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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與間接投資的互補性

外商直接與間接投資的互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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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是指資本突破國家界限在國外的投資,按照投資主體是否擁有對投資企業的實際管理權,可以把對外投資分為對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與對外間接投資(FPI)。前者指投資者以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為核心,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後者主要是指購買外國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的投資,以及中長期國際信貸。本文所指直接投資是指外商在華註冊登記的三資企業,而把股票投資和對外借款及其他外商投資作為外商間接投資。

學術上關於FDI的論著主要集中在解釋成因和討論影響兩個方面。早期的FDI理論主要從微觀或宏觀層面出發,重在解釋對外直接投資形成的原因。微觀層面如海默(1960)建立在不完全競爭基礎上的壟斷優勢理論,雷蒙德·維農(1966)建立在國際貿易理論基礎上的產品週期理論,巴克萊和卡遜(1976)等建立在科斯定理基礎之上的內部化理論,以及約翰·鄧寧(1977)建立在產業組織理論和國際貿易理論基礎上的折衷理論(OLI);宏觀層面如日本小島清(1978)的比較優勢理論。近期研究則主要集中在宏觀(即國家層面)上,主要討論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的影響(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影響),以及提出政策建議,多為實證研究。

FPI的理論主要是證券投資理論,大都從微觀層面即從投資者層面論述如何規避風險,提高投資效益,如上世紀50年代馬柯維茨的“資產組合理論”,60年代夏普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及70年代史提夫·羅斯的“資本資產套價理論(Arbitrage Pricing Theory)”等。近期也開始有宏觀即國家層面的論述。如有學者(於永達,2000)在分析FPI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提出“中國及其他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發展中國家應力主FPI的健康發育、有序流動及相關法規的嚴密健全, 趨利避弊。”也有人(馬全軍1996)考查FPI對東道國的影響。

關於國際投資的文獻儘管很多,但基本上都是要麼從直接投資的角度,要麼從間接投資的角度去論述,而對於FDI與FPI二者關係角度去論述的則鮮有也。本文擬就FDI與FPI的互補性作一論述,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議。

一、FDI與FPI的互補性

FPI包含對外借款和證券投資,前者作用主要在於可以利用國外資金,彌補建設資金的不足,其優點是資金可以自由使用,有利於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戰略的實施。其缺點是造成一定的債務負擔,且其使用成本一般也比國內資金高,對國際收支平衡也有較大的影響。後者的發展則不僅有利於利用外資,而且有助於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和公司治理制度,促進經濟增長如Summers(2000)認為,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有助於降低資本成本、增加投資和提高產出。另一方面,作為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若開放不當,又會增加其金融脆弱性,容易造成一國金融危機。

二、FDI和FPI二者互相促進

FDI對FPI的促進作用主要在於:FDI需要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大量配套設施,客觀上刺激東道國對FPI的需求;FDI有助於提高東道國的競爭力,促進東道國制度的不完善和與國際接軌的程度,使外商投資更加安全,有利於大量FPI的流入;跨國公司等FDI本身需要在國際貨幣市場上籌集大量的資金,這從實質上來說增加了國間接投資的流量。而FPI對FDI的拉動作用則在於:大量FPI的流入,有助於受資國籌集大量資金,改善本國的投資環境(如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等),提高吸引FDI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