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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築消防給排水設計常見問題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給排水設計常見問題

隨著《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高規》)的更新及新《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自噴規範》)的出臺,對高層建築消防給排水設計的要求也日趨嚴格。特別是近一、兩年來,全國各省、市都先後開始實施建築工程圖審查制度,其審查的主要依據為2000年頒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是設計當中必須遵循的硬性要求。因此,本文就筆者近一、二年來所參與的高層消防給排水設計,以及在設計複核、審查中所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小結,希望能給同行提供一定的參考與借鑑。

一、高層建築消防設計

1、在高層建築內應控制使用雙閥雙出口消火栓代替兩組單閥消火栓。

《高規》規定“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達到被保護範圍內的任何部位。”在某些條形高層建築中,其端部是否可以採用雙閥雙出口消火栓,從而省去1組單閥消火栓的設定呢?雖然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二版)中提出“在每層樓的端部可採用雙閥雙出口消火栓”,但是《高規》中明確規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2的塔式住宅,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但必須採用雙閥雙出口消火栓。”,且以強制性條文的形式予以規定。因此,在設計中我們應該力求避免出現這種情況。

2、正確計算消火栓充實水柱長度,合理佈置消火栓。

《高規》規定“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應透過水力計算確定,且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不應小於10m;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不應小於13m.”對於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設計中我們可以根據水槍最小流量5L/s,水槍噴嘴口徑19mm,查有關設計手冊得出水槍充實水柱長度為11.3m;對於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我們可以調整水槍流量以達到滿足規範所需要水槍充實水柱長度。而在實際中,高層建築標準樓層淨高考慮經濟因素一般控制在4.0m以下,如果根據公式Sk=(H1-H2)/SINα計算水槍充實水柱,當層高取4m,水槍上傾角取45°時,計算Sk為4.24m,遠遠達不到規範要求,即層高限制了充實水柱的長度。但是,我們可以調整水槍上傾角來達到提高充實水柱長度的目的,因為規範及有關手冊提出水槍上傾角不應大於60°,並未規定其下限角度值。筆者透過計算,當層高仍舊取4m,充實水柱取11.3m時,水槍上傾角為14.87°。況且《高規》有關條文說明解釋道,口徑19mm水槍的充實水柱小於10m時,由於火場煙霧大,輻射熱高,撲救火災有一定困難,所以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首先應該計算,同時又要滿足《高規》規定各種高層建築水槍的充實水柱下限值。按照水槍充實水柱長度,我們可以確定消火栓保護半徑,但是在設計中我們不能簡單的用保護半徑畫圓來佈置消火栓。因為高層建築平面中隔牆、內走道、門的佈置會影響消火栓的使用,設計中應該用水龍帶長度、充實水柱的水平投影去校核消火栓保護半徑最遠點。

3、高層建築消防電梯間前室必須設消火栓。

《高規》規定“高層建築消防電梯間前室必須設消火栓”,那麼設於前室的消火栓可否保護相鄰部位呢?《高規》的條文說明對此並沒有具體說明,但是《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對“消防電梯前室應設室內消火栓”的條文說明中明確指出:消防電梯前室內消火栓是為便於消防隊員使用消火栓並開闢通路,不能計入總消火栓數內。因此在設計中我們通常將其視為消防電梯間前室專用,而不保護其餘部位。而目前如上海等部分地方消防設計規定,高層建築的防煙樓梯間前室也需設消火栓。

4、正確設定消防水池及保證高層建築兩路供水。

通常在高層建築中,在市政供水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市政為單路進水時,規範都要求設定消防水池。計算消防水池容積時,應將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各消防用水量之和減去市政進水管的補水量。補水時間可按最長的火災延續時間計。如果要考慮室外消防用水量或是設定生活、消防共用水池,則還需要補充相應的用水量。當設定生活、消防共用水池時,不能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做水池池壁以及池底,以防止生活水質汙染。對此,《強制性條文》中已經明令禁止。同理,如果高層建築屋頂設有生活、消防共用水箱,也應滿足該要求。從消防水池接入水泵間的引入管應該保證不少於2根,如果在接入泵房前就將引入管匯合為一,對消防水池而言,僅為單路供水,存在供水的安全隱患。同時,從消防水泵接入各消防管網的供水管也應保證兩路。

5、消防水泵出口處的放水閥和穩壓回流措施。

《高規》規定“消防水泵的供水管上應設定DN65的放水閥門”,目的是便於水泵檢查試驗時排水。排水量小時,可直接排至泵房集水池;排水量大時,可排回消防水池。同時,消防水泵出口還需要考慮一定的穩壓回流措施。因為在實際使用中,會出現消防水量小於水泵選定流量值的情況,此時水泵揚程遠大於設計值,在無任何迴流措施保護下,消防管網壓力過大,容易造成事故。簡單的做法是在供水管上裝設安全穩壓閥,在管網超壓時,可以透過迴流管洩壓,將回流水排至消防水池;在管網壓力不穩定時,亦可穩壓。

6、消防管網布置成環的問題。

高層建築中一般要求消火栓系統佈置成環狀管網,在某些大面積的建築內,由於各方向均佈置了消火栓和消防立管,此時我們可將底層與頂層的消防幹管均連成水平環路,立面又形成以立管相連的豎直環路,這種立體管網對消防供水最為安全。可是對於某些條形建築,設計中我們只要將管網豎向成環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這種立體管網,如果強行將消防幹管繞成環路,將人為的使系統複雜化,且無太大意義。

二、高層建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

1、走道噴頭的佈置。

在高層建築中,為了美觀往往設有吊頂,隱藏結構梁及各專業管道。而走道通常是各種管道最為集中的地方,特別是設定集中空調的高層建築,結構梁、空調風管以及分層佈置的給排水、電力管線等使設有吊頂的走道淨空降低,若其吊頂形式為悶頂,則其悶頂的淨空高度極有可能大於800mm.而《自噴規範》規定:“淨空高度大於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有可燃物時,應設定噴頭。” 這是我們在設計中容易忽視的地方。由於走道內管道眾多,設計中往往會出現直接在自噴配水管上、下接噴頭的錯誤做法。首先這種接法不符合配水支管允許設定噴頭數量(≤8個)的規定,其次走道內的自噴配水管往往管徑較大,它缺少接小管徑噴頭的管件,在安裝上也有弊病。所以,走道內的噴頭應該從配水支管上接出為宜,在管線的佈置上應與暖通、電力專業密切配合。

2、高層建築部分層自噴配水管入口應按要求減壓。

新《自噴規範》規定:“管道直徑應經水力計算確定。配水管道的佈置,應使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衡。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不宜大於0.4MPa.”而老《自噴規範》對此並無具體要求。高層民用建築火災危險等級一般為中危險級,自噴水泵是根據最高層最不利噴頭工作壓力經過計算而選擇。筆者在近幾次設計中計算的最不利層配水管入口處所需壓力均不大於0.3MPa(最不利噴頭工作壓力按0.05MPa計),由於自噴水泵的揚程還需考慮建築高度、水力損失等因素,故必使高層建築的底部幾層配水管入口處壓力大於0.4MPa.因而在設計時,在自噴水泵揚程的確定上不能一味放大了事,應該在自噴平面佈置完畢後透過水力計算校核水泵揚程,並在此基礎上校核底部幾層配水管入口處壓力。

3、正確設定自噴末端試水裝置,解決末端試水裝置排水問題。

《自噴規範》要求“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定末端試水裝置,……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採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在設計中,我們通常不會忘記末端試水裝置中試水閥、壓力錶的設定,但是往往忽視試水接頭的設定,特別是試水接頭出水口的口徑沒有交代。其實目前市場許多消防裝置生產廠家,如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裝置有限公司,可以生產成套的末端試水裝置(ZSPP末端試水裝置,含試水閥、壓力錶、試水接頭),我們只需要根據設計要求,按照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係數選擇定型產品即可。此外,試水接頭不能與管道或軟管直接連線,影響孔口出流的效果;自噴排水管也應設計成間接排放,以免下水道氣體透過排水漏斗散入室內,影響室內空氣品質。

4、報警閥的進出口均應設定訊號閥。

新《自噴規範》要求“連線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宜採用訊號閥。”一般在水流指示器及報警閥進口設定訊號閥已經是常規設計,很少遺漏。但規範要求在報警閥出口也要設訊號閥或帶鎖具的閥門,目的是防止誤操作。

5、消防增壓泵的設定問題。

為保證《高規》或《自噴規範》要求的最高層消火栓或噴頭的靜壓力值,在高位水箱的水位差不夠的情況下,設計中我們一般在高位水箱處設定消防增壓泵。首先,增壓泵的流量要滿足1股水柱或1個噴頭的水量;其次,增壓泵的揚程不宜過大。由於高位水箱消防水位與頂層消火栓或噴頭已有一定的位差,規範要求的靜壓力值減去這個水位差就是增壓泵的最小揚程,所以增壓泵的揚程一般只需要幾米足以滿足要求。如果增壓泵揚程選的過大,將導致下層管網承壓過高,消火栓出口壓力或是各層自噴配水幹管入口處壓力增大,均需採取減壓措施,使消防系統複雜化。但是僅靠增壓泵來滿足消防靜壓要求也不合適,因為增壓泵的執行由壓力感測訊號控制向消防系統不斷打水以維持壓力,水泵需要常年頻繁啟停,機件容易損壞。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與建築協商適當抬高水箱位置,利用高位水箱穩壓最為穩妥;建築條件實在不允許時,設計選擇帶氣壓水罐的增壓設施亦可。

6、自噴供水應先透過報警閥。

在自噴系統中,自噴水泵是透過報警閥上壓力開關動作給出訊號來啟動,水流指示器顯示火災位置,因此自噴供水均應透過報警閥接向管網。特別是從高位水箱或增壓設施接出的自噴供水管,不能像消火栓系統那樣直接接在消防管網上,而必須從報警閥入口接入消防管網中。同理,自噴系統的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也必須透過報警閥接向管網。