,需要各部門、各單位的協同合作,共同努力。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各部門缺乏溝通,再加上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往往不能認清自身擔負的責任,不能在所在崗位上做出應有的貢獻,且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明確約束,造成規劃管理混亂,是阻礙城市建築規劃蓬勃發展的重要因素。

2、市民對城市建築規劃缺乏認識

在發展較快的城市會普遍出現由於市民對城市建築規劃缺乏認識或出於私人利益而阻礙規劃實施的現象,像一些城市的公共建設計劃往往會因為觸及了一部份居民或集體的利益而遇到了很大阻力,究其原因是這些人法制觀念淡薄,最後只能透過行政命令強制執行。

3、城市規劃策略沒有考慮到實際條件

城市規劃與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等息息相關,不是狹隘的、千篇一律的規劃工作。

有的城市建築規劃沒有考慮規劃方案的`時效性,沒有考慮規劃部門間的協調,更嚴重的是沒有計算土地利用情況和工程的經濟可行性。使得規劃方案沒有很好地實施性、可行性和經濟性,只是為了交工,做一些表面工作,是一些急功近利的方案,沒有考慮城市規劃的現實條件。

4、城市建築規劃缺乏法制保障

法制保證是城市建築規劃實施的依賴和證據,通 過法律手段實施規劃說明規劃的真實性和必要性。而在規劃過程中,城市規劃的處罰和違法行為不符,不能正確的進行違法建築制裁。還有就是在規劃中,有些關係戶,透過各種渠道得到規劃資訊,亂建私建建築,好在規劃中謀取最大利益,這也給城市建築規劃帶來困難,缺乏法律保障。我國新聞或者報紙中可以看到,在城市建築規劃中,受到最大傷害的就是普通百姓,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政府職能運用法律力度不夠,從而城市建築規劃就不能相應的按照要求去實施。有的規劃專案甚至被擱淺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