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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解釋

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解釋

以前評論過稅法中的“視同銷售”的法律解釋問題,但發現還有人對此問題存在誤解。

稅法上的“視同銷售”中的銷售一語指的不是會計視角下的銷售,也不是其他專業領域範疇下的'銷售概念,這裡的銷售指的只能是稅法語義下的銷售。

視同是法律擬製用語,舉例解釋一下。銷售指的是一方有償出讓自己所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如銷售貨物或銷售不動產,但如果讓渡的不是財產的所有權,則不能稱為銷售。營業稅法中的有兩個稅目是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土地在我國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或集體,所以有償讓渡土地叫轉讓,不能稱銷售。銷售不動產營業稅適用稅率是5%,後來,發現有人為規避銷售不動產稅率,將銷售不動產合同改造成轉讓不動產的永久使用權。轉讓不動產的永久使用權在法律上肯定不贊同於讓渡不動產的所有權即銷售不動產的法律效果,但對於受讓方來說,兩種交易方式獲得的經濟享用情形沒有什麼大的不同,但對於轉讓方來說稅法結果卻有很大的不同。為了堵住這一稅法漏洞,稅法明知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不同於銷售不動產,但賦予前者以後者的稅法結果,即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適用銷售不動產的稅務處理,按5%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這一立法技術就叫“視同”。

透過上面這一例項,我們對這一立法技術處理技巧有了粗略理解。這一立法技術不是稅法上特有技術,其實在其他部門法律中也常有應用,有深入研究興趣的網友可以檢視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或楊小強的《稅法原理》。

為加深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再介紹一個國外有名案例。有個國家對水果徵收關稅,但對蔬菜不徵關稅,有個納稅人進口西紅柿,國家對其徵稅,其不服,訴至法院。該納稅人認為,該國百科全書將西紅柿列入蔬菜,權威植物學家也認為西紅柿屬於蔬菜,所以,西紅柿屬於蔬菜是常識,稅法也不能認為西紅柿是水果而對西紅柿徵關稅。法院認為,稅法確實不能違背公眾的常識性認識,硬性加以歸類,但稅法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要求,作出不同於其他學科的解釋,即在徵稅時,稅法可以將西紅柿“視同”水果,適用水果的稅法結果。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理解稅法上“視同”條款的適用前提及原因。a與b分屬A與B兩個不同類別,A與B的稅法適用結果不同,為了稅法的公平或其他考慮,需要對b適用A的稅法結果,這時就可以使用這一立法技術,規定“b在稅法適用上視同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