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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職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單位是不是要為本人繳納社保及發放基本工資?

在離職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單位是不是要為本人繳納社保及發放基本工資?

2010年9月因家中有事,並向單位領導請長期事假,15天后單位人事部給我通知,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我違反員工手冊規定,當時的領導認定我是曠工不是請假,後來我申請了勞動仲裁,判決結果認定我與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關係,我找到單位他們讓我當
清潔工,(本人原職務是:車間主任);請問我該怎麼辦,他們給我降薪降職,是不是合理,如果我申請辭職,我能得到什麼,在2010年1月當時我屬於在職期間
單位就停止為我繳納社保了,如果我辭職
他們有義務為我補繳社保嗎?補繳到什麼時間的,在2010年9月至今
勞動局判決我們一直存在勞動關係,他們是不是有義務為我發放生活費,發放的金額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