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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釋義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釋義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釋義》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為需要合同範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解釋】本條是對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的規定。

以信件或者電報等發出要約,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如何確定承諾期限的起止時期,以決定何時不再受要約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諾、何時作出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承諾等,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必須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而儘量減少可能發生的爭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0條中規定:“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時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以發價送達被髮價人時起算。”《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 8條中的規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約的規定:“要約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期間,應從電報被交發的時刻或從信件中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要約人以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承諾期間,從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起算。”

本條參考了公約與通則,規定了兩種標準。一是信件與電報,以信件作出的要約,其承諾期限自信件中載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沒有載明日期則從信封上的日期起算,電報則從交發時起算。二是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承諾期限從到達受要約人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